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的鑒定是保密法賦予保密行政部門的壹項重要行政職權,也是壹種法定的證明行為。在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中,國家秘密鑒定結論作為書證,是公訴、司法機關偵查的重要證據和參考。在許多案件中,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壹旦被采納,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乃至對涉案人員的定罪量刑產生重要影響。嚴格依法進行鑒定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對保證鑒定工作質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辦案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秘密鑒定規定》的前身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國家秘密鑒定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所以它的前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國家秘密的認定規定》於20265438年9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規範國家秘密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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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分類鑒定工作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家秘密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家秘密鑒定,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中的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鑒定、認定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秘密鑒定的申請、受理、辦理、審查和監督。
第四條國家秘密鑒定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規範、結論準確。
第五條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紀檢、監察、偵查、公訴、審判機關(以下簡稱辦案機關),可以申請國家秘密鑒定。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家秘密的鑒定工作。
第六條國家秘密的鑒定應當依據保密法律法規、保密事項範圍以及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文件。
第七條下列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
(a)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
(二)屬於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在泄露前已經依法公開或者已經無法控制知道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五)其他不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泄密行為。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中央級辦案機關申請國家秘密鑒定的,應當向國家保密行政部門提出。省級以下辦案機關申請國家秘密鑒定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直接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重大、疑難、復雜事項。
第九條申請國家秘密鑒定時,辦案機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鑒定國家秘密的正式文件;
(二)需要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以下簡稱確定事項)及確定事項清單;
(三)進行國家秘密鑒定時需要掌握的相關信息的說明,包括案件基本情況、鑒定物品來源、公開對象和時間、回避建議等。
第十條申請國家秘密鑒定的公文,應當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制作,寫明認為有關事項涉嫌屬於國家秘密級發掘的理由或者依據。
如果鑒定事項屬於咨詢意見、聊天記錄、詢問(詢問)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物品等。,辦案機關應當對涉嫌屬於國家秘密、需要申請鑒定的具體內容進行篩選、整理。
鑒定事項不是中文的,辦案機關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辦案機關提供的中文譯文進行鑒定。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國家秘密鑒定申請:
(壹)申請機關和申請方式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要求的;
(二)辦案機關已就同壹鑒定事項申請國家秘密鑒定的;
(三)鑒定項目的內容明顯捏造,或者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和來源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提供材料,或者經修改、補充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