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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WPPT)(1996)

附上

通過該條約的外交會議的商定聲明

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WPPT)(1996) *

前言

締約雙方,

希望以盡可能有效和壹致的方式發展和保護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承認有必要通過新的國際規則,為經濟、社會、文化和技術發展帶來的問題提供適當的解決辦法,承認信息和通信技術的發展和融合對表演和錄音制品的制作和使用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並承認有必要在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與公眾利益之間保持平衡,特別是教育、研究和獲取信息的利益,我們達成以下協議:

第壹章

壹般規則

第1條

與其他公約的關系

(1)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減損締約雙方根據10月26日在羅馬簽署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羅馬公約》)所承擔的現有義務。

(2)根據本條約給予的保護不得觸及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版權的保護。因此,不得將本條約的任何內容解釋為損害這種保護。

(3)本條約不應與任何其他條約相聯系,也不應損害任何其他條約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壓力

在本條約中:

(壹)表演者,是指演員、歌手、音樂家、舞蹈家以及其他表演、演唱、朗誦、表演、表現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現文學藝術作品或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b)錄音制品,指除電影作品或其他視聽作品中所包含的記錄形式之外的表演記錄或其他聲音或聲音表示;

(c)錄音系指聲音或聲音表達的體現,從中可以感覺到、復制或通過某種裝置傳送聲音;

錄音制品制作者,是指提出動議並負責首次錄制表演聲音、其他聲音、聲音表達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e)發行錄制的表演或錄音制品是指經權利持有人同意向公眾提供錄制的表演或錄音制品的復制品,條件是向公眾提供合理數量的復制品;

(f)廣播是指以無線方式進行廣播,使公眾能夠接收聲音、或圖像和聲音、或圖像和聲音表示;這種通過衛星的傳輸也是廣播;廣播編碼信號,如果廣播組織或其同意向公眾提供解碼手段,則廣播該編碼信號;

(七)向公眾傳播表演或者錄音制品,是指通過廣播以外的任何媒介向公眾播放表演的聲音或者用錄音制品錄制的聲音或者聲音表達。在第15條中,向公眾傳播包括使公眾能夠聽到由錄音記錄的聲音或聲音表達。

第三條

受本條約保護的受益人

(1)締約各方應根據本條約的規定,對屬於其他締約方國民的表演者和錄音制品給予保護。

作者。

(2)其他締約國的國民應被理解為符合《羅馬公約》規定的標準並有權得到保護的唱片表演者或制作者,如同本條約的所有締約國都應是本公約的締約國壹樣。對於這些資格標準,締約方應采用本條約第2條中的相關定義。

(3)為《羅馬公約》第五條之目的,利用《羅馬公約》第五條第(3)款規定的可能性或利用《羅馬公約》第65-438+07條規定的可能性的任何締約國,應事先將這些規定通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

第四條

國家和人民都在等待。

(1)關於本條約專門授予的專有權和本條約第15條規定的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每壹締約方應給予第三條第(2)款規定的給予其本國國民的待遇。

(2)本條第(1)款規定的義務不適用於另壹締約方使用本條約第15條第(3)款允許的保留的情況。

第二章

表演者的權利

第五條

表演者的精神權利

(1)在不依賴表演者的經濟權利的情況下,即使在這些權利轉讓後,表演者仍應有權請求對其現場錄音表演或錄制有錄音制品的表演予以承認,除非表演方式決定可以省略;並有權反對任何有損其聲譽的對其性能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

(2)根據本條第(1)款授予表演者的權利在表演者死後仍然有效,至少在其經濟權利期滿之前有效,並應由要求保護的締約方立法授權的個人或機構行使。但是,在批準或加入本條約時,其立法未規定在表演者死亡後保護前款所述的所有權利的締約國,可以規定在表演者死亡後這些權利中的某些權利不予保留。

(3)保障本條所賦予權利的補救辦法應由被請求提供保護的締約國的立法規定。

第六條

表演者對其未錄制表演的經濟權利。

表演者享有專有權。對於他們的表演,他們有權:

(I)向公眾廣播和傳播尚未錄制的表演,除非該表演本身是廣播表演;和

㈡錄制尚未錄制的表演。

第七條

復制權

表演者擁有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授權直接或間接復制其錄制在唱片中的表演的專有權。

