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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發布《外商投資國有企業資產重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國有企業利用外資進行資產重組的管理,切實貫徹“積極、合理、有效”利用外資的方針,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第二條外商投資國有企業資產重組主要是指國有企業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並購境內其他企業(以下簡稱並購項目)補充自有流動資金(以下簡稱補充流動資金項目)和償還企業債務(以下簡稱償債項目)的行為。第三條國有企業利用外資進行資產重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嚴格遵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

(二)妥善安置下崗職工,不得損害職工合法權益;

(三)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保護債權人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銀行債務。第四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國有企業利用外資進行資產重組。第五條外商投資國有企業資產重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以下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查:

(壹)投資總額(其中並購項目投資總額為被並購企業資產總額,下同)在6543.8億美元以上(含6543.8億美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上報國家經貿委審核批準。

(二)總投資6543.8億美元以下、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報國家經貿委審核。

(三)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委)審核,並抄送國家經貿委備案,其權限不得下放。屬於限制類(B)的項目,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辦理。第六條項目核準文件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項目名稱和地址;

2.國有企業的名稱、經營範圍、技術實力、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

3.外國投資者的名稱、國別、註冊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明、資信證明、技術實力和經營範圍。

4.項目內容、發展目標和方向;

5.利用外資的方式和規模、產品品種、生產能力和銷售方向;

6.投資總額、註冊資本、所有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及資金來源;

7.運營年限;

8.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9.對於外匯不平衡的項目,應附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核準意見;

10.企業(出資人)主管部門意見。第七條根據不同項目類型,分別提供相關文件:

(壹)合並項目

1.被兼並企業和被兼並企業概況(包括經營範圍、生產規模、設備和技術水平、財務狀況等。);

2.被兼並企業和被兼並企業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被兼並企業的資產清單;

3 .合並方案(包括合並類型、資產債務重組方式、被合並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經營範圍、生產規模、產品市場份額等。);

4.外國投資的方式和期限;

5.被兼並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

(六)被兼並企業債權銀行的意見;

7.被兼並企業或被兼並企業所在省(區、市)職工再就業協調小組意見。被合並企業和被合並企業已改制為公司的,還應提供股東會的合並決議;

8 .被兼並企業與被兼並企業簽署的兼並意向書;

9 .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被兼並企業中的國有資產)。

項目建議書可能只包括1、3、6和7項。

(2)補充流動資金項目

1.企業概況(包括經營範圍、生產規模、產銷狀況、生產能力利用率、流動資金周轉率、資產負債率);

2.企業最近連續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3.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對企業流動資金的需求及其計算依據;

4.外國投資的方式和期限;

5.企業主銀行的意見;

6 .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

項目建議書只能包含1、3、5項。

(三)債務償還項目

1.企業概況(包括經營範圍和生產規模、設備和技術水平、總資產收益率、凈資產收益率、投資回收期、貸款償還期等。);

2.企業債務狀況(包括債務期限和幣種結構、利率和還款方式、主要債權人、逾期債務等。);

3.企業最近連續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債務償還計劃(包括與債權人達成的債務處置協議);

5 .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

項目建議書只能包含1和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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