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際法的起源

國際法的起源

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的起源是國際法的原則、規則、條例和制度第壹次出現或最初表現形式出現的地方。它是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普遍適用的國際法規則已經存在的證據,也是表明這些規則效力的法律形式。?

學者們對國際法淵源的內容有不同的看法,但把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作為國際法的兩大淵源並無異議。因此,我們應該重點關註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這兩個概念的關鍵點。

(1)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淵源之壹,因為國際法的大多數規則都在條約中得到體現。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國際條約都是國際法的淵源,國際條約按性質可分為“造法條約”和“契約性條約”。

“造法條約”是指大多數國家參加的、旨在制定行為準則並包含行為準則的條約。具體而言,它是指由許多國際法主體參加或承認的,能夠創立、確認、補充或修訂國際法原則和規範的國際條約。比如《聯合國憲章》、《海洋法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等,都是造法性的條約,創造並認可了許多新的國際法規範,對許多參與國具有約束力。因此,造法條約構成國際法的直接來源。

契約性條約是指國家之間為確定特定事項的具體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條約。比如運輸協議、貿易協議都屬於這壹類。大部分是雙邊條約,是具體事項的協議。它們將在處理具體問題的目的達到時終止,它們不能創造國際法規則。此外,它們只對締約方具有約束力,不具有普遍性,也不直接產生國際法的壹般規範。因此,契約性條約並不直接成為國際法的淵源,只有經過發展,條約所包含的規則才能被反復采納和認可,或者形成國際習慣,才能成為間接淵源。

許多學者認為,由於條約對非締約國沒有約束力,契約性條約只能在締約國之間構成“特殊國際法”,不能視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壹般國際法,而造法性條約中規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則和計劃則是“壹般國際法”。因此,只有那些旨在創造新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或改變現有原則和規範的造法條約才能成為普遍適用的國際法淵源。

也有人認為,事實上,造法條約和契約性條約很難嚴格區分,因為條約是復雜的,契約性權利和義務經常出現在造法條約中,契約性條約有時體現了“造法”的原則和規則。因此,將所有合法有效的條約都視為國際法的淵源是更為正確的。

(2)國際慣例

國際習慣又稱國際習慣法,是指在長期的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由於所有國家的默許,國際慣例對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這是創造普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則的壹種方式?

1.國際慣例和國際慣例有什麽區別?

在實踐中,“國際習慣”和“國際慣例”經常被混淆,而在國際法中,這兩個詞的內涵和性質是不同的。國際習慣是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國際慣例的概念可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慣例既包括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慣例,也包括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壹般慣例”或“usus”。當與國際習慣壹起使用或在正常情況下,國際習慣取其狹義,即作為壹般規則使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壹個條款中有所表述。在實踐中,如果壹項公約在壹定時期後被所有國家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它就會轉化為壹種習慣,即“作為壹般規則的證明而被接受為法律的那壹種”。

在國際法領域,壹般認為國際習慣不同於國際慣例:(1)國際習慣是尚未發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共同行為,而國際習慣是各國反復采用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成文法律規範;(2)做法可以是矛盾的,而習慣應該是統壹的,相互壹致的。

國際習慣是國家在長期的國際交往實踐中重復相同或相似的行為。如果壹種普遍的做法或慣例發展成為壹種自覺的法律信仰,它就成為壹種習慣規範或習慣法。?

2.國際慣例包括兩個要素?

第壹,國家重復的類似行為,即物質因素,或者說客觀因素,指的是慣例的出現和國家長期以來“重復”和“壹致”的做法;二是被各國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心理因素,或主觀因素,意味著這種慣例被接受為法律,獲得“法律確信”。兩個因素缺壹不可。此外,還包括持續時間、重復頻率或次數、壹般默認和證據等因素。

因為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沒有專門的法律文件來表述其原則和規範。因此,在國際實踐中是否成為國際慣例,不能單靠壹個國家或壹個權威機構來解釋,必須尋求各種證據。這種證據表現在以下關於國際習慣形成的資料中:(1)國家間外交關系的實踐,主要表現在條約、宣言、聲明和各種外交文件中;(2)國際組織的實踐主要表現在決議和判決中;(3)行為在國內表現為國內法規、判決、行政命令等形式。如1990,美國在審理哈瓦那案時,發現了“戰時交戰壹方在沿海地區經營的小漁船不被對方捕撈”這壹規則存在的證據,證明美國政府在獨立戰爭時期已經接受了這壹規則。在北海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認為《大陸架公約》第6條所載的中線原則沒有成為習慣規則,因為在各國的劃界實踐中找不到這種證據。由此可見習慣證據的重要作用。

國際習慣是比國際條約更古老、更原始的國際法淵源,它出現在國際條約之前。國際習慣曾經是傳統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但自20世紀以來,特別是近幾十年來,隨著大量國際條約的出現,國際習慣的作用有所減弱。然而,國際習慣仍然是國際法淵源中不可或缺的形式之壹,在條約未涉及的國際社會的許多領域中,它仍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3)壹般法律原則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可以適用“文明國家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那麽“壹般法律原則”到底是什麽意思呢?這個概念不夠清晰。因此,各國學者對此產生了幾種不同的意見。第壹,認為壹般法律原則也是國際法的壹般原則或基本原則,這在前蘇聯的法律體系中是經常持有的。事實上,國際法的壹般原則或基本原則已經體現在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中,不可能再有另壹個“壹般法律原則”;其次,認為壹般法律原則來源於“壹般法律意識”,是代表其背後自然法學派觀點的抽象表述。事實上,在壹個由社會、政治、經濟制度不同的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中,不可能產生“壹般法律意識”,也不可能從這種抽象的“壹般法律意識”中引申出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第三,認為“壹般法律原則”是各種法律制度的原則。雖然各國的法律制度差異很大,但仍有壹些相似的原則,如時效、誠實信用、禁止反言等,被各國的法律制度所采用。因此,將“壹般法律原則”理解為存在於各國法律制度中的原則是可以接受的。

(D)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方法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可以適用司法判例和最權威的公共法學家的理論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充材料,因為這是“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充材料”,只能作為某些規則存在的證據。所謂“補貼數據”是指輔助和未來的方法。這些方法的作用是確定壹項原則或規則是否存在,但它不是法律淵源。

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國際性或區域性國際司法機關和國際仲裁庭所作的判例。

公法學家最權威的理論和著作可以為大量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定的存在提供證據。

此外,國際組織和會議通過的決議和宣言壹般是咨詢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們反映了現有或正在出現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條例,也在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方法方面發揮作用。

  • 上一篇: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 下一篇:為什麽國家不告訴媒體人新天不行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