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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防疫20條規定中有沒有關於紅黃碼的新規定?

優化疫情防控的二十項措施

1.對密切接觸者,將“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的管理措施調整為“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期間對其實行代碼管理,不得外出。在1、2、3、5日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在1、3日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

2、及時準確地確定密切接觸者,不再確定密切接觸者。

3.將高危區域溢出人員的“7天集中隔離”調整為“7天居家隔離”,在此期間指派編碼進行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離的第1、3、5、7天,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

4.將風險區域由“高、中、低”調整為“高、低”,盡量減少管理人員數量。原則上將感染者居住的區域、活動頻繁、疫情擴散風險高的工作場所和活動場所劃定為高危區域,高危區域壹般以單位和建築物為單位劃定,不得隨意擴大;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區域劃為低風險區。高危區連續5天未發現新感染病例,降為低危區。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域要及時解封。

5.對已完成閉環操作的高危崗位員工,由“7天集中隔離或7天居家隔離”調整為“5天居家健康監護”,期間實行代碼管理,第65438、3、5天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如果他們真的需要外出,他們不會去人多的地方,也不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無疫區嚴格按照第九版防控預案確定的風險崗位、重點人員範圍開展核酸檢測,不得擴大核酸檢測範圍。壹般不按行政區域進行全員核酸檢測,只在傳染源和傳播鏈不明確、社區傳播時間長的情況下進行。制定規範核酸檢測的具體實施辦法,重申並細化相關要求,糾正“壹日兩檢”、“壹日三檢”等不科學做法。

7.取消進港航班熔斷機制,將登機前48小時內兩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調整為登機前48小時內1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8.入境的重要業務人員和體育團體將被“點對點”轉移到沒有隔離的閉環管理區(“閉環泡”)開展業務、培訓、比賽等活動,期間將被分配代碼管理,不得離開管理區。中方人員需在進入管理區域前完成新冠肺炎疫苗強化免疫,完成工作後根據風險采取相應的隔離管理或健康監測措施。

9.明確了入境人員陽性判斷的標準是核酸檢測的Ct值。

10.對入境人員,由“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護”調整為“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期間對其實行代碼管理,不得外出。入境人員在第壹入境點隔離後,目的地不得再次隔離。在1、2、3、5日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在1、3日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分別進行1核酸檢測。

11.加強醫療資源建設。制定分級診療方案、不同臨床嚴重程度感染者入院標準、各醫療機構疫情和醫務人員感染處置方案,做好全體醫務人員培訓工作。做好病床和危重病床的準備工作,增加救治資源。

12.有序推進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工作。制定加快疫苗接種計劃,加快提高疫苗接種覆蓋率,特別是老年人的疫苗接種覆蓋率。加快研發具有廣譜保護作用的單價或多價疫苗,推動依法依規審批。

13.加快新冠肺炎治療相關藥物的儲備。做好供應和儲備,滿足患者用藥需求,特別是重癥高危和老年患者的治療需求。重視中醫藥的獨特優勢,做好有效中藥方劑的儲備。加強急救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儲備。

14,加強重點機構和重點人群保護。摸清老年人、基礎疾病患者、孕婦、血液透析患者等群體底數,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優化養老院、精神病院、福利院等弱勢人群集中的場所管理。

15,落實“四早”要求,減少疫情規模和處置時間。各地要進壹步完善疫情多渠道監測預警和多點觸發機制,開展跨省流動人員“落地檢查”,依法及時報告感染者,第壹時間做好風險人員管理,嚴格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避免擴大壹線、延長時間。我們絕不能觀望,走自己的路。

16,加大對“壹刀切”、層層加碼問題的整治力度。地方黨委政府要落實屬地責任,嚴格執行國家統壹的防控政策。嚴禁未經批準擅自停課、停課、停產、封鎖交通,擅自采取“靜默”管理,擅自封控、長期解封,擅自停診。加大通報和公開曝光力度,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充分發揮各級整治超重問題專班作用,高效收集、移送舉報線索,督促地方及時整改。衛生健康委、疾控中心、教育部、交通運輸部等各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業系統的監督指導,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有效發揮了震懾作用。

