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關文件在談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指出,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必然結果。只有二三產業發達,大多數農民實現非農就業,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的地方,才有大規模的流通和適度的規模經營。總的來說,我國絕大多數農村還不具備這個條件。所以,土地使用權流轉壹定要堅持條件,不刮風,不定指標,不強制執行,不通過拿走農民承包地來轉移勞動力。農村土地流轉應該主要在農民之間進行。隨著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將離開土地。他們騰出的土地應主要由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經營,以擴大農民經營規模,增加農民種田收入,緩解人地矛盾,也有利於保護耕地。企業和城鎮居民在農村隨意出租經營農民的承包地,存在諸多隱患,甚至可能導致土地兼並,使農民成為新的雇農或失業者,危害整個社會的穩定。為穩定農業農村,中央不鼓勵工商企業長期、大面積租賃經營農民承包地,地方政府也不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到農村租賃農民承包地。
根據中央文件精神,並充分考慮到各方對土地流轉問題的意見,草案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了修改。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農民與發包方建立新的承包關系,承包方與發包方對該土地的原承包關系終止。”按照本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轉讓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計保障,只有在完全不依賴土地也能生活的情況下,才應該允許農民放棄。目前農民在城市發展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農閑時進城打工,農忙時回家種田;有些人帶著對黃金的光明希望來到這座城市,但後來發現事情很困難,想打退堂鼓;有的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在城市生活了幾年甚至更長時間,但通常是合同工,合同終止就失去了生活來源;有的在城市開了公司、企業、老板,已經在城鎮安家落戶;有的在城市上學;有的通過招聘等形式進入國家機關、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其中相當壹部分人在失去工作、生活來源和保障後,可能會回到自己的家鄉,依靠承包的土地維持基本生活。法律應該考慮他們的實際情況,對他們的生存負責。所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壹條要求只有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的人才能流轉土地,沒有這個條件的土地流轉是不允許的。至於什麽叫“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明確的標準,可以根據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比如他們已經轉為非農業戶口成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大學教授,城市裏有社保制度給他們發放救濟金和生活補助。有壹點是明確的,所謂穩定職業不能是農業職業,比如不應該包括在鄉鎮企業工作。
第二,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不像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只需要發包方備案。這是因為:壹方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會終止原有的合同關系,發包方和受讓方要確定新的合同關系,特別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組織以外的農戶。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系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村民的內部關系,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定資格、是否具備承包經營能力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的履行。另壹方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會使承包人失去土地,也就是失去在農村的生活保障。如果承包方自由流轉土地,可能會出現有的人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錢全部花完然後要求集體經濟組織替他承擔生活保障或者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承包土地的情況。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需要征得發包方的同意。土地轉讓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發包方應當給予許可。
三、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
這個條件對受讓方有兩個要求。首先,受讓人必須從事農業生產。從事工業、商業和服務業生產經營的人員不得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人;第二,受讓方是農民。工商企業、城鎮居民和投資農業開發的外國投資者不能成為受讓人。要求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可以保證土地的農業生產用途和糧食生產任務的完成。
承包方流轉的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對於轉讓的部分,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受讓方應與發包人建立新的合同關系。未轉讓的部分,由原承包人和發包人重新建立合同關系,變更原合同。
目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大多體現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總體是健康的。但是,壹些村莊仍然存在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侵犯農民承包經營權、損害農民利益等問題。比如,有的把土地流轉作為增加農村收入的手段,與民爭利;有的以土地流轉為名,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糾正,就會引發矛盾,甚至動搖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因此,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不僅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流轉條件,還要註意以下問題:壹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二是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第三,受讓方必須有經營農業的能力。第四,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第五。發包方不得強迫承包方轉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