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順征管職責是完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的核心內容。改革方案從兩個方面提出了明確征管責任的措施。
變化:國稅和地稅征管職責劃分合理。
改革前:1994有國稅和地稅兩個系統,兩個系統的職責比較明確。但隨著財政體制的調整,企業所得稅征管職責發生了兩次變化,從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到新辦企業國稅征管,再到繳納增值稅的新辦企業國稅征管和營業稅地稅征管。“壹個稅歸兩家公司管”,有時會導致執法標準不壹致、政策解讀不壹致等問題,影響稅收公平,納稅人反映強烈。
改革後:中央稅由國稅部門征收,地稅由地稅部門征收。稅收征管職責根據稅種性質和便於征管的原則確定。按照降低稅收成本、方便納稅的原則,國稅和地稅部門可以相互委托征收相關稅款。
變更第二地方稅,明確了其他部門的稅收征管職責。
改革前,許多部門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不利於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改革後,充分發揮稅務機關統壹征收稅費效率高的優勢,按照有利於征管、節約行政資源的原則,將依法保留、適宜由稅務機關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改為由地方稅務機關統壹征收。推進非稅收入法制化,完善地方稅收體系。
亮點二:納稅人獲得感更豐富。
堅持問題導向,從納稅人意見最大、期待最多的領域改起,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不斷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讓納稅人有更多獲得感。
改變壹,推進稅收規範化,讓納稅更舒心
改革前:稅收標準不統壹,有的稅務事項在壹個地方是壹樣的;即使在壹個地方,國稅和地稅也是不壹樣的。
改革後:實行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規範化管理,推行稅收執法權責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實現國稅地稅服務壹個標準、稅收征管壹個流程、執法壹把尺子,讓納稅人享受更快捷、更經濟、更規範的服務。
變化二:打造升級服務版,讓辦稅更貼心。
改革前,納稅人只能到壹個固定的同城辦稅服務廳,納稅人跨地區尤其是跨省納稅不方便。特別是存在國稅和地稅分別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信息的情況。
改革後:壹是加快實現稅務事項同城化,2016年基本實現省廳化,2017年基本實現跨區域經營企業同城化。二是完善首問責任,縮短納稅人辦稅時間,如限時辦結、辦稅預約、延時服務、“二維碼”壹次性告知、24小時自助納稅等。三是合理簡並納稅人申報納稅次數。四是推行審批事項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送達,全面推行網上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和透明度。五是推進涉稅信息公開,方便納稅人查詢納稅信息。
變化三,實現合作常態化,收稅更省心。
改革前,納稅人要分別去兩個稅務所,稅負很重。稅務檢查要在兩端進行。國稅、地稅對同壹納稅人重復檢查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而且浪費檢查資源。
改革後:壹是實行國稅地稅合作規範化管理,全面提升合作水平。二是通過設立國稅、地稅窗口,建立辦稅服務廳,設立政務服務中心,實現“前臺壹次受理,後臺分別辦理,限時反饋”的服務模式。三是完善12366納稅服務平臺,在2016提供聽、問、看、查、約、辦全面的“六能”服務。四是制定實施“互聯網加稅務”行動計劃,建設國稅、地稅業務壹體化,統壹標識、統壹流程、統壹操作的電子稅務局。五是實現國稅地稅聯合入戶檢查,防止多次重復檢查。
變化四:增強權益保障,稅收更順暢。
完善納稅服務投訴機制,建立納稅人和第三方對納稅服務質量的定期評價和反饋制度。暢通納稅人投訴渠道,對不依法履行職責、辦事效率低、服務態度差的投訴,限期受理、處置和反饋,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亮點三:稅收征管效率更高。
以稅收風險為導向,依托現代信息技術,轉變稅收征管方式,優化稅收征管資源配置,加快稅收征管科學化、信息化、國際化進程,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第壹個變化是從主要依靠事前審批到加強事中事後管理。
完善我省稅務系統的事中事後管理系統,包括備案管理、發票管理、申報管理等。,以確保所控制的事項得到良好的管理,並防止稅收流失。
第二個變化是從無差別管理到分類管理。
改革前管理粗放,征管資源均攤。高收入高凈值納稅人特別是高風險納稅人未能集中資源實施有效管理,征管效率不高。
改革後:壹是企業納稅人按規模和行業分類,自然人納稅人按收入和資產分類。二是集中各省稅務局開展行業風險分析和大企業、高收入高凈值納稅人風險分析,區分不同風險等級,采取風險預警、約談評估、稅務檢查等不同措施,有效防範和查處偷稅漏稅行為。
第三個變化是所有納稅人實行屬地化管理,提升大企業的稅務管理水平。
改革前,大型跨區域企業主要由當地基層稅務機關征管,管理力量、水平和信息資源不匹配。
改革後,對跨地區、跨國經營的大型企業的稅務風險分析,將在納稅申報等基礎事項屬地管理、稅款入庫層級不變的前提下,推進到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局集中處理,並將分析結果推送給相關稅務機關處理。
變化4自然人稅收管理制度不再缺失。
順應直接稅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納稅人數量多、管理難度大的趨勢,從法律框架、制度設計、征管方式、技術支持、資源配置等方面構建以高收入人群為重點的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
變化五稅務稽查改革全面深化。
