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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示範法》第二章

第十九條管轄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本法的規定管轄。

第二十條壹般管轄除本法規定專屬管轄或者當事人依照本法對管轄法院另有約定外,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與被告有關的壹切案件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壹條身份和能力基於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提起的訴訟,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原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申請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產權如爭議財產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產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被告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商業活動而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信托管理機構所在地、信托財產所在地、受托人住所地、經常居所地或者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因信托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六條破產因破產提起的訴訟,如果破產所在地或者可供破產清算的財產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合同提起的訴訟,被告的營業所、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標的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投保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再保險的主要保險人的住所地或者營業所、責任保險的事故發生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票據的出票地或者付款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後的合理期限內,其住所、經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因勞動合同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三十壹條消費者權益消費者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因消費者權益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三十二條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結果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第三十三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航空器最先降落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海難救助的地點、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的地點、被救助船舶被扣留的地點或者貨物被扣留的地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因* * *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共同海損理算地、航程終止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船舶的扣押因商事糾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扣押被告船舶的,與扣押直接有關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三十七條產品責任損害發生地、產品制造地或者產品銷售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三十八條因環境汙染損害提起的訴訟,如果汙染損害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三十九條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地或者損害發生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四十條因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引起的債務糾紛,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四十壹條離婚在境外有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當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其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拒絕或者不提供司法救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有管轄權。

第四十二條收養因收養關系的成立和生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收養人、被收養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被收養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因解除收養關系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四十三條監護被監護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因監護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四十四條因扶養糾紛提起的訴訟,被扶養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四十五條被繼承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遺產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第四十六條專屬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下列訴訟案件有專屬管轄權:

(壹)因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的設立有效、解散、清算,或者法人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董事或者經理之間提起訴訟,且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註冊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

(四)因知識產權效力糾紛提起的訴訟,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

(五)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第四十七條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前後通過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或者外國法院管轄該合同或者該財產權益爭議。

協議選擇的法院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

協議管轄具有排他性,但協議選擇法院管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第四十八條涉外民商事訴訟中被告自願出庭,被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權未提出異議,自願出庭應訴,就爭議的實體進行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視為承認該法院是有管轄權的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

被告有權在第壹次實質性答辯之前提出管轄權異議。

第四十九條仲裁管轄當事人以書面仲裁協議約定將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涉外合同或者其他涉外商事爭議提交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解決的,不受本法關於各種管轄規定的限制。

有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根據被告的申請,責令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但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不可執行的除外。

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不得行使管轄權,但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機構受理的案件或者仲裁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案件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除外。

第五十條本法沒有明確規定的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認為案件情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有適當關系,行使管轄權合理的,可以管轄。

第五十壹條本法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訴訟,不便由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認為實際行使管轄權對當事人和案件的審理極為不便,其他法院對訴訟的審理更加方便的,經被告申請,可以決定不行使管轄權。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原告提起的訴訟,需要行使管轄權,在明顯沒有其他法院提供司法救濟時,可以行使管轄權。

第五十三條外國、國際組織或者外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享有管轄豁免的,對該外國、國際組織或者外國人提起的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不予受理。

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其公民的法律豁免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應當對該外國或者其公民予以對等限制。

第五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外,外國法院的判決預計在中國法院得到承認的,外國法院的判決已經作出或者正在審判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不得行使管轄權。

沒錯。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先予受理,或者不行使管轄權,不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對同壹訴訟行使管轄權。

第五十五條非實質性內容管轄權外國法院對案件實質性內容行使的管轄權,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和其他臨時措施,也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反訴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同壹案件中被告提出的反訴也有管轄權。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在案件原案由引起的後續訴訟中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本法正當程序管轄訴訟的法院,應當在訴訟期間依法有效地向被告送達與訴訟有關的文件,並給予被告合理的通知和答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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