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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造型等形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壹)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地塊和附屬設施;

(二)橋梁、廣場、隧道等建(構)築物及其附屬地塊和配套設施;

(三)道路、城市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放空間;

(四)報刊亭、電話亭、車輛站牌、招牌、電力、通信等市政設施;

(五)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車輛、航空器、特種運載工具等。;

(六)其他載體。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商業服務提供者設置標誌、標牌、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的行為。在其營業(辦公)場所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標明名稱、字號、商號。第四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招牌技術規範,遵循文明、安全、美觀、環保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築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管理。

交通、工商、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日常監督管理。

廣告行業組織引導會員依法從事戶外廣告活動,促進戶外廣告行業的誠信建設和健康發展。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和規範第六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第七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規劃、房管、交通等部門依法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標準和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技術規範,編制完成後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九條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意見。第十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明確禁止、限制和允許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築物;

(二)戶外廣告布局、類型、總量和密度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的位置、部位、形式、規模、規格、色彩、材質、體量、燈光等具體要求;

(四)公益廣告的位置和總量。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的使用;

(三)影響消防救援和其他應急救援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和風景名勝區(點)的建設控制地帶內;

(五)幼兒園、學校、醫院範圍內;

(六)妨礙生產或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物(構築物)形象的;

(七)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八)利用住宅建築的屋頂;

(九)利用行道樹或損壞綠地;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中心城區不得設置下列形式的戶外廣告:

(壹)在城市主幹道上設置固定的過街廣告;

(二)在非指定地點張貼小廣告;

(三)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區及其主要道路根據鄂州市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第三章戶外廣告許可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實行行政許可管理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城管部門是戶外廣告的審批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第十四條審批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或其他媒體上披露以下信息:

(壹)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條件、程序和期限;

(二)戶外廣告申請表和臨時戶外廣告申請表的標準文本;

(三)其他應當公開的戶外廣告材料和信息。第十五條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征得載體所有者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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