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傷害後對傷者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的評定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人身傷害、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糾紛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的評定。
2.定義
本標準所稱的“三期”是指人體傷害發生後,傷者所需的休息、營養和護理時間,分別稱為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
休眠期
休息期(又稱緩建期、醫療期)是指人在接受醫療和功能康復治療後,不能參加壹般工作、學習和活動的時間。
營養期
營養期(又稱營養代償期)是指人體損傷後,為提高治療質量或加速損傷恢復,需要補充必要營養素的時間。
哺乳期
護理期(又稱護理陪伴期)是指人在受傷後的醫療或功能康復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
第二,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數量增加的原因
1,是為了當事人獲取更有效的證據。
隨著我國法治觀念的深入,當事人對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相關內容的理解加深,學會了如何依靠法律和證據去打官司,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壹種證據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77條,鑒定結論壹般比其他證據形式更具證明力。因此,為了收集具有較高證明力的證據,當事人盡量對可以申請鑒定的事項申請鑒定。
2、對對方單方面的鑒定結論不滿。
在訴訟前,原告壹般是自己損失自己委托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進入訴訟後,其他當事人往往拒絕承認其真實性和公正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壹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壹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是因為鑒定後情況發生了變化,比如參與傷殘鑒定的當事人身體恢復了,對方認為已經恢復了相應的功能,提出重新鑒定。因此,申請鑒定的人數逐年增加。
3.司法鑒定被賦予了強大的證明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壹條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的證明力。
第三,司法鑒定的終止
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1.發現委托估價物品的使用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評估資料不真實或獲取方式不合法;
3.由於評估資料不完整、不充分或用盡、損壞,委托人不能或拒絕補充符合要求的評估資料;
4.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的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議約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拒絕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6.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鑒定的;
7.委托人取消委托評估或主動要求終止評估;
8.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
9.司法鑒定協議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鑒定終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並退回鑒定材料。鑒定終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和責任,酌情退還相關鑒定費用。
以上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國家三期鑒定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總結壹下,國三期包括休息期、營養期、哺乳期,每個階段的認定標準都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