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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預評價管理有哪些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監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相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期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預評價:

(壹)非煤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利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業、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項目固有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4)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除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相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的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況;

(三)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危險、有害程度和周圍環境安全的分析;

(4)建築和場地布局;

(5)重大危險源的分析、檢測和監控;

(六)安全設施設計中采取的預防措施;

(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八)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九)技術、設備和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設施專項投資估算;

(十壹)安全預評價報告中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

(十二)預期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十三)可能發生的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

(四)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和安全條款;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將相關文件移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和安全條款;

(三)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

第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並不得開工建設:

(壹)沒有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四)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進行設計的;

(五)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建議,且未進行充分論證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獲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後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批;未經審查同意,不得開工建設:

(壹)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材料和設備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並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施工期間重新設計。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審查,並形成書面報告,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制定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檢查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誤和遺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壹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後,按照規定需要進行試運行(包括生產和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不得少於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相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資質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檢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將相關文件移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安全設施設計備案(復印件);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資質。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檢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竣工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壹)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不符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

(六)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人員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後可以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再次驗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並形成書面報告,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批準相關行政許可,並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違反本辦法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審批或者發放相關許可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產整頓,並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壹)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和施工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壹)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設計施工安全設施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四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經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65438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沒有設計安全設施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已形成書面審查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設計施工安全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六條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反前款規定的機構,應當撤銷其相應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辦理的“三同時”事項移交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年2月6543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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