17.加強對被封鎖和隔離人員的服務保障。各地要成立生活物資保障專班,及時制定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封閉社區配送、區域聯合供應等預案,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儲備。全面梳理社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掌握獨居空巢老人、困境兒童、孕婦、基礎疾病患者等重點人員情況,建立重點人員名單和疫情期間需求清單。優化封閉區域終端配送,明確生活物資供應專項力量,在社區劃出固定接收點,打通配送“最後壹米”。引導社區與醫療機構、藥店建立直通熱線,為社區配備專車,做好服務銜接,嚴格落實首診負責制和急診搶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咨詢,確保居民治療用藥需求。做好隔離控制人群的心理疏導工作,加大對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的關懷和幫助,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

18,優化校園疫情防控措施。完善校地協調機制,通過聯防聯控強化校園疫情應急保障,優先開展校園轉運隔離、核酸檢測、流向追蹤、環境消毒、生活物資保障等工作,提高學校應急處置能力,支持學校快速應對疫情。各地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教育部門的防控措施,堅決落實科學精準防控要求,不得加大管控力度。教育部和各省、地、市教育部門牽頭成立專班,對校園隨意關閉、關閉時間過長、長期非線下教學、生活保障不到位、師生和職工家庭管控要求不壹致等突出問題進行排查,督促整改,對防控不力、防疫過度等問題進行整改。各級教育部門設立投訴平臺和熱線電話,及時接收、轉送和回復,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完善快速反應問題、解決問題的反饋機制,及時推動師生迫切問題的解決。

19.落實企業和工業園區防控措施。各地聯防聯控機制要成立專班,摸清轄區內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企業和工業園區底數,制定“壹企壹策”、“壹園壹策”的疫情防控預案。落實企業和工業園區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從企業、園區管理到車間班組、壹線員工的疫情防控專職責任制,細化各環節、各流程疫情防控臺賬。嚴格檢查回國人員的疫情相關風險,確認健康後方可復工。加強關鍵崗位、關鍵工序員工的生活、防疫、崗位準備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員管理措施,嚴格社會人員準入管理。疫情期間,要全力保障物流暢通,不得要求事關產業鏈大局和民生保障的重點企業停產,實行“白名單”制度。

20、分類有序做好滯留人員救助工作。發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時準確劃定風險區域,對不在高風險區域的外國人,評估風險後允許其離開,避免滯留,做好回程防護。滯留人員較多的地方,要制定專門的救助方案,加強起點和終點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協作,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做好安全安排。交通、民航、國鐵等單位應積極給予運力保障。目的地要增強大局意識,不得拒絕接收滯留人員返回,並按要求落實返回人員的防控措施,避免疫情外溢,不得加大控制力度。

來源:新華社

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1.不及時如實上報相關信息會有什麽後果?

從高危地區返回或者與高危人群接觸不主動報告、隱瞞旅行、居住、接觸等信息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相關規定。個人隱瞞等行為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患者或者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或者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涉嫌違反《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規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應承擔哪些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規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和出行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違反《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拒絕配合管理人員勸說佩戴口罩,拒絕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會有什麽後果?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居民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公共場所,拒絕配合管理人員勸說佩戴口罩,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進出居民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相關場所,拒絕配合健康信息核查和身份登記規定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擡物價,牟取暴利,會有什麽後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5.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並在網絡等公共場所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幫助傳播、擴散,會造成什麽後果?

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並在網絡等公共場所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幫助傳播、散布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壹)項。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的有關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此外,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名譽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提醒廣大網友: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營造抗擊疫情的良好氛圍。

6.拒絕接受核酸檢測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拒絕接受核酸檢測是違法的。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被納入核酸檢測強制範圍的人員拒絕按規定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相關規定。拒絕接受核酸檢測造成嚴重後果的,如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要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7.擾亂核酸檢測點秩序有什麽法律後果?

對拒不遵守防疫法規,侵害防疫人員健康,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懲。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8.偽造核酸認證報告有什麽法律後果?

使用偽造的核酸證明報告,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

如果存在多次偽造核酸檢測證明、違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檢查等行為,且最終檢測證明其為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具有嚴重傳播風險的,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要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9.通過疫情防控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以打卡或者其他方式拒絕配合接受檢查站工作人員檢查的,將承擔什麽法律後果?

通過疫情防控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采取打卡或者其他方法,拒絕配合、接受檢查站工作人員檢查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健康碼為紅黃的人員,如果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居家監測、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觀察,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健康碼為紅黃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居家健康監護、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相關法律鏈接:

1,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二百九十壹條之二:發布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信息,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甲類傳染病、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2.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amp(=NationalBureauofStandards)國家標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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