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談,提問,詢問。
談話是指偵查人員為處理線索,依照法定程序調查取證而采取的口頭談話的壹種措施。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和人員與可能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進行談話。
訊問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采用口頭談話的方式,就案件事實和與案件有關的其他問題,向被調查的偵查人員調查取證的壹種措施。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可以訊問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的罪行。
詢問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口頭談話的形式,向證人(或被害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的壹種措施。根據監察法的規定,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人員。
在調查工作中,談話主要適用於被調查人;訊問主要適用於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立案後必須在羈押場所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訊問主要適用於證人。
保存在某處
留置是指監察機關在查辦重大職務違法案件或者職務犯罪案件時,依法將涉嫌貪汙賄賂、瀆職、賄賂犯罪或者* * *職務犯罪的人員帶離特定場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問題配合調查的壹種案件調查措施。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符合下列四種法定情形之壹:涉及重大復雜案件;可能逃跑或自殺;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監察機關對受賄罪或者* * *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可以依照上述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查詢和凍結
查詢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監督檢查和調查的需要,向金融機構、證券公司、郵政部門或者企業查詢被調查人、涉案人員或者單位的存款、匯款、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的措施。
凍結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偵查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的工作需要,在必要時,對被調查人的存款、匯款、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采取的凍結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采取凍結措施。發現被凍結的財產與案件無關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查明後3日內解除凍結。
搜索
搜查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和可能藏匿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銀行保管箱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檢查的壹種措施。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且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轉移、查封、扣押(暫扣、查封)
移送是指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以證明有關人員是否有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行為、職務犯罪行為以及情節輕重的壹種措施。這裏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與刑事訴訟有關的證據,既包括監督檢查所需的證據,也包括審查調查所需的證據;既包括證明違紀和職務犯罪的證據,也包括證明職務犯罪的證據。
查封是指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和文件強行查封、扣押、寄存的壹種偵查措施。實踐中,查封往往針對不動產,而扣押往往針對動產。扣押、查封措施是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我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采取的措施,與查封、扣押措施類似,但在規定依據、使用階段、使用人等方面與查封、扣押措施有所不同。
審訊
勘驗檢查是指偵查人員對與違紀或者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員進行檢查,以發現和收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遺留的各種痕跡、物品的措施。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可以直接或者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資格的人員,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檢查應當制作記錄,由參加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鑒定
鑒定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和調查過程中,指派和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某些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定判斷,提出鑒定意見的活動。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並簽字。
技術調查
技術偵查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查辦職務犯罪的需要,委托有關機關使用技術設備收集證據或者經過嚴格審批程序後扣押被調查人的壹種特殊偵查措施。
紀檢監察機關批準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決定的,應當明確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對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批準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下令逮捕在逃的罪犯
通緝是指紀檢監察機關請求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的被調查人和應當羈押、在逃的涉案人員的壹種措施。根據《監察法》、《監察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拘留的被調查人在逃的,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其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
限制出口
限制出境是指監察機關要求有關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被調查人出境的措施。監察機關依據《監察法》、《監察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防止其逃往境外,由相關機構依法執行。對不需要繼續采取出境限制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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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可以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或者人員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行為的對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