第八條

發行權

(壹)表演者享有專有權利,通過銷售或者其他所有權轉讓方式,授權公眾提供其錄制的表演的原件或者復制件。

(2)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締約各方在錄制表演的原件或復制品首次出售或表演者授權其他所有權轉讓後確定本條第(1)款所述權利用盡的條件(如果有的話)的自由。

第九條

租賃權

(1)表演者享有根據締約各方國內法的規定,授權向公眾商業出租其錄制有錄音的表演的原件和復制件的專有權,即使原件或復制件是由表演者發行或經其授權發行的。

(2)盡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任何具有並仍然實行表演者租賃錄制有錄音的表演的復制品以獲得合理報酬的制度的締約方,只要錄音的商業租賃不對表演者的專有復制權造成嚴重損害。

第10條

提供錄制表演的權利

表演者享有專有權利,授權公眾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其錄制的表演,以便公眾可以在他們選擇的地點和時間獲得這些表演。

第三章

唱片制作者的權利

第11條

復制權

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授權直接或間接復制其錄音制品的專有權。

第12條

發行權

(1)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通過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形式授權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專有權。

(2)本條約的任何規定不得影響締約各方在錄音制品的原件或復制品首次出售後或在錄音制品制作者許可其他所有權轉讓後確定本條第(1)款所述權利用盡的條件(如果有的話)的自由。

第13條

租賃權

(1)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授權向公眾商業出租其錄音制品的原件和復制品的專有權,即使原件或復制品是由錄音制品制作者或在其授權下發行的。

(2)盡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任何具有並仍然實行錄音制品制作者為獲得合理報酬而出租其錄音制品的復制品的制度的締約國,只要錄音制品的商業出租不對錄音制品制作者的復制專有權造成嚴重損害,可以保留這壹制度。

第14條

提供錄音制品的權利

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授權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的專有權,以便公眾成員可以在他們選擇的地點和時間獲得這些錄音制品。

第四章

* * *相同條款。

第15條

因向公眾廣播和傳播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1)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有權因將錄音制品直接或間接用於廣播或向公眾傳播的商業目的而獲得壹次性合理報酬。

(2)締約各方可在其國內立法中規定表演者、唱片制作者或兩者向使用者索取壹次性合理報酬。締約雙方可以制定國內立法,規定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分配壹次性合理報酬的條件。

(3)任何締約方可在交存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的通知中聲明,它將只對某些用途適用本條第(1)款的規定,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適用,或根本不適用這些規定。

(4)在本條中,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的錄音制品,以及在公眾選擇的地點和時間向公眾提供的錄音制品,應被視為最初是為商業目的而發行的。

第16條

限制和例外

(1)締約各方可在其國內立法中規定保護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限制或例外,如同其關於文學和藝術作品版權保護的國內立法中規定的限制或例外壹樣。

(2)締約各方應將對本條約規定的權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於某些特殊情況,這些特殊情況不與唱片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並且不會不合理地損害表演者或唱片制作者的合法利益。

第17條

保護期

(1)根據本條約給予表演者的保護期,應自該表演有錄音記錄的當年年底起計算,並應至少持續50年。

(2)根據本條約給予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保護期應自該錄音制品發行當年年底起計算,並至少持續50年;或者錄音制品自錄制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內未發行的,保護期至少為五十年。

第18條

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

締約各方應提供適當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法律補救措施,並停止規避表演者或錄音制品制作者為行使本條約規定的權利而采用的有效技術措施,並在未經有關表演者或錄音制品制作者許可或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限制其表演或錄音制品的實施。

第19條

關於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

(1)締約各方應提供適當和有效的法律補救措施,以阻止任何人故意從事下列行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明知其行為將導致、促進、便利或掩蓋對本條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

(I)未經授權移除或更改關於權利管理的任何電子信息;

(二)未經許可發行、進口、播放、向公眾傳播或者提供明知是未經許可而刪除或者改變的表演、錄音表演或者錄音制品的復制品的。

(二)本條所稱權利管理信息,是指附加於錄制的表演或錄音制品的每份拷貝上,或者在向公眾提供錄制的表演或錄音制品時出現的,用於識別表演者、表演者的表演、錄音制品的制作者、錄音制品、對表演或錄音制品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者的信息,或者關於使用表演或錄音制品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以及代表這些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

