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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鄉鎮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維護鄉鎮法律服務所委托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簡稱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規範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收費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鄉鎮法律服務所和委托人。第三條鄉鎮法律服務所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費用:

(壹)回答法律咨詢;

(二)書寫法律文書;

(三)代理民事、行政訴訟活動;

(四)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受聘擔任法律顧問;

(六)主持調解糾紛;

(七)辦理見證事宜。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提出鄉鎮法律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方案,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備案。第五條制定鄉鎮法律服務收費標準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a)提供法律服務所需的人員數量;

(二)提供法律服務所需的工作時間;

(3)提供法律服務的復雜性;

(四)提供法律服務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客戶的承受能力。第六條鄉鎮法律服務收費的計價方式有:計件收費、計時收費和目標比例收費。

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非訴法律事務,財產關系的調解、見證,實行計件收費。

作為法律顧問,收取時間(月、季、年)費用。

代理民事、行政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調解糾紛,處理證人。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標的物比例收取費用。按照目標比例收取費用的,除規定具體費用比例外,還應規定最高收費金額。第七條鄉鎮法律服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壹)鑒定費;

(二)異地(省外)考察所需差旅費;

(三)鄉鎮法律服務所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費用。第八條鄉鎮法律服務所協助司法助理員(司法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等相關業務工作,不得收費。第九條鄉鎮法律服務所回答相對簡單的法律問題不收費。回答涉及財產關系的復雜法律咨詢,按規定標準收費。第十條鄉鎮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為用人單位辦理簡單法律事務,不再收費;委托訴訟和較復雜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減半收取規定的費用。第十壹條鄉鎮法律服務所受公證處委托協助辦理公證事項或受當事人委托辦理公證,根據工作量的大小,從公證費中提取壹定比例的服務費。第十二條由鄉鎮法律服務所見證的民事、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要求調解或代理訴訟的,鄉鎮法律服務所應當減收費用。第十三條鄉鎮法律服務所主持調解糾紛,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費用由過錯方支付;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鄉鎮法律服務所根據責任大小決定雙方應承擔的數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中途撤回調解申請的,可以根據付出的工作量酌情退還部分或者全部調解費用。調解協議執行後,壹方或者雙方反悔,要求重新調解的,鄉鎮法律服務所應當免費進行調解。第十四條鄉鎮法律工作者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鄉鎮法律服務所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務費,並向委托人出具票據。鄉鎮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費。第十五條除簡單法律事務外,鄉鎮法律服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務費的數額和方式,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在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協議或者法律顧問聘用協議中明確約定,或者簽訂專項收費協議,並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或者說明收費明細和計算方法。

鄉鎮法律服務所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務費,並可以在確定委托關系後先行收取全部費用;也可以在法務期間與委托人協商分期收取;也可以采取鄉鎮法律服務所先行墊付所有費用,事後與委托人結算等措施。第十六條鄉鎮法律服務所與委托人終止委托關系,預收的法律服務費用,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因鄉鎮法律工作者過錯導致委托關系終止的,鄉鎮法律服務所應當全額返還。

(二)因委托人過錯導致委托關系終止或者委托要求超出規定範圍的,扣除承辦業務已經發生的費用後,余額返還委托人。

(三)鄉鎮法律服務所無正當理由終止委托關系的,應當將收取的費用全部返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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