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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的措施(從法律角度)

我國思想道德建設的法治化是以社會主義法律為基礎的,它不僅可以為公民提供明確的行為模式,強化公民的道德實踐,而且可以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促進法制和思想道德建設,保障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設是壹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既要依靠教育,也要依靠法律、政策和規章制度”。同時強調:“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公民道德建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道德建設應與法制建設緊密結合。“可見,法制在思想道德建設中起著雙重作用。因此,研究思想道德建設法治化是壹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時代任務。

壹,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時代價值

(壹)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加強道德建設的重要途徑。

如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促進道德建設的法律,並取得了成功的經驗。堪稱“亞洲花園”的新加坡在道德建設方面有壹條成功的經驗,那就是加強道德立法。20世紀六七十年代,為了減少和遏制工業化和現代化進程中的思想道德滑坡,政府將大量的道德規則納入法治軌道。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道德範疇的內容全部立法,要求大家遵守。比如隨地吐痰罰款200新元,隨地扔煙頭罰款1000新元,不沖廁所罰款1000新元以上。對於不文明或文明的行為,可能會罰款,也可能會提起公訴。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並執行。新加坡政府對國家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制定了壹系列詳細的法律規定,從公務員的著裝和行為到財產申報和道德考核,確保公務員的廉潔。嚴格的道德立法和嚴格的執法為道德建設提供了堅強的後盾。正因為新加坡非常重視道德的法律化,所以在社會秩序、文明和廉政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為世界各國所稱道。

歐美壹些發達國家也非常重視道德的法律化,甚至通過立法來規定壹些我們認為不屬於法律規制範圍的言行。美國的立法機構是國會,其下屬機構有道德立法委員會和道德法律來規範人們的行為。美國法律長期以來將壹些人未能拯救或報告危機列為輕罪。法國在這方面的規定更為嚴格。法國刑法規定,任何人在他人處於危險時,能夠對他人采取個人行動,或者能夠喚起救助行動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將被判處5年監禁,並處罰金50萬法郎。德國法律將遺棄負有法定或者約定扶養義務且無自救能力的人的行為界定為遺棄罪,通常稱為無義務遺棄罪。瑞士、波蘭和挪威的法律規定,任何不為他人伸張正義的人都將被判處監禁或罰款。因此,吸收和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或移植其他國家的法律,為我國的思想道德建設服務,是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需要。

(二)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加強法律實施的根本措施。

《民法通則》規定,有關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教師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範,體現了尊師重教、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繼承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範,都是道德建設法制化的體現,為在全社會確認和傳播思想道德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人類歷史的發展中,社會道德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都被納入了社會的法律體系。法律化的道德不再是純粹的道德,而是具有明顯的法律效力。它明確規定了道德主體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也明確限制了主體實際做什麽,即強制性懲罰,使主體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把抽象的道德目標和規範轉化為具體的、可操作的規範和準則。比如,過去社會上長期存在的“包養二奶”“第三者”等不健康現象,只能訴諸道德譴責或者暴力手段來解決。婚姻法修改後,法律規定了“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條款,對這種造成他人傷害的行為有了法律規定。

(三)思想道德建設的法制化是實現法治社會的有力支撐

道德和法律相輔相成,唇齒相依,是治國的兩把利劍。道德和法律本質上是壹樣的。從根本原因和目的上看,兩者都是由相同的經濟基礎決定的,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在內容上,法律以道德為基礎,法律規範多來源於道德規範。在功能上,兩者相互促進。道德對法律的提升包括:道德所確立的基本價值為立法指明了方向,道德為執法守法奠定了社會心理基礎。法律對道德的促進作用包括:立法可以選擇促進某種道德的普及,嚴格執法有助於弘揚某種道德精神。道德的優點正好是法律的缺點,法律的優點就是道德的缺點。兩者可以相輔相成。道德是自發的,法律是人為的,道德強制是柔性的,法律是剛性的。

德治是指統治者對被統治者進行道德教化,以使社會正常有序地運行。法治是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中由公平正義的法律創造的活動和生活體系。其基本屬性是強調法律的權威和至高無上。建設法治社會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標誌之壹,也是人類對自己生活方式的壹種選擇。法治是道德建設的保障和有力推動因素。道德規範失效後,法律是對抗強制的最後壹道防線。如果沒有強大的法律後盾,道德就會變得單薄而無助。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當道德規範涉及經濟和政治利益以及國家行政管轄範圍內的統壹性時,在調整力度和效力上就不能與法律功能相提並論。思想道德建設法治化融合了道德與法律的二重性,體現了德治與法治的同壹要求。也就是說,當道德上升到國家意誌的時候,不遵守道德的人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也正因為如此,人們的整體道德素質和水平得到了提高,從而有助於德治的實現。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高度重視法律在促進社會主義道德規範中的重要作用,在道德法律化方面取得了壹定的成就。社會轉型引發的道德失範問題迫切要求我們高度重視道德法律化在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思想道德法律化是連接德治和法治的橋梁,是實現法治社會的有力支撐。

