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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安全生產,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安全生產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對有關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專項管理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加強對安全生產的輿論監督。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並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十二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或者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能力的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第十三條受委托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能力,並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變更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員工,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只有通過培訓後,他們才能上崗。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免費為從業人員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並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第十七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經營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進行登記,並提供中文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方、承租方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礦山、建築生產項目發包或者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出租的,雙方應當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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