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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代理意見

補充代理意見範

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為代理人,我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補充以下意見。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企業破產法》第109條明確規定,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和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最高法《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71條明確規定,下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四)依法享有優先權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復》(釋字第102號)第壹條。200216)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不動產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第四條規定,建築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築工程竣工或者建築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這壹規定明顯違背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應當無效。

與本案有關,中建二局於1999 65438+2月10與工農兵二局集團簽訂了建築工程承包協議,並得到了承包。工農兵商業樓項目。之後工農兵招標,中建二局沒有中標。在中標人強行進入施工現場的情況下,中建二局提起民事訴訟,於5438年6月底+2000年2月退出施工現場。妳院於2001 65438年2月經(2000)景賢字第33號民事判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有效,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454萬余元。並返還50萬元保證金?雙方均未上訴。根據中建二局的申請,於2002年1月18日,妳院作出了第1000號民事裁定。06-1 (2002)認為被執行人在建的鹹陽商廈應依法查封,該商廈範圍內的財產全部查封。查封期間,不影響該商品房的繼續建設,但該商品房不得預售、轉讓、抵押、出租和拍賣。否則,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但不知妳院為何違法作出(2002)06-2號裁定,將查封範圍改為地下室。結果中建二局的優先權只實現了壹部分,現在工農兵集團已經進入破產程序。所以中建二局依法享有優先於抵押權的受償權,或者提前提出這部分財產清償中建二局的債權。不納入破產財產範圍。請依法裁決。以免中建二局申請國家賠償,給妳院和國家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代理人:姚永安。

5月28日

補充代理意見範

尊敬的審判長、法官和陪審員:

關於原告袁X訴被告重慶XX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勞動服務公司?),中國建築XXXX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X局?在租賃合同糾紛壹案中,我們接受原告袁××的委托,作為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現就本案爭議焦點發表以下補充代理意見:

根據合議庭合議紀要,本案爭議有兩個,即(1)被告X局與原告袁X之間是否存在租賃合同關系;(2)被告中建X局對涉案合同或承租人違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壹、關於被告鐘健X局與原告之間是否存在租賃合同關系的問題。

(1)被告鐘健X局是涉案租賃合同的簽字人。

被告X局承認是應原告袁X的要求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提出?乙方(承租人)?部門及尾部加蓋中建X局昆明翠海雅築總承包項目部印章。

被告中建X局既然認可其在合同上蓋章的真實性,作為具有多年施工經驗的大型企業,應當知道其蓋章對合同承租方的法律後果。

(2)關於被告中建X局在租賃合同上簽字蓋章的法律後果,我們認為應結合涉案工程?昆明西山區翠海雅築?綜合分析本案施工資料和證據材料。

1.經審理查明,被告建X局?昆明西山區翠海雅築?被告中建X局作為工程總承包方,證明並承認重慶勞動服務公司是該工程?勞務分包商?。

(1)租賃合同第壹條約定?根據乙方(承租人)的需要,被告中建X局承建昆明市西山區翠海雅築項目。

(2)被告X局與重慶勞動服務公司之間?內部勞務分包?關系(在我們看來,其本質更接近違法分包)與本案無關。事實上,就在兩被告建立非法分包關系後,* * *從原告處租用建築周轉材料。這在建築行業並不少見。

2.從本案證據材料來看,兩被告與原告是作為同壹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

(1)被告中建X局在租賃合同上兩處蓋章:

1擡頭?乙方(承租人)?系,即明確表示其法律地位是承租人。

(2)尾巴踩在關門上?房客?重慶勞動服務公司公章上方。對此,我們認為,涉案糾紛即使有擔保人,也應在下方簽字(上方是?房客?,下面?擔保人被告重慶勞動服務公司。

事實上,租賃合同雖設置了保證人,但被告X局和被告重慶市勞動服務公司均未對保證人進行蓋章,且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均為?房客?。

(2)從證據的相互印證來看,被告X局對被告X局認可的收貨單上明確記載的劉X簽字的收貨單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房客?昆明翠海雅築總承包項目部、中建X局重慶勞動服務公司。

