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經濟貿易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第二章高新技術產業化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需要,鼓勵、支持和引導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項目。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取得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或者產業化,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專項資金支持。第九條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各種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以高新技術成果參與企業技術改造或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參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其在企業中的股份比例由投資者依法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70%。第十條支持企業采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合作、技術研究、成果轉移、咨詢服務和人才培訓。第十壹條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並可以申請國家和省相應的專項資金。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從事高技術產業開發的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生產符合國際標準的高技術產品,參與各類國際經濟技術區域建設和貿易活動,根據需要設立境外機構,推進高技術產業國際化。第三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第十三條建立和實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制度。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認定和審查由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審查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項目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和本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並可申請國家和省相應的專項資金。第十四條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新建高新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產業生產經營的,可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十五條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認,列入政府采購目錄。
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和采購的固定資產,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第十六條高新技術企業應提取不低於當年銷售收入的5%用於技術創新。第四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第十七條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設立的經濟特區。
本條例所稱高技術產業基地,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為促進形成規模化高技術產業生產能力和高水平研發能力,具有鮮明特色和壹定國內或者國際競爭力的特定區域。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建設和發展。第十八條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向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高新技術產業基地集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