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國際貨運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發貨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規定: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獨立經營者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個人的名義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相關業務並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的經營者,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和交貨人。
受本人或其代理人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收取運費和服務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對外合作經營的企業。
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資本、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設立,以自己的名義為收發貨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費用。
有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即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代理人,或作為”
獨立經營者”,開展相應的合法活動。因此,根據其法律地位,如果國際貨代企業僅作為代理人,則接受貨主的授權,依法代表該事項對應的法律
法律責任由貨主承擔,國際貨代企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僅限於代理人無權代理或違反其他代理法律時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當國際貨運
當代理人是獨立的經營人時,其法律責任不僅限於代理人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其本身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即作為運輸單據的簽發人,以及運輸。
合同的執行者)時的相關法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防止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法律責任的不合理擴大,在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的法律實踐中,需要通過具體協議,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與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中,確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明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實際法律關系。
二。適用於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結合我國有關主管機關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施行政管理時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從事具體業務時遵循的相關法律法規,在起草和修改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時,應註意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際公約: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3.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
4.國際公約:《統壹代理公約》和《代理合同統壹法公約》。
當我國國內法沒有關於代理人權利義務的規定時,可以參考《代理統壹公約》、《代理合同統壹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