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監察的含義行政監察是指行政系統內設立的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政活動和行為進行監督的機關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向行政機關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堵塞行政管理漏洞,避免和減少工作失誤;查處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依法給予紀律處分;依法支持和鼓勵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保護其合法權益,為其創造良好的行政環境,進而提高其依法行政、廉潔高效的水平,達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這個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1)行政監督活動的主體是在行政系統內設立的專門從事行政監督職能的機構。本機構開展的行政監督活動屬於行政機關的壹種特殊的內部監督。(二)行政監察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三)行政監察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任命的公務員的行為和行政機關的綜合行政行為。(4)行政監察,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處分的總稱。(5)行政監察的目的是保證國家及其公務員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這實際上是依法行政的問題。二、我國行政監察體制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提高黨政監察整體效能,1993,中央和地方兩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壹)監察機關的性質和地位監察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為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加強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行政,專門設立的行使行政監察職能的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從而確立了行政監察在我國政治體制中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的性質、領導體制、管轄權限、職責權限和機構設置,進壹步明確了其法律地位。監察部是最高監察機關。在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的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監察機關,在本地區、本部門行政首長和上壹級監察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監察工作。這種雙重領導體制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民主集中制原則在監察機關領導關系中的具體體現,保證了監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和權威。(二)監察機關的管轄和職責監察部的監察對象是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國務院各部門和國務院任命的其他人員,省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省、市、縣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其公務員、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責是:1。檢查監察對象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方面存在的問題;2.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和舉報;3、查處監督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4、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投訴;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3)監察機關的權限是1,檢查權。檢查被監督對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違反政治紀律的情況。2.調查權。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4.行政處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治紀律時,監察機關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四)監察機關的組織結構監察部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定期召開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監察部和國家監察機關的重大事項。監察部部長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由主席任命。任期五年,可以連任。監察部下設23個職能部門,其中中央國家機關負責工業能源、經濟監察、科教文衛、農林交通、政法新聞等5個監察部門;負責華北、東北、華東、華南、西南、西北4個地方監管部門;綜合科14,包括辦公廳、綜合監督、案件審理、宣傳教育、法制建設、信訪、執法監督、人事管理、理論研究等。根據國務院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監察部在國務院所屬50個部委單位設立監察局、監察專員辦事處。沒有派駐單位,設立了內部監督機構。(詳情請參考《應用寫作》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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