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的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制定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2.從事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活動;
3.接受並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舉報;
4.開展消費教育和引導。
第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分類
1,立法保護
2.保護貿易制度
3.司法保護
4.社會保護
第三,缺乏消費者權益保護
1.權利的範圍。
2.行政保護制度。
4.消費者的權益是什麽?
1.人身、財產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有權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
3.自主選擇:消費者有權自由選擇商品或服務。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請求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6.結社權: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7.受教育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習俗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監督。
動詞 (verb的縮寫)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賠償請求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產品缺陷責任,訴訟時效為1年)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產品缺陷責任,訴訟時效為2年,最長不超過首次交付給原消費者後10年)。
3、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可以向承擔其權利和義務的變更後的企業要求賠償。
4.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或者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5.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覽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覽的舉辦者或者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賠償後,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櫃臺的出租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6.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未提供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壹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