第二十條

壽旭

享受和行使本條約規定的權利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

21條

劉寶

除第15 (3)條的規定外,不允許對本條約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二條

適用時限

(1)締約各方應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將《伯爾尼公約》第65-438+08條的規定適用於本條約所規定的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

(2)盡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締約方可將本條約第5條的適用限於在本條約對該締約方生效後進行的履約。

第二十三條

關於行使權利的規定

(1)締約雙方承諾根據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確保本條約的適用。

(2)締約各方應確保能夠根據其法律提供執法程序,以便能夠采取有效行動制止對本條約所涉權利的任何侵犯,包括防止侵犯的快速補救措施和制止進壹步侵犯的補救措施。

第五章

行政條款和最後條款

第二十四條

大輝

(1) (a)締約各方應設立大會。

(b)每壹方應有壹名代表,可由副代表、顧問和專家協助。

(c)每個代表團的費用應由指定該代表團的壹方承擔。大會可要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稱“本組織”)提供財政援助,以便利根據聯合國大會慣例被視為發展中國家或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的締約方代表團參加會議。

(2) (a)大會應處理與維護和發展本條約及其適用和執行有關的事項。

(b)大會應履行根據第二十六條第(2)款賦予它的關於接納某些政府間組織為本條約締約方的職能。

(c)大會應決定召開任何外交會議以修正本條約,並向本組織總幹事發出籌備這壹外交會議的必要指示。

(3) (a)作為國家的每壹締約方應有壹票表決權,並且只能以自己的名義投票。

(b)作為政府間組織的任何締約方均可代替其成員國投票,票數與其作為本條約締約方的成員國數目相等。如果此類政府間組織的任何成員行使表決權,該組織不得投票,反之亦然。

(4)大會應每兩年舉行壹次例會,由本組織總幹事召集。

(5)大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包括召開特別會議、法定人數要求和在不違反本條約規定的情況下作出各種決定所需的多數。

第二十五條

國際局

本組織國際局應執行與本條約有關的行政工作。

第二十六條

成為本條約締約國的資格

(1)本組織的任何成員國均可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

(2)如果任何政府間組織聲明它對本條約所涉事項擁有管轄權,並擁有對其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立法,而且它根據其內部程序被正式授權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大會可決定接納該政府間組織為本條約的締約方。

(3)歐洲共同體在通過本條約的外交會議上作出上壹段所述的聲明後,可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

第二十七條

本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除本條約中任何相反的具體規定外,每壹締約方應享有本條約規定的所有權利並承擔本條約規定的所有義務。

第二十八條

這壹條約的簽署

本條約應在1997 12 31之前對本組織和歐洲的任何成員開放簽字。

第二十九條

本條約的生效

本條約應在30個國家向本組織總幹事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三個月後生效。

第三十條

成為本條約締約國的生效日期

本條約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約束力:

(I)對於第29條中提到的30個國家,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

(ii)對於其他國家,在向本組織總幹事交存文書之日後三個月;

(iii)對於歐洲共同體,在本條約根據第29條生效後交存其批準書或加入書後三個月,或如果它在本條約生效前交存其批準書或加入書,則在本條約生效後三個月;

(iv)對於被接納為本條約締約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間組織,自該組織交存其加入書之日起已過三個月。

31條

退出合同

本條約的任何締約國均可退出本條約,退出應通知本組織總幹事。任何退出應在本組織總幹事收到通知之日起壹年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條約的語言

(1)本條約的簽字正本壹份,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簽署,各種語文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條第(1)款所述的語文外,任何其他語文的正式文本應由總幹事應有關各方的請求並在與所有有關各方協商後制定。在本款中,利害關系方是指涉及其正式語文或其正式語文之壹的本組織任何成員國,如果涉及其正式語文之壹,它也指歐洲共同體和可能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間組織。

第三十三條

擔保人

本組織總幹事是本條約的保存人。

*本條約於1996年2月20日由關於著作權和鄰接權若幹問題的外交會議在日內瓦通過。

* *通過本條約的外交會議關於WPPT某些條款的商定聲明以相關條款下腳註的形式印發。

1關於第1 (2)條的約定聲明:不言而喻,第1 (2)條明確了本條約規定的錄音制品權利與錄音制品所體現的作品的著作權之間的關系。在需要錄音作品的作者和享有錄音權利的表演者或制作人的許可的情況下,獲得作者許可的需要並不消失,因為也需要表演者或制作人的許可,反之亦然。

