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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第壹部分可以出哪些名詞解釋、簡答題、論述題?

壹、名詞解釋1。涉外民事關系:民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有涉外因素。2.法律沖突:又稱法律沖突,是指由於涉外民事關系所涉及的國家的法律規定不同,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要求或可以適用於同壹涉外民事關系而產生的法律沖突現象。3.屬地效力:壹國法律的空間效力,即壹國法律對居住在本國境內的人、位於本國境內的物和發生在本國境內的事都具有約束力。4.域外效力:壹個國家的法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具有約束力,無論其位於該國還是在該國,都具有法律效力。5.國際私法的起源:國際私法規範的表現。6.國內判例:壹個國家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作出的判決,以及判決所確定的法律原則,對以後的司法審判具有約束力。7.國際慣例:在國際交往中通過反復實踐逐漸形成的、為世人所熟知的、具有明確內容的行為準則。

8.沖突規範:涉外民事關系應由準據法調整的規範。9.統壹的實體規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或國際慣例中確立的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系中雙方權利義務的規範。10、法律分化論:法律分化論是由意大利著名註釋法學家巴托魯斯(1314-1357)創立的。他把法律分為個人法和物質法。他認為屬人法具有域外效力,所有擁有自己國籍的人,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都有自己的法律。物之法具有屬地效力,凡是位於境內的東西,無論是中國人所有還是外國人所有,都是有效的。11.國際禮讓理論:國際禮讓理論是由荷蘭法學家Volt和Huber在17世紀提出的。這個理論主要體現在胡貝爾提出的三個原則上,即:1。每個主權國家的法律在其領土內生效,約束其臣民,但沒有域外效力。2.任何長期或臨時居住在其領土上的人都應被視為國民。3.壹個主權國家應該維護另壹個國家出於禮貌在自己國家有效實施的法律的有效性,只要不損害自己的國家利益。12、法律關系理論的座標:19世紀,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提出了法律關系理論的座標,將國際私法推向了壹個新的階段。在他看來,每壹種法律關系都在邏輯上和性質上與特定的法律制度相關聯,每壹種法律關系都有壹個確定的“座位”,也就是他在性質上必須歸屬的管轄區。法院在選擇法律時,應當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法律關系的所在地,所在地的法律就是法律關系的準據法。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所在地理論是國際私法發展史上的壹個裏程碑。13、既得權理論:立即權理論是由英國法學家戴西在19世紀提出的。黛西認為,英國法院從不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如果有時執行外國法律,他們執行的不是外國法律本身,而是根據外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有當英國法院認為這些權利是按照文明國家的法律正當獲得的時候,英國法院才能承認和執行這些權利。15、地方法理論:地方法理論是由美國法學家庫克在20世紀提出的。他認為,法院只適用當地法律,即法院地法,而不適用外國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考慮適用外國法,但此時只能將外國法納入本國法,作為國內法規範適用。法院只執行國內法規定的權利,不執行外國法律規定的權利。16、結果選擇理論:結果選擇理論是20世紀美國法學家卡佛斯提出的。他認為,應當比較涉外民事關系的適用法律和結果,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公平正義和適用沖突規範所造成的後果來確定適用法律。17、政府利益論:政府利益論是由美國法學家柯裏提出的。柯裏認為,每個州的政府利益都隱藏在它的法律背後,這種利益是通過適用它的法律來實現的。如果法律的適用只對壹個州有利而對其他州不利,這就是假沖突,法院應該適用對該州有利的法律。如果法院發現兩個州都有明顯的利益,適用法院的法官柯裏主張政府的利益決定法律的適用,完全拋棄沖突規則。18.最密切聯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壹種法律關系,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或者選擇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會基於這壹原則適用實質上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19.連接點:將特定民事關系與壹國法律聯系起來的事實因素。20.範圍:由沖突規範調整的民事關系。21.從屬關系: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準據法。22.單方沖突規範:沖突規範的範疇直接表明涉外民事關系只適用於國內法或只適用於某壹特定的外國法。23.雙邊沖突規範:沖突規範的範疇並不表示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國內法或外國法,而是表示壹種客觀標誌或提出壹種法律適用原則。根據這壹客觀標誌或法律適用原則,結合涉外民事關系的事實,確定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國內法還是外國法。24.選擇性沖突規範:沖突規範的範疇規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接點,指出涉外民事關系可以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25.重疊沖突規範:涉外民事關系必須同時適用或符合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26.親和公式:將常用的雙邊沖突規範固定下來,使之成為國際公認的或被大多數國家采納的涉外民事關系法的適用原則。27.適用法律:根據沖突規範的指導,為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援引的具體實體法。28.先決條件:涉外民事關系中重大問題的解決是以另壹個問題的解決為條件的,這是先決條件。29.認定:對涉外民事關系中的事實情況或事實構成進行界定或分類,並將其納入特定法律範疇,以確定應適用哪壹種沖突規範的過程。30.反致:對於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的國家的法院應當根據自己的沖突規範適用外國法律,而案件應當根據自己的沖突規範適用受理案件的國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的國家法院適用自己的實體法,就構成反致。31.轉讓:對於涉外民事關系,A國法院根據自己的沖突規範適用B國法律,根據自己的沖突規範適用C國法律。如果A國法院根據B國沖突規範的指定適用C國實體法,則構成轉讓。32.間接反致:對於壹個涉外民事案件,A國法院應當根據自己的沖突規範適用B國法律,B國沖突規範適用C國法律,A國法院應當根據C國沖突規範適用A國實體法作為案件的準據法,構成間接反致。33.法律規避:涉外民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規避本應適用的壹國法律,故意創造壹些條件,利用沖突規範,使對自己有利的另壹國法律得以適用,或者規避各國法律規定的連接點,使涉外民事關系沒有適當的法律調整,從而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34.外國法的認定:壹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應根據沖突規範的指導,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外國法的存在,如何確定外國法的內容。35.公共秩序的保全:國內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應當根據國內沖突規範的指導,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外國法的適用與國內公共秩序相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以維護公共秩序為由排除外國法律的適用。36.國民待遇:壹個國家在投資、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給予外國人不低於本國的待遇。37.最惠國待遇:壹國在貿易、投資、航行、關稅或其國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給予另壹國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現在和將來都給予任何第三國。38.國籍:壹個人屬於某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39.住所:壹個人長期居住的地方。40.涉外代理:與外國因素的代理關系。41.國有化:是主權國家根據本國的所有權法律制度和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原屬私人所有的某類財產或某項財產實行國有化的法律措施。42.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貿易中通過確定買賣雙方在交貨中的責任和義務而形成的慣例。43.FOB:壹種貿易條件,賣方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船只,並承擔貨物裝船前的所有費用和風險。44.CIF:從商業習慣發展而來的貿易術語,最常用於國際貿易。45.CFR: 46。信用證:應進口商的要求,銀行向出口商出具的書面證明,以保證貨款的支付。47.提單: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憑證;是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收據;這是貨物所有權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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