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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和提高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建立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區域聯防聯控的防控機制。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省、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大氣環境治理領域,推進大氣汙染第三方治理。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氣環境和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大氣汙染來源和變化趨勢分析,推廣應用先進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和管理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汙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第八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自覺接受監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大氣汙染,並依法承擔損害責任。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營造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氛圍。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宣傳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大氣汙染。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二章防治標準和規劃第十條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對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嚴格的大氣汙染防治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已經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大氣汙染防治目標的要求,制定並實施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計劃。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區域大氣環境承載能力,預留城市通風廊道,設立和預留區域生態過渡帶和生態保護區,形成有利於大氣汙染物擴散的區域空間格局。

在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中,不得在通風廊道上新建高層建築和其他影響大氣擴散條件的項目。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產業布局,根據區域大氣環境承載能力,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結構和土地利用結構,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禁止重汙染企業布局在通風廊道和主導風向上風向,逐步將重汙染企業和環境風險企業遷出城市建成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本省實行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除國家確定的重點大氣汙染物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對其他大氣汙染物的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汙染防治協調和聯合執法機制。

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約談、區域限批、問責等措施,督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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