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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何對銷售假貨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銷售偽劣商品的賠償規定如下:

1.銷售偽劣商品的經營者對消費者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經營者明知是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健康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賠償人身損害,並有權要求獲得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享有的權利: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2.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

3.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6.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7.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

8.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進行監督。

綜上所述,消費者有權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消費者與經營者對消費者權益有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有關行政部門有義務和責任依法受理和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舉報。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舉報是行政機關直接面對消費者的壹種行政保護行為。包括調解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民事糾紛,以及依法處理調解過程中發現的、消費者舉報的經營者涉嫌違法行為。對於被點名的舉報,相關處理情況也要及時向消費者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對銷售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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