(四)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提高文明程度的必然選擇。

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可以促進道德自身建設,提高社會文明程度。第壹,普及倫理道德。法律確認和吸收壹些道德標準,使之成為法律標準和法律規範,從而促進法律目標的實現。第二,凈化社會風氣。法律以國家的名義評價人們的行為,體現什麽是贊成什麽是反對的價值取向,為人們提供辨別是非、好壞的標準。法律也要求人們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憑借國家的強制力,懲罰違法犯罪行為,從而更好地凈化社會風氣,維護道德環境。第三,提高公民素質。法律以其權利本位、契約自由、社會公平、主持正義等現代法治精神培育和教育人,從而形成社會主義義利觀,形成健康有序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規範,使人們將法律知識和法治精神融於自身的思想道德觀念和日常行為中,在他律範圍內將自己塑造成自覺的人,最終實現道德理想的實現。

二,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基本依據

(壹)1982憲法關於思想道德建設是壹切立法活動必須遵循的原則。

現行《憲法》第24條規定了思想道德建設:“國家通過在城鄉不同地區的人們中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和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道德,對人民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和* * *生產主義的教育。”憲法以國家倡導的形式將“四有”“五愛”等社會主義思想道德的基本內容納入國家根本法,確立了它們在社會道德體系中的地位。此外,憲法還把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贍養父母子女作為每個公民的義務。我國憲法關於思想道德建設的規定全面而豐富,這在世界各國憲法中都是獨壹無二的。

(二)中國將思想道德建設領域的基本和重要規範上升為法律。

首先,在社會道德方面,主要有: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比如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是國家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社會道德規範。民法調整社會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社會公德是民法的重要淵源之壹。《民法通則》第七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誠實信用”不僅是壹種道德規範,也是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它被視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其精神貫穿於整個民法體系。

其次,在職業道德方面,主要有: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師法、公務員法、會計法、律師法等等。這些法律將職業道德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上升為國家意誌。

最後,在家庭美德方面,主要有:刑法、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把中國幾千年傳承下來的優秀家庭倫理的重要內容變成了法律,把法治和法治緊密結合起來。

(3)道德與法律有許多相似之處。

首先,他們有相同的目標和價值基礎。道德反映了壹定社會關於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榮辱與共、公正與偏袒的觀念、原則和規範的總和。公民道德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也是人們反對不公正、追求正義的過程。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正義,正義是法律追求的首要價值和終極理想。法哲學的先驅亞裏士多德把正義論作為其法律理論的基礎:“法律的現實意義應該是促進壹種所有人都能促進正義和善良的制度。”(1)公民道德與法律的內在同質性和追求目標的壹致性,使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成為可能。

第二,它們的基本邏輯是壹樣的。法律和道德規範人類行為和社會秩序的基本邏輯有兩個:(1)強制性邏輯,即“必須”。道德和法律都有強制性規範來保證其有效性。(2)價值邏輯,即“應當”,賦予規則以價值的內涵。“必須”和“應當”是法律和道德中都存在的兩個* * *相同的邏輯。

第三,兩者的調節範圍是兼容的。因為“法律是最起碼的道德”。兩個調節範圍之間存在著包容關系,前者包括後者,也就是說,道德調節的範圍比法律調節的範圍更廣。道德行為的範圍和調整的對象幾乎涉及人們生產、工作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而法律只是調整人們的壹些具體行為,兩者是兼容的。

第四,兩種調整方法是相通的。在調整的方式上,法律是靠國家的強制力來執行的,而道德是靠個人的自律和輿論的力量。在道德與法律的行為中,當道德自律不能發揮作用時,就有必要訴諸法律的強制力。在道德與法律調整範圍重疊的領域,道德的非強制手段必須服從法律的強制手段。

第五,兩者都包含義務規範。道德義務是指“妳不應該做什麽,妳應該做什麽”。道德義務是對善的規定,是對人的內在道德要求。法律義務是法律關系主體應不應該這樣做的壹種限制或約束。換句話說,法律積極地規定或承認人們必須這樣做,或者消極地規定或承認人們不這樣做。因此,義務是思想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橋梁。

道德是法律規範的來源。

從起源上看,在法律規範出現之前,社會關系主要由道德規範來調整,後來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將壹些道德規範提升為法律規範。可以說,法律規範是在道德規範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的,道德規範是法律規範的本源。法律只有得到道德倫理的支持,才會有實際效果,才會是好的法律。美國法學家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須符合壹定的道德標準”,“完美的法律是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統壹”。“善不足以治,善不足以自行”。沒有倫理精神的法律會導致專制和正義的缺失。從社會功能來看,公民道德和法律屬於社會意識形態,是人類社會所特有的,是由壹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為之服務的,在社會中起著規範作用。它們有著相同的經濟基礎、指導思想和歷史使命。三,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必要限度

