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如何解釋意思自治,有幾種對立的意見:(1)有無限的意思自治,也有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國家的法律;後者是當事人只能在指定的國家中選擇壹個國家的法律或者只能選擇與當事人或者合同有關的國家法律。(2)根據是否允許法院推斷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圖,可以分為明示意思自治和默示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合同中訂立了明確的法律選擇條款或者口頭明確表達了選擇法律的意思。後者是當事人沒有作出明確的法律選擇,法院在處理糾紛時往往根據合同的標誌或字裏行間來推斷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3)根據合同是否可分割為若幹部分來選擇適用的法律,可分為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前者可以將合同分成若幹部分,分別選擇適用的法律。後者只允許將合同視為壹個整體,選擇壹個準據法適用於合同的各個方面。
現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依據首先是《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其次,《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再次,在人民交往和基本民事法律中,法律也從不同角度規定了意思自治原則,從而形成了民法的這壹基本理念和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的存在和實現是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基礎的,由此衍生出壹種新的民法基本原則。隨著私權神聖性和意思自治的發展,給社會結構和制度帶來了許多不利因素。因此,人們以交易行為誠實信用、符合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的新民法原則來限制私權的神聖性和意思自治。從而使整個民法原則體系達到壹種理想的權利平衡狀態,* * *支撐和建構了民法理論的復雜體系。
問題2:國際私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麽?(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國際私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壹致自由選擇管轄合同的適用法律。意思自治原則是壹項古老的原則,它具有確定性、壹致性、可預見性和易於解決爭議等明顯的優點。它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中都得到了肯定,成為目前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最基本、最首要的原則。
(2)最密切聯系原則
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或者選擇無效的情況下,法律對某壹合同法律關系不指定準據法。而是選擇與合同在本質上有重大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最密切的利益和最合理的選擇本法來適用。作為對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壹種新的法律選擇方法。其核心是通過對合同及與合同相關的各種要素的綜合分析,找到與合同關系最密切的法律,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提高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合同法本身的原則
合同法本身的原則是當事人明示選擇法律。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的選擇,他們可以根據案件的條款、性質和情況推斷當事人打算適用什麽法律。如果當事人的意圖不明確,並且不能從情況中推斷出來,合同受與他們有最密切和最真實聯系的法律管轄。從某種意義上說,合同法原則本身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結合,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則的優先地位,又以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補充。
(4)必須適用強制性規則的原則
強制性規則,也稱為“直接適用的法律”,是指那些具有強制性,可以直接適用而不援引沖突規範的法律規範。這壹原則在合同領域尤為突出,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各方不能通過協議選擇或減損它,而是必須適用它。
問題三:(國際私法)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和範圍可以充分解釋為:在國際私法中,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法律時,選擇適用法律的形式和範圍。
問題4: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於哪些涉外民事領域?金鑰匙法律咨詢(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為您解答: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原則,是確定合同適用法律的最常見原則。因此,意思自治原則只能體現在國際私法中的合同領域,即我國涉外合同法選擇和適用的領域。其中有些類似於國內法院的訴訟管轄,但選擇法律適用的是意思自治原則。
問題5:國際私法——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選擇的法律應是壹國現行有效答案:d。
分析:
1.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的準據法應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選擇的原則。
2.所謂合同準據法,是指壹個合同同時涉及幾個國家的法律。發生爭議時,選擇某國法律作為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這種選定的確定涉外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實體法,就是合同的準據法。
3.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法律的時間。所謂協議選擇法律的時間,是指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問題,這是壹個時間的概念。關於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壹般認為可以是合同訂立時,也可以是合同訂立後。目前,大多數國家允許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選擇新的法律,並改變原來的選擇。
4.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方法。當事人選擇法律有兩種方式,即明示選擇和默示選擇。明示選擇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明確表達的選擇法律的意思;默示選擇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的具體情況所表達的選擇法律的意思表示。對於明示選擇,承認意思自治的國家壹般都會接受;但對於默示選擇,由於不容易確定,各國對其態度不壹,有些國家(如中國)並不認可;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都承認默示選擇。因此,除不承認默示選擇的國家外,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的方法。
5.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法律範圍。任何國家的法律體系都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目前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相關國際條約規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應當是壹國的實體法,不包括該國的沖突規範。“沖突規範”是指在調整某壹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時,指出應適用哪壹國法律的規範。沖突規範本身並不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是指援引某國法律的作用,因此不能由當事人任意選擇。可見,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只有在實體法的體系中才能協議選擇。
6.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法律。關於合同準據法是否可以分為兩部分,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單壹說”和“分割說”的觀點認為,合同準據法應當適用於合同的所有領域,即合同的壹切事項都必須受統壹的法律制度的制約,合同準據法不可分割;從“分割論”的觀點來看,認為合同的準據法可以通過對合同的不同環節適用自己的準據法來分割。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國內立法采取後壹種做法,壹些國際條約也接受“劃分理論”。因此,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議選擇法律。
7.合同當事人采用意思自治原則時,應當排除反致的適用。所謂反致,就是釘釘國的法院在處理壹個涉外民事案件時,指定根據國內沖突規範適用B法。而B國的沖突規範規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應由A國管轄,結果A國法院適用該國實體法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目前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相關國際條約規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應當是壹國的實體法,不應包含該國的沖突規範。《歐洲合同債務法律適用公約》第1980條規定:“適用按照本公約確定的任何國家的法律,是指適用該國現有的法律規則,而不是其國際私法規則”。因此,當采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時,反致制度壹般被排除在外。
問題6:意大利門西尼提出的國際私法三原則是什麽?民族性、公共秩序和意思自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