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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征地政策_征地政策實施研究

壹、地方政府實施征地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1。地方政府的公務員在執行中曲解了政策。地方政府的公務員有自利傾向。在執行過程中,他們曲解政策,按照有利於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和執行。如此大的征地費和出讓金差額,對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誘惑,導致地方政府在強大的利益驅動下,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侵占壹些增值潛力巨大的農村集體。黃金地段?,導致農民利益受損。此外,由於土地征收過程缺乏監管和公開,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存在暗箱操作,滋生尋租行為。政府出於私利,任意征用農民土地,使農民失去生活來源和依靠,必然增加農村的不穩定因素。

2.土地征用的管理缺乏透明度和問責制。

在縣級政府中,國土資源局承擔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調查、評估、利用等諸多方面。國家建設用地征收、土地審批、土地規劃等流程不夠公開,缺乏內外溝通,導致政策不合理、不科學,政策執行存在障礙。在地方政府征地過程中,農民對征地程序和補償安置費用標準缺乏知情權和參與權,往往被動接受地方政府的征地補償安排。壹些農民因為非法征地和不公平補償而損害了他們的利益,但他們卻苦於沒有有效的機制來維護他們的利益。上訪後,他們通常會采取阻攔政府、阻撓工程建設、拒絕搬遷等不當行為。此外,缺乏對地方政府土地政策執行中失職官員的問責機制,加上法律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基於行政失職的法律責任的籠統規定,造成了實踐中責任人逃避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和土地工作的隨意性,影響了土地政策目標的實現。

3.政策執行的監督機制不健全。

地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不夠公開,存在暗箱操作,滋生* *行為。在政策實踐中仍然存在嚴重問題,例如不遵守法律、執法不嚴和有罪不罰。壹方面,由於法律的不完善,地方政府在執行征地政策的過程中存在監管真空。另壹方面,監管力量不足、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監管人員素質低下也是監管缺失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農地征收政策是地方政府運用行政權力為公共目的征用農村土地的公共政策。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必然導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濫用行政權力,嚴重損害被征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完善地方政府征地政策執行的措施

1.加強地方政府(包括政府組織及其人員)公務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是政策執行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核心作用。其他所有的實施要素,包括組織結構、制度、資源和技術,都只能通過實施主體即人來發揮作用。因此,采取積極措施,培養優秀的執行力,是提高政府執行力水平的關鍵途徑。壹個優秀的執行者的素質必須包括執行者的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能。建設高素質的執行主體,可以幫助他們正確理解征地政策的精神,並按要求準確執行征地政策,從而減少滋生* *,維護失地農民利益,保障農民生活,維護農村穩定。

2、健全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完善問責機制,要做到以下幾點:壹是要明確責任,將責任從負責人分解到各級執行人員,公開責任範圍和懲戒措施,有利於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第二,職責、責任、權利壹致。行政人員的政策責任與其權力、職位和任務是壹致的。將責任分配到具體崗位,落實到具體個人。第三,要啟動問責機制。只有建立問責機制,才能保證各級政府和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專心於本職工作,形成壹心壹意努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的局面。

3.完善征地政策執行的監督機制。

第壹,改革土地管理部門的管理體制。實現市政府對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垂直領導,擺脫現在土地管理部門受制於地方政府的局面。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聽證制度。征地主體必須認真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和建議,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相關問題給予合法合理的答復。要建立土地糾紛仲裁機構,做好征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通過設立仲裁機構,可以裁決征用人與被征用人之間的爭議,保證土地征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在法律上切實確認和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第三,要加強征收後土地使用的監管。建立健全征地合法性的調查、審批和監督程序,杜絕少爭多占、濫用征地等違法行為。只有加強對被征收土地使用的監管,才能避免借征地之名買賣土地的現象,從根本上遏制征地現象的發生。被征用的土地沒有閑置浪費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收回,農民有權要求補償因征地造成的損失。基於被征地農民與土地征收的密切關系,允許被征地農民監督被征收土地的使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征地不用的時候,農民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揭發。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時,農民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救濟其被侵害的權利。

最後,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因失職違法批準征地而受到利益侵害的單位和領導提起行政訴訟。在責任追償制度下,被征地農民可以向違法征地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征地審批機關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將根據主要責任人員的過錯行使賠償權,並建議在違法審批征地責任中確定個人賠償原則;要進壹步完善對非法批準征地者的刑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非法批準征地占用罪的具體對象,提高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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