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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稅務局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我市資源稅征收管理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資源稅。

第三條資源稅納稅人實行事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

對於財務制度健全、賬簿完整、應稅(銷)憑證齊全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如實申報繳納資源稅。

對確有建帳困難或賬簿混亂,應稅(銷)憑證不全,難以查帳據實征收的納稅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資源稅。

第四條收購免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是指購買未征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合資企業和其他單位。

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義務人相關手續。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適用範圍是:除原油、天然氣和煤炭以外的外購礦產品。

第六條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應納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稅額×單位稅額

稅額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用於銷售的,以銷售額為應納稅額。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應納稅額。

(三)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者轉讓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產量折算的數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為應納稅數量。

第七條納稅人提供的應稅產品產量或轉讓數量不真實的,按照核定數量或征收比例征收。

(1)“以藥養稅”。也就是說,納稅人應稅產品的產量、銷量、自用量,以開采礦產品的炸藥用量間接計算,征收資源稅。這種方法不適用於炸藥用量較少或開采壹噸礦石的炸藥用量因地質條件差異和變化較大而明顯不同的情況。

(2)“以電核稅”。也就是說,納稅人應稅產品的產量、銷售量、自用量,以開采礦產品的用電量間接計算,征收資源稅。采用這種方法時,還應註意適用條件,取得電力等部門的支持,準確掌握納稅人的用電量。

(3)“用儀器查稅”。“器具”是指稅控器,或用於運輸、加工、開采應稅產品的大型器具、設備或設施。針對礦山企業使用電子秤稱量礦產品的情況,采用相應的電子秤稅控器,準確掌握礦石含稅量,相關部門在煤場和井口安裝監控裝置,統計產量。

(四)增值稅倒置算法,即根據已繳納的增值稅計算應稅產品數量。

(5)其他驗證方法。

第八條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增設資源稅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西省地方稅務局[1997]174號文件》、《宜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方稅收征管的通知》執行。

第九條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和生產的納稅人,必須根據地質勘查部門出具的礦產品鑒定證書和資源稅條例規定的稅目、稅額,確定開采和生產的礦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單位稅額需要報批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適用的單位稅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收購本單位相同礦種的未征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的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資源稅按照收購數量代扣代繳。

(二)購買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征稅礦產品,以及其他購買單位購買的未征稅礦產品,按照購買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扣繳義務人購買未征稅精礦的,應當按照選礦比例折算成原礦數量,確定計稅依據,並按照折算後的原礦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四)購買地沒有同品種礦產品的,按照購買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代扣代繳資源稅=未征稅礦產品收購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第十壹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的應稅礦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礦產品的應納稅額。不同稅目的應稅礦產品的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十二條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開采應稅其他非金屬礦用於項目建設的,暫緩征收資源稅。

第十三條開采或者生產列入《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的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領《資源稅管理證》,作為其銷售礦產品申報免稅的依據。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遺失不予補發。

第十四條《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地方稅務征收機關開具,具體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商品名稱、數量、資源稅稅額、納稅日期等。,並以稅務征收機關負責人簽字蓋章和附繳款書復印件為有效。《資源稅管理證》分為A、b兩種。

《A類資源稅管理證明》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相對健全、購銷關系相對固定、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它是為在壹定時間內多次使用而簽發的有效證書。

《資源稅管理證明B》適用於個體和小型采銷企業及其他分散的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額分次發放的有效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與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壹起使用,全國通用。

第十五條納稅人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頒發《資源稅管理證》

1.納稅人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寫《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登記表》(見附件),並提供以下資料:企業財務制度、生產規模證明(采礦證明)、固定購銷單位購銷協議(或合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納稅人公章。

2.稅務管理人員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主要包括申請企業財務制度是否健全,生產規模是否適當,購銷關系是否固定,資源稅能否依法申報繳納等。

3.稅務管理人員審核涉稅資料後,在《資源稅管理證發放登記表》上簽署意見,然後提交分局局長簽署意見,並上報縣(市、區)級地方稅務局。

4、縣(市、區)級地方稅務局稅務股(科)審核後,交主管局長簽署意見,對符合發放條件的,由縣(市、區)級稅收征管崗主管發放《資源稅管理證》,並在《資源稅管理證登記表》上填寫。

