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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退貨的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並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

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上繳國庫。

司法人員貪汙、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後,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沒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或者抗訴。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審判期間,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判。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和賠償。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扣押和拘留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持有人共同清點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 *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4.《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查封、扣押。

5.《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郵件、電報,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以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認領。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產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6.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二百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管轄範圍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和其他書證的,辦案人員應當持工作證、人民檢察院證件和有關法律文書,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系,當地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協助。

必要時,可以致函證據所在地人民檢察院調取證據。取證函應當註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地址。協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壹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被告人的財產被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查封後。

經調查發現扣押有錯誤的,公檢機關必須立即返還,並賠償有關人員。這些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案件審理完畢後,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以外,其余全部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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