思想道德建設法治化只能是道德法治化的壹部分。如果將所有的道德規範法律化,就會否定道德存在的意義,不利於培養公民的自律意識,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質。因此,思想道德建設法治化應把握合理的界限。

(壹)較低層次的倫理可以合法化,而較高層次的倫理不應該合法化。

道德規範體系可分為三個基本層次:以個體心靈和人格為基礎的德性倫理、以社會實踐和交往為基礎的規範倫理、以人類終極關懷為基礎的理想或信仰倫理。其中,規範倫理受制於特定社會關系的情境,適應特定社會關系的要求。是維持壹個社會正常運轉的最基本、最起碼的道德規範,是任何公民都應該達到的道德要求,對任何公民都具有普遍約束力。如果違背了這些道德要求,社會生活就無法正常進行。最基本的道德行為規範可以合法化。德性倫理是個體對生活和高尚道德人格的追求。與規範倫理相比,過好道德生活、成就高尚道德人格是個體自覺自願的選擇。很難有統壹的判斷標準和實踐模式,社會可以提倡,但不應該合法化。比如謙虛的美德可以提倡,但不能成為法律的規定。基於對人的終極關懷的理想或信仰倫理,是對現實生活的超越,是對某種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的超越性追求,它側重於精神層面,而法律側重於規範人們當前的行為,不應涉及太多超現實的精神活動。否則很容易超越真實的經濟社會狀況,這不僅對大多數社會成員來說是困難的,而且會挫傷人們的積極性,不利於規範和調整社會關系。

富勒把道德分為強制性道德和可取性道德。強制性道德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基本道德規範,是社會最基本的要求,是社會成員普遍認同的。它是維持壹個社會生活正常運轉的道德規範,如不殺生、不偷盜、不欺詐、誠實信用等。這些規定可以通過將其轉化為法律來實現。欲望的道德是指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生活質量和人與人之間的密切關系的原則,如慷慨、善良、博愛、無私和同情。是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應該上升為法律義務。所以我們可以把最低道德合法化,以最高道德標準為導向,但不強迫人去做。前者是道德知識,每個人都願意遵守,因為它們是維持正常社會秩序和正常社會交往活動的保障。後者是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和增進密切人際關系的道德原則。其實能有這種高尚道德或者根本沒達到這種程度的人可能是極少數。在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中,如果人們的道德標準被忽視,所期望的道德被過度納入法律的範圍,那麽法律主體的義務標準就會被提高,不能被公眾普遍認可和接受,盡管法律會進行普遍的、嚴厲的制裁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2)與人類行為相關的道德規範可以合法化,不相關的道德規範不應該合法化。

法律和道德在調整人的社會關系方面的壹個顯著區別是,道德不僅能調整人的行為,還能觸及人的思想、觀念、情感甚至信仰,而法律只能調整人的行為。即使有人有極端不道德的想法,只要他不表現出來,法律就不能也不應該對其進行限制和調整。“壹個公認的社會道德能否上升為法律,其中壹個重要因素就是與同齡人的接觸程度,而這個程度應該符合壹定的法律要求。”(2)也就是說,道德要求中與行為相關的、應當上升為法律的部分,應當確定為法律,而與人的行為無關的、不應當上升為法律的部分,應當停留在道德領域,與法律保持相對距離,仍然受到道德規範的調整。因此,社會道德規範能否轉化為法律,必須考察這種道德規範與人類行為的關聯程度。

第四,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根本途徑

(壹)充分認識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重要性

有人認為道德和法律屬於不同的範疇,如果把兩者結合起來,很容易混淆兩者的界限。也有人認為,道德靠教育,法律靠強制,兩者不能混為壹談。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自古以來就有爭論,主要有三種觀點:1。法律與道德不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這在古代社會(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是占主導地位的。2.法律和道德是完全不同的,各有各的調整對象和方法,不能混為壹談。這是18和19世紀西方歷史法學派和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觀點。3.法律和道德既有區別又緊密結合。他們互相滲透,各有分工。這是20世紀以來西方法學的主流觀點。法律不能規範人們的道德觀念,但可以規範人們的道德行為。在當代西方,道德越來越文明。在當代東方,道德不是公民就是罪犯(如新加坡)。因此,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說,今天,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越來越模糊。法理學認為,法律除了強制功能之外,還具有引導、評價、預測、教育等功能。不能只看到法律的強制能量,而看不到法律的其他功能。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時代價值和重要性,把法制化作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途徑。