(二)核發《資源稅管理證》。

1.納稅人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寫《資源稅管理證發放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資料: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資源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公章(或個人印章)。頻繁發放《資源稅管理證B》,不再重復提供相關材料。

2.稅務管理人員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主要包括:稅務登記證、資源稅完稅證與《開具資源稅管理證登記表》上的納稅人姓名、稅務登記證號、完稅證號是否完全壹致,納稅人姓名與公章是否壹致,納稅人為個體戶的,其稅務登記證號與個人身份證是否壹致。

3、稅收管理人員審核無誤後在《資源稅管理證書發放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報分局局長審批。

4.審核通過後,稅務管理人員為納稅人開具《資源經營B證》,在《開具資源經營B證登記表》上填寫資源稅完稅證明編號和“資源經營B證”字號,在納稅人持有的完稅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上填寫“資源經營B證”字號,然後將復印件留在下方。

5、為方便納稅人,在市區發放《資源稅管理證》,也可由辦稅服務廳直接受理。

第十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將收取的《資源稅管理憑證》整理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第十七條銷售者未提供《資源經營A證》或者《資源經營B證》,或者超過《資源經營A證》、《資源經營B證》註明的銷售數量的,視同未征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並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

第十八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於次月10前,由稅收管理員對其所屬的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上月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進行審核註銷,在《資源稅管理證》上加蓋稅收管理員印章和單位公章,並註明“已註銷”字樣。

第十九條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壹)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

1.納稅人采用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在銷售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當日。

2.納稅人采用預繳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應稅產品發出之日。

3.納稅人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貨款或者取得銷售貨款證明的當天。

(二)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產品的納稅時間為應稅產品轉讓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發生在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繳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未征稅礦產品的收購地點。

跨縣(市、區)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和核算單位不在同壹縣(市、區)的,其開采的礦產品均應在礦區繳納稅款。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應當建立扣繳稅款賬簿,逐筆登記資源稅扣繳情況。

第二十三條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同時暫停支付。

第二十四條做好納稅人戶籍管理工作。實行納稅人戶籍數據“壹戶通”管理,及時匯總、整理、分析戶籍管理各類信息,建立健全資源稅戶籍管理檔案。建立健全國稅局、地稅局戶籍管理協作機制,實現戶籍管理信息共享,定期開展戶籍信息比對。及時采取措施,發現管理盲區,納入日常稅收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條提高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的比例。在做好日常納稅申報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小礦山企業規模小、納稅意識相對薄弱、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現狀,通過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嚴格高位定稅、加強財務指導等方式,督促和引導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提高自主納稅申報比例。

第二十六條加強對納稅人申請材料的審查和分析。在管理信息“壹體化”建設中,建立健全資源稅數據庫,形成動態企業檔案,繪制稅源分布圖,使之成為制定資源稅征管政策、加強征管的基礎信息來源。具體來說,我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把握資源稅稅源的靜態和動態變化:

1.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提供的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包括從國家稅務總局下載的礦山企業增值稅信息。

2.通過稅源調查或普查獲得。

3.從相關互聯網網站(如礦業、統計、經濟類網站)獲取。

4 .來自國土資源、礦業管理、統計、國稅、公安、工商、安全生產、價格管理、電力等部門。

5.從礦產資源評估、探礦權采礦權交易市場等中介機構取得。

6.其他渠道。

第二十七條做好納稅評估工作。通過深入調查研究,找出納稅人和個人資源稅管理的內在規律,建立適合不同產品和地域特點的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加強國地稅信息溝通,了解企業流轉稅征收情況,及時準確掌握企業生產、銷售、儲存和市場價格變化情況,積極穩妥開展資源稅評估,通過納稅評估加強管理,幫助納稅人自查自糾,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核查,發現竊稅嫌疑。

第二十八條建立和完善資源稅制度。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積極爭取國稅、公安、國土資源、礦管、電力、工商、安全生產、技術監督、物價管理、鄉鎮、村委會等地方部門和單位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完善的部門協作機制,充分發揮稅收協調和護稅網絡的作用,及時獲取礦山企業的開辦、生產、銷售、變更、關閉等信息,防止漏征稅款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地方稅務機關及其主管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實施資源稅管理,造成稅收流失的,按照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未涉及的事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伊春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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