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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細則的交割與結算

第二十六條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每份合同的履約時間為合同生效後的第五個工作日,交割時間為30天。

第二十八條買方必須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全部貨款壹次性或分批匯入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農業發展銀行賬戶。交易市場收到貨款後,在1個工作日內,根據買方要求(或按交易時間先後順序)和貨款折算的糧食數量,向買方發出交割通知,並於當日通知買方,同時通知中儲糧相關分支機構安排出庫交割。交易市場不得強迫買方壹次性匯交全部貨款。如舉報屬實,中央財政將通過結算代扣相應的款項利息。交易市場將在發出交割通知後4個工作日內,將貨款全部劃入中儲糧總公司指定賬戶。

第二十九條買方需要包裝材料時,包裝材料由買方自行提供或委托賣方保管。如果買方自願采用散裝運輸或自備包裝材料,賣方倉庫不得強迫買方購買包裝材料。買方委托賣方承擔倉儲代理時,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賣方倉庫不能強制帶著包裝好的糧食出庫,是否帶包裝好的糧食出庫由買方決定。如需散裝出庫,倒袋費由賣方倉庫承擔,並計入車(船)板前費用。

第三十條自成交之日起,買方可以到賣方倉庫驗貨。賣方倉庫與交易市場核實交易合同後,賣方倉庫予以配合。

賣方倉庫接到發貨通知後,根據每天的發貨能力,安排足夠的人員上班,正常發貨。買方應提前壹天書面或電話通知賣方,以便安排均衡交貨。如遇特殊情況,雙方應及時溝通,賣方倉庫應積極配合,保證交貨時間。

第三十壹條買方提貨時,應及時派人到賣方倉庫組織現場驗收並監督裝貨。食品質量以公布的質量指標為準。數量以合同和倉庫中的稱重儀器為準。儲存倉庫的計量衡器必須經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並在鑒定有效期內。倉庫應允許買方確認稱重儀器的準確性。賣方倉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19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等規定,按照成交價格和結算標準數量向買方全額支付對銷售發票的開具和收取沒有爭議的,雙方當場簽署驗收確認單,賣方當日通知中儲糧總公司及其農發行和相關交易市場。如對數量和質量有異議,應停止收貨,並與賣方倉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市場調解。交易市場應當組織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糧食質檢部門對重量和質量進行檢驗,發生的費用由錯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糧源所在地中儲糧分公司應當會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督促相關銷售者及時將儲存倉庫出庫,並要求銷售者將儲存倉庫不得為購買者提供代保管糧食的服務。

買方如有異議,必須在規定的合同期滿後5日內向交易市場提出。如在合同規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後,有關各方仍未收到驗收確認單,則視為合同已交付,中儲糧總公司和農業發展銀行將結清貸款。

第三十三條賣方出庫的糧食品種按照交易合同約定。整精米率等具體品質指標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單位)關於印發2007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方案的通知》(發改經貿[2007]244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水分和雜質如有差異,請參照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關於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2006 54 38+0]146號)第6.7.1、6.7.2款的規定(增加)以便於驗收核算, 國標規定的水分、雜質標準量為14.5%,1%為結算標準量(即按照拍賣銷售價結算貨款金額)。 實際交付糧食的水分、雜質高於或者低於國家標準規定的標準的,應當通過增減實際交付糧食數量確定結算標準金額。買賣雙方在倉庫存儲點當場簽署驗收確認單,註明實際數量、水分、雜質等。出庫糧食的,同時註明按國家標準(即結算標準量)折算的水分、雜質等糧食數量。

如果實際水分和雜質高於或低於國家標準,具體換算成糧食標準量的計算方法如下:

1.含水量:以標準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加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除1.3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該項扣分;如果實際含水量低於標準規定的水分指標2.5個百分點,即實際含水量低於12%(不含),則不再繼續遞增。

2.雜質:以標準規定的雜質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加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除1.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扣分。

第三十四條買賣雙方之間的業務糾紛,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市場調解。通過協商或者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協商(調解)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爭議可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糧食行業爭議仲裁中心解決。

第三十五條交易市場向買賣雙方分別收取交易金額0.8‰的交易手續費。預交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買家的交易費用,余額退還。賣方交易費由交易市場按規定比例從糧食銷售款中代扣,事後清算。廣告費用從交易市場收取的交易費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買方預付的履約保證金可在交易完成後轉為付款。沒有成交的,交易會結束後,交易市場出具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收據,經交易市場核實後,在2個工作日內退還。對部分交易,未完成部分對應的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按上述規定返還,也可折抵貨款。

第三十七條中儲糧總公司應在簽署驗收確認單後5個工作日內與相關農業發展銀行進行貸款結算。如有凈結余,按月上繳中央財政;如有凈虧損,在還款的次月向財政部掛失。中儲糧總公司未按期歸還貸款並上繳盈余的,由此產生的利息由中儲糧總公司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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