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2021年4月8日,陳某簡開始投資YFC(虛擬貨幣)。同年4月25日,鎮與鄭某軍、李、黃某碧、王某剛簽訂擔保協議,向投資5萬元,並約定利潤分成。但鄭某軍等4人因資金暫時不足,通過內部協商向鎮借款5萬元,並出具了4人簽字蓋章的借條。此後,振又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將全部款項轉給黃。因鄭某軍、李、黃某碧、王某剛內部分歧,上述借條款項遲遲未返還鎮。經多次催告,陳某甄仍未果,於是將四人全部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民事活動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甄主張民間借貸。雖提供了鄭某軍、李、黃某碧、王某剛出具的“借條”,但未提供其支付貨幣主管部門認可貨幣的相關證據。由振提供的虛擬貨幣交易記錄及與鄭某軍、李、黃某碧簽訂的數字資產合夥人協議、購買幣擔保協議,可以證實當事人從事虛擬貨幣投資和交易。《關於進壹步防範和處理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明確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坊、泰達等虛擬貨幣的主要特征是由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和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形式存在。它們沒有法律補償,不應該也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承擔。”因此,陳某簡主張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據此,永安法院裁定駁回陳某簡的訴訟。三明中院二審後,維持原判。1參與投資虛擬貨幣違法嗎?有哪些法律風險?《關於進壹步防範和處理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如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而且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如何辨別投資的貨幣和理財產品是否合法?因為目前金融衍生品很多,有些人也希望通過參與壹些金融產品投資來改善自己的經濟狀況,比如法定的外匯差價。建議投資前詳細咨詢金融機構或登陸相關官網,不要盲目聽信他人介紹的金錢或理財投資項目。同時,中老年人由於行騙防騙意識和能力較弱,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目標”。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關註身邊的中老年人,通過合法正規的投資渠道,科學引導他們理財,避免不必要的損失。3如果發現親友參與投資虛擬貨幣,應該如何及時止損?對於親友參與虛擬貨幣交易,要告知其行為的違法性以及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對於他人采取欺騙、虛構事實等手段違背真實意願參與投資,造成財產和人身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不屬於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接收日期的書面證明。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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