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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司法考試(第三卷)基礎強化考試10

1,根據民法相關理論,下列選項中哪壹項屬於形成權?( )

A.李從父親那裏繼承了壹套房子,後來李因為欠債把房子賣了。

B.張和王簽訂了壹份買賣電腦的合同。此後,張某未能按時交付電腦,王拒絕付款。

C.劉委托代為購買女裝。後來,吳某看到宏盛制衣廠生產的男裝不錯,就和宏盛制衣廠簽訂了買賣男裝的合同。劉知道後,簽了合同。

d豐華公司因機器設備故障,無法履行與維達公司的加工合同,故主張與維達公司變更合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形成權。形成權是權利人根據自己單方意思變更自己與他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權利。選項a屬於支配;選項b屬於抗辯權;選項D中,豐華公司單方主張變更合同,不能直接改變法律關系。

2.以下哪個選項是民事法律行為?( )

10歲的學生周去超市買筆記本電腦。

B.富豪林簽訂書面贈與合同,將其在某地的房產捐贈給陽光希望小學。

C.攤販王把自家種的蘿蔔當人參賣給壹家大型超市。

D.華與楊簽訂了買賣壹批槍支彈藥的協議。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選項A不屬於,因為行為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選項c不屬於,因為屬於偽造。

選項d不屬於,是違反法律的。

3.李山賣了壹批奶牛給吳偉。雙方約定李山於2009年6月4日+065438+將牛交付給吳偉的養牛場,吳偉於1個月後向李山付款。1個月後,吳偉沒有發工資,李姍也忙著別的事情顧不上了。2011年7月4日,李姍車禍受傷,成了植物人。他的親戚們就誰應該成為他的監護人發生了爭執。直到2011年8月4日,李華才被指定為李珊的監護人。2012年2月3日,李華清理李珊財產時,發現的債務尚未收回,遂向主張權利,因認為該債務訴訟時效已過,不願償還。那麽,根據法律規定,李姍要求吳偉償還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

a . 2010 65438+2月4日

b . 2011 65438+2月4日

c . 2012 65438+10月4日

d . 2065438+2002年2月4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訴訟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期間,權利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止。因訴訟時效中止的,中止原因期間所經過的時間不計算在時效期間內,原因終止後訴訟時效繼續計算。繼續計算應以剩余的時效期限為準。

4.2011年底,曾某為了結婚,向開發商順達公司購買了壹套預售房,並支付了房款的5%。為防止開發商再次倒賣房屋,曾於2012+65438年6月0日到相關部門辦理了預告登記。3月1日,房屋竣工,可以辦理房產證,但曾因公司事務太忙,沒有去房產部門辦理登記。1年8月,順達公司將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薛某,並辦理了房產登記。8月4日,薛某搬進了房子。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 )

A.因為曾已經辦理了預告登記,開發商擅自買賣房屋的行為無效。

B.因曾已辦理預告登記,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C.曾的預告登記已經到期,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d、假設8月3日因雷擊、火災造成房屋毀損、滅失,風險由薛承擔。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試通知報名。《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利的協議時,為了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選項a錯誤,選項c正確。曾於12年6月+10月1日辦理的預告登記,至1年3月已可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因其他原因未能辦理。到1年8月,三個月過去了。因此,預告登記無效,開發商處分該不動產即發生物權效力。

選項b是錯誤的。殘雪獲得所有權,但不是基於善意,而是基於買賣合同,因為此時開發商擁有對房子的完全處置權。

選項d錯誤。《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之日起轉移,8月3日房屋尚未交付給薛某,風險應由順達公司承擔。

5、吳某在下列哪種情況下,可以善意主張所有權?( )

A.唐與簽訂了試銷合同,並將壹頭牛交給試種。陳某以自己的名義把它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吳某,並交付了貨物。

B.錢某為孫保存了壹套精美的古籍,他的朋友過生日。錢某謊稱郵票是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並向吳某提出要發貨。

C.馬從圖書館借了壹套《上下五千年》,塗掉圖書館的標記,以合理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送貨。

D.鄧撿到何丟失的錢包,以100元賣給不知情的,並將其交付。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善意取得制度。根據《物權法》第1條規定,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轉讓人為無權處分人;(2)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三)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標的物;(四)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選項a是錯誤的。根據《合同法》第171條的規定,陳某處分試用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視為同意購買標的物。因此,他對牛的處置權是有權處置的。因此,吳某對牛的所有權是基於買賣合同,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