因此,從證據的相互印證來看,租賃合同與收發貨單的相互印證清楚地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兩被告是租賃合同項下的同壹承租人。

(3)從租賃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來看,再次確認被告鐘健X局是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之壹。

1.被告X局是翠海雅築工程的總承包商,並為此成立了項目部。

2.簽訂租賃合同的地點是被告X局項目部,在庭審中,被告X局也認可其在租賃合同上的項目部印章的真實性。

3.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到哪些收款結算單?房客?到處都寫著被告鐘健X局項目部的名稱。

4.租賃房產確實用於昆明翠海雅築項目。

綜上,被告建X局?昆明西山區翠海雅築項目?;被告X局作為昆明翠海雅築的總承包單位,在其成立的項目部與原告袁X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上漲?乙方(承租人)?部門及尾部加蓋中建X局昆明翠海雅築總承包項目部印章;被告中建X局認可的收發單據上有明確記載?房客?中建X局昆明翠海雅築總承包項目部;租賃物實際由被告中建X局使用?昆明西山區翠海雅築項目?工程事實。以上足以證實被告鐘健X局是該租賃合同的承租人。

(4)被告中建X局的抗辯無效。

1.這種辯護沒有合同或法律依據。

(1)租賃合同中沒有設置?證人?被告鐘健X局辯稱,其在租賃合同上的簽字僅為見證,沒有合同依據。

(2)勞務分包是兩被告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實質上重慶市勞動服務公司與中建X局的關系是違法分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被告中建X局基於內部關系告知抗原實際上是違法分包,其抗辯理由顯然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被告中建X局的答辯理由存在明顯矛盾。

被告X局應原告袁X的要求認可蓋章,並認可劉X簽字的收發貨單的真實性(該部分收發貨單明確寫明被告X局是?房客?同時辯稱對被告重慶勞動服務公司與原告袁x之間的租賃合同不知情/無關,明顯自相矛盾。

二、被告中建X局是否應對涉案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認為,如上所述,被告中建X局是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之壹,應依法承擔承租人的責任,不是連帶責任。

(1)原被告下載租賃合同作為雙方簽字文本。合同文本中雖有擔保條款,但根據證據所反映的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並無實際擔保人。兩被告的簽名不是擔保人,而是承租人。

為此,見上。

(2)如果結合租賃合同和收條明確反映了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即中建X局是承租人之壹。

上述事實與庭審中發現的租賃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相互印證。被告鐘健X局作為租賃合同的承租方之壹,應與被告重慶勞動服務公司共同承擔承租方的責任。

以上意見,懇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委托代理人:姜律師、孫律師。

十壹月二十五日

補充代理意見範文三

富源縣人民檢察院:

北京君茂律師事務所指定本律師代理範永正、富源縣工商局行政訴訟申訴抗訴壹案。經與妳院溝通,結合本案事實,本所律師依法提出如下補充代理意見:

壹審法院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應依法抗訴再審改判。

2001涉及的煤礦是申請人的個人獨資企業。2003年7月,在工商營業執照年檢過程中,王光成功利用多年負責年檢的職權,冒用申請人姓名簽字、按指紋,提供虛假、不完整的材料,申請註銷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的註銷文件均為王偽造,均不真實。

2003年底,王光成功利用辦理營業執照年檢的便利,以年檢所需材料為名,騙取申請人在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章程最後壹頁簽字,冒用申請人姓名和簽名,偽造出資證明書、合夥企業成立等虛假材料,騙取合夥企業登記。

王虛假登記合夥企業時提供的福運驗字(2003)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是否屬於申請人?範永正?(實際是王)向富源運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授權委托書》和《驗資協議書》均非範永正簽名。運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曲雲惠始決字第1號(2009)驗資報告予以註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富源縣工商局應當註銷合夥企業,恢復申請人的個人獨資企業資格。因此,壹審法院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應當抗訴再審,依法改判。

根據《礦業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屬於物權,適用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依法取得采礦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稱為采礦權人。采礦權人依法對其采礦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所以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應當抗訴再審,依法改判。申請人已追究原審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責任。

委托代理人:蔣超峰。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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