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確定抽查比例,每五年對重點稅源企業進行壹次輪流抽查。積極探索實施先開展案頭風險分析評估,發現高風險納稅人,再開展針對性檢查的模式,增強檢查的準確性和威懾力。
變化6征管科技含金量明顯提高。
壹是全面推行電子發票。推廣使用新版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完善發票管理系統,實現所有發票的聯網操作,推行電子發票臺賬,逐壹采集、存儲、核對、比對開具發票的全要素信息。二是加快稅務信息系統建設。2016年,金稅三期工程建設任務全面完成,形成了覆蓋所有稅種和稅收工作各方面的信息系統,運行安全穩定,國內領先。
亮點四:服務國家戰略更加積極。
壹方面是推進我省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另壹方面也能更好地發揮納稅服務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變革——為國納稅服務的重大戰略
改革前:單純以稅論稅,為中央和地方黨委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服務國家戰略的創新舉措不夠有效。
改革後:壹是著力推進“壹帶壹路”戰略實施,全面加強涉外稅收政策咨詢服務。二是圍繞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推進國地稅信息跨區域共享、資質互認、稅收征管互助,不斷擴大區域稅收合作範圍。
變革2稅務大數據服務國家治理
改革前,稅收信息直接反映居民收入、企業效益、經濟結構等。尚未得到有效開發利用,稅收大數據服務政府決策的水平有待提高。
改革後將推進數據標準化和質量管理,完善減免稅核算體系,發揮稅收大數據優勢,加強數據增值應用。在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納稅服務水平的同時,使之更加深刻地反映經濟運行情況,服務於經濟社會管理和宏觀決策,為加強國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撐。
變三稅納稅信用服務社會化管理
改革前:稅收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改革後:壹是全面建立納稅人信用記錄,納入統壹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依法公開,充分發揮納稅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基礎作用。二是對納稅信用好的納稅人,開通綠色辦稅通道,提供更多便利,減少稅務檢查頻率或給予壹定期限的免稅待遇。三是對進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當事人進行嚴格管理,相關部門聯合實施禁止高消費、限制融資信貸、禁止參與政府采購、限制獲得政府供應土地和政府資金支持、阻止退出等處罰。
亮點五:稅收的國際視野更加廣闊。
加強我省國際稅收事項統籌管理,著力解決跨國納稅人監管服務水平低、國際稅收影響力弱等問題,更好地服務我省對外開放大局。
變化壹:防範和打擊國際逃稅的能力更強。
改革前,跨國企業通過各種復雜的關聯交易操縱利潤逃稅,稅務機關應對能力不足,手段少,機制不完善。
改革後:壹是全面深入參與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BEPS),構建反避稅國際合作體系。二是建立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機制和跨境稅源風險監管機制。三是完善全國聯動聯合調查機制,加大反避稅調查力度。
亮點六:稅收征管保障更加有力
《實施方案》的出臺,為提高全省稅收征管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變化——稅務組織體系全面優化。
改革前:稅務系統規模大、層次多、分布廣,迫切需要加強對政治思想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分級執法監督體系不健全,導致監督不力。
改革後:壹是加強黨在稅務系統的領導。加強我省稅務系統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稅收文化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二是優化各級稅務機關的職責。省局將重點強化數據管理應用、大企業稅收管理、國際稅收管理和稅收風險分析與推廣等職責。三是合理配置資源。調整完善與國稅、地稅征管職責相適應的人力資源配置,提高稅收征管能力,實現權力向稅收征管壹線傾斜。四是加強稅務幹部能力建設。實施人才密集型稅收戰略,深入推進績效管理,加強國稅、地稅及其他部門幹部交流。五是深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明確我省稅務系統黨組的主體責任和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強化責任,全面推進內控機制信息化建設。
變化二:稅收治理格局明顯改善。
改革前,政府部門普遍缺乏強有力的約束性的涉稅信息共享制度安排,難以有效解決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部門間稅收合作不夠,稅收司法保障有待加強。
改革後:建立統壹規範的信息交換平臺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國稅、地稅部門能夠及時從第三方獲取涉稅信息,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擴大跨部門稅務合作,以“三證合壹、壹照壹碼”改革為契機,拓展與相關部門合作的範圍和領域。完善稅收司法保障機制,司法、公安部門依法支持稅務部門工作,確保稅法嚴格實施。實行稅收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加強稅法普及教育,把稅法作為國家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