選項b是錯誤的。錢把孫保管的東西無償給了,但沒有以合理的價格接受,所以不能善意取得。

選項d錯誤。根據《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吳某不能主張錢包所有權的善意取得。

6.2011、12、1日,“洪欣”物業管理公司為“風華”小區提供物業服務。2012年4月5日,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雙方爭執不休,最終訴至法院和解。業主提出的以下哪些要求法院可以支持?( )

A.物業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只收環保保潔費,後來物業公司又收環衛費、排汙費、垃圾處理費,都是重復收費。這些違規收取的費用應該退還。

b小區治安壹直不錯,沒有發生過案件。所以不需要物業公司提供安保工作,業主也不應該給物業公司安保維護費。

C.某業主王某將其房屋出租給劉某,雙方約定由劉某繳納物業費。故物業公司不應要求王某、劉某對劉某所欠物業費承擔連帶責任。

d之前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業主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所以合同對業主沒有約束力。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物業服務合同。選項a是正確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法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收取的違法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選項b是錯誤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選項c錯誤。《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選項d錯誤。《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羅以價值65438+萬元的房屋抵押,向郝借款8萬元。抵押期間,羅將房屋出租給苗。由於苗忘記關煤氣,房子著火,房子貶值2萬元。郝在這方面有什麽樣的權利?( )

A.要求苗賠償654.38+0萬元。

B.要求羅提前還款

C.請求羅拍賣房屋並交付定金。

要求羅將苗賠償給他的2萬元存入銀行。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本題考查房貸。《物權法》第193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減少抵押物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未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擔保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沒有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就損害所取得的賠償範圍內請求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擔保法解釋》第八十條規定,抵押物滅失、毀損、被征收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收,抵押權人所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采取保全措施。

選項b和c是錯誤的。根據上述規定,羅某對房屋設定抵押後,將房屋出租給苗某。因苗某無意造成房屋貶值,羅某不存在過錯,故郝某無權要求羅某提前還款,也無權要求羅某拍賣房屋並交存價款。

選項a是錯誤的。苗某因不慎將出租房屋燒毀,應對出租人羅某承擔賠償責任,但其無侵害郝某抵押權的故意,不承擔賠償責任。

選項d是正確的。《物權法》第174條規定,保證期間,所擔保的財產發生毀損、滅失、被征收等情形的。,擔保權的持有人可以優先受償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對於苗賠償羅2萬元,是對抵押房屋價值的轉化。由於債權尚未到期,郝有權要求羅提存賠償金。

8.天宇汽車修理廠為擴大生產規模,向銀行借款654.38+0萬元,用於購買汽車維修設備。銀行要求天宇汽車修理廠提供擔保。考慮到汽車修理廠擁有的註冊商標信譽較高,雙方協商以該註冊商標專用權中的產權作為歸還貸款的擔保。雙方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但沒有登記。3個月後,鄰縣另壹家建成的汽車修理廠找到天宇廠,提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因為天宇廠經常簽訂類似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所以在達到相應標準後,才與建成的工廠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銀行得知這壹情況後,認為天宇汽車修理廠的許可行為侵犯了其質權,雙方發生了糾紛。關於這個案例,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 )

A.質押合同無效,許可合同有效。

B.質權成立,商標許可權成立。

C.質權不成立,商標許可使用權也不成立

D.質押合同已經生效,許可合同有效。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權利質押。選項a和b是錯誤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1款規定,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出質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生效。可以看出,該問題中的質押合同已經生效,但由於未辦理登記,質押權並未成立。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提前清償債權或者將出質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所得的價款提存給他人。由於質押尚未成立,該條款不適用。天宇汽車修理廠完全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合法註冊的商標專用權。

9.余提供了壹批布料,讓張給他做壹批工作服。雙方同意在交貨時付款。張某制作工作服後要求付款,但於因債務問題無力支付,於是張某保留了工作服。此時,因業務需要,張某急需向石某借款壹筆,石某答應借給張某,但要求張某提供相應的擔保。張隨後與余商量用工作服做抵押,余同意。於是張某與石某簽訂了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之後,張某未能按時歸還石某的借款。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 )

A.張某與石某之間的抵押合同不成立。

B.張某與石某之間的抵押關系不成立。

C.張某的留置權優先於石某的抵押權。

D.石某的抵押物優先於張的留置權。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

選項a和b是錯誤的。留置權人抵押該留置權。經留置權人同意,留置權人就其債務履行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可以有效,產生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應優先於留置權,因為留置權人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務人,債務人的權利不能優於債權人的權利。故本案中石某的抵押權優先於張的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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