(2)吸收和借鑒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和優秀成分。

中國古代將“忠君”、“孝”、“節”等道德規範直接引入法律條文並加以實施。《秦律》和《漢律》都將不孝行為視為違法犯罪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我國歷史上最嚴厲的封建法典《唐律》,貫徹著“三綱五常”等道德規範。唐律的主要內容是將儒家的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將儒家的道德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即所謂“納禮入法”。《唐律》將十種十惡不赦的違法行為定義為不可饒恕的罪行,包括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主流意識形態,其道德與刑罰觀體現了道德法律化的基本精神,對後世影響巨大。社會公德是社會公共事務、公共角色和公共行為中的道德原則和規範。早在兩千多年前,孔子就說過“君子博學於文,能約以禮,亦能赦之於前。”孔子這裏講的“禮”,屬於社會道德範疇。古代道德法律化雖然服務於封建宗法等級制度,難以培養出具有平等意識和理性精神的現代公民,但對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起到了壹定的作用。其中的壹些思想,如“以法治德”的實踐,對當前的道德建設仍有指導意義。

(三)完善立法,推進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

立法主要有三種實現方式:1。立法直接將某些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法規,即通過禁止性、強制性的法律法規直接體現具體的道德規範,這是道德法律化立法確立的直接模式。2.立法規定法律主體必須遵守壹般道德規範(主要是社會道德)的原則,使壹般道德規則具有壹定的法律屬性或法律原則。3.立法規定了性道德的應用,使其成為立法的有效補充。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曾指出:“那些被視為社會交往基本必需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所有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強大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通過將其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得到增強。禁止殺人、強奸、搶劫和人身傷害,調整兩性關系;在合同和契約的訂立和履行中制止欺詐和不誠信行為,都是將道德觀念轉化為法律規定的例子。”因此,如果不制定或制定符合我國國情、反映大多數人意願和切實可行的道德建設的法律法規,思想道德建設就會成為壹句空話。

為此,應借鑒其他國家道德建設的成功經驗,加強立法,將重要的基本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促進我國道德建設。社會道德的規範化是道德立法的重點和難點。上海倡導和實施的“七不”(不隨地吐痰、不亂穿馬路、不亂扔垃圾、不罵人、不破壞綠化、不損壞公物、不在公共場所吸煙),從道德立法的方向發展而來,不僅是為其尋找法律依據,更是將各種規範上升為具有壹定法律約束的規則,嚴格執法,逐漸使人們形成習慣,成為自覺行動。筆者認為,有必要完善維護社會公德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立法體系包括社會公德“法典”、相應的配套社會公德法規、社會公德立法與執法、相應的管理機構。不斷完善公民基本行為規範的立法;獎勵見義勇為公民的社會保障條例;關於懲治特定情形下不儲蓄行為的規定;關於維護廣場、消防(公交)站、地鐵等公共場所良好秩序的規定;公益性勞動規定,即對違反社會公德者給予壹定的勞動處罰。在維護職業道德方面,要制定社會關註的《醫務人員法》、《演員法》等職業道德方面的法律。還可以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相關道德標準,豐富官德體系,制定《政治倫理法》或《政治倫理條例》,通過完善制約權力的法律法規來推進官德建設。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加大執法力度。

《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指出:“在做好全民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為公民道德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壹是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實踐壹再證明,如果沒有揚善抑惡的法律機制,就很難形成揚善懲惡、強身除惡的良好社會氛圍。法治是國家和社會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有力手段。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公民法律知識的薄弱環節和公民關註的法律焦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切實守法、守法、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是當今思想道德建設的必由之路。

第二,進壹步加大執法力度。利用法律的穩定性、權威性、普遍性和強制性,確保思想道德建設目標的實現。通過加強執法,可以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質。通過嚴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提高思想道德建設水平。通過各級人大對財政預決算的審議,可以保證各級政府在思想道德建設方面的投入。通過適當擴充執法主體隊伍,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的人員保障。

(五)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建設的相關機制。

建立健全壹系列思想道德建設的體制機制,依法加強對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管理,懲治和打擊危害社會的不道德行為,壹直是黨和國家治理社會的原則和措施。

壹是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工作機制。這壹工作機制應遵循這樣壹個程序:思想道德建設的戰略決策由黨決定。黨決定後,NPC通過法律程序將黨的意誌變成法律,交由政府執行。在實施過程中,NPC應嚴格監督。這壹機制可以概括為:黨的領導、人大領導、政府倡導、群眾參與。有人設計,有人立法,有人執法,有人監督,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第二,建立和完善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當前,思想道德建設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必須在思想道德建設中貫徹群眾路線,通過制定規則和公約,讓群眾管理自己,發展自己。要充分發揮各類行業協會的作用,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同行公約(章程)。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了社區公約和鄉規民約。還可以在大中小學生、下崗職工、社會誌願者中組織宣傳隊,利用節假日或每年的法制宣傳日宣傳法律法規和公民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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