此外,不言而喻,第1條第(2)款中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締約方授予表演者或錄音制品制作者超出本條約要求的專有權。

2關於第2條(b)款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第2條(b)款規定的錄音制品的定義並不意味著電影作品或其他視聽作品中包括錄音制品會以任何方式影響錄音制品的權利。

3關於第2 (e)條,第8、9、12、13條中的約定表述:這些條款中的副本、原件、復制件等術語受各條款中的發行權、租賃權的限制,特指可以作為有形商品投入流通的固定副本。

4關於第3條第(2)款的商定聲明:為了適用第3條第(2)款,不言而喻,錄音是指完成原始磁帶(母帶)。

5關於第3條的商定聲明:不言而喻,《羅馬公約》第5 (a)條和第16 (a) (iv)條中提到的另壹締約國的國民,在適用於本條約時,是指作為本條約締約方的政府間組織的本條約成員國之壹的國民。

6關於第7、11和16條的商定聲明:第7和11條規定的復制權和第16條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環境,特別是當表演和錄音以數字形式使用時。不言而喻,在這些術語的意義上,將受保護的表演或錄音以數字形式存儲在電子媒體中構成復制。

7關於第2 (e)條,第8、9、12和13條中的約定表述:這些條款中的副本、原件和復制件等術語受各條款中的發行權和租賃權的約束,特指可以作為有形貨物投入流通的固定副本。

8關於第2 (e)條,第8、9、12和13條中的約定表述:這些條款中的副本、原件和復制件在各條款中受發行權和租賃權的約束,特指可以作為有形商品投入流通的固定副本。

9關於第7、11和16條的商定聲明:第7和11條規定的復制權和第16條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環境,特別是當表演和錄音以數字形式使用時。不言而喻,在這些術語的意義上,將受保護的表演或錄音以數字形式存儲在電子媒體中構成復制。

10關於第2條(e)款、第8條、第9條、第12條和第13條的商定聲明:這些條款中的副本、原件和復制件以各條款中的發行權和租賃權為準,特指可以作為有形商品投入流通的固定副本。

11關於第2條(e)款、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的約定聲明:本章程中的副本、原件、復制件以各章程中的發行權、租賃權為準,特指可以作為有形商品投入流通的固定副本。

12關於第15條的約定聲明:不言而喻,第15條並不意味著完全解決數字時代錄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向公眾廣播和傳播的權利的水平。各代表團未能就在某些情況下提供專屬權利的必要性的幾個方面或就無保留地提供權利的不同提案達成共識,因此這壹議題留待以後解決。

13關於第15條的約定聲明:不言而喻,第15條並不阻止將本條所賦予的權利提供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表演者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錄音制品制作者,只要這些錄音制品不以獲取商業利潤為目的而發行。

14關於第7條、11條和16條的商定聲明:第7條和11條規定的復制權和第16條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環境,特別是當表演和錄音以數字形式使用時。不言而喻,在這些術語的意義上,將受保護的表演或錄音以數字形式存儲在電子媒體中構成復制。

15關於第16條的商定聲明:關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0條(關於限制和例外)的商定聲明也可以比照適用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第16條(關於限制和例外)。[關於WCT第10條的商定聲明原文如下:不言而喻,第10條的規定允許締約方繼續在其國內法中適用根據《伯爾尼公約》被視為可接受的限制和例外,並將其適當擴展到數字環境。同樣,這些規定應被理解為允許締約方制定適合數字網絡環境的新的例外和限制。

此外,不言而喻,第10 (2)條既沒有縮小也沒有擴大《伯爾尼公約》所允許的限制和例外的適用範圍。

16關於第19條的商定聲明:關於WIPO版權條約第12條(關於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的商定聲明也可比照適用於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第19條(關於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關於WCT第12條的最初商定聲明如下:不用說,‘侵犯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涵蓋的任何權利’既包括專有權,也包括獲得報酬的權利。

此外,不言而喻,締約各方將不會依據本條制定或實施要求履行《伯爾尼公約》或本條約所不允許的程序的權利管理制度,從而阻止貨物的自由流通或妨礙享有本條約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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