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等審計結論性文件所反映的內容。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審計結果公布,是指審計機關向社會公開審計管轄範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第四條審計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布審計結果:
(壹)廣播電視;
(二)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3)互聯網;
(4)新聞發布會;
(五)通報和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條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必須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涉及重大問題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七條審計機關可以按照審批程序向社會公布下列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壹)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
(2)受到公眾的關註;
(三)其他需要向社會公布的。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和其他審計結論性文件生效後,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九條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時,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並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
第十條審計機關舉行新聞發布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準和登記手續。
第十壹條審計機關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形成的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歸檔。
第十二條按照有關規定擅自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6月1996+2月16日發布的《關於審計機關報告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定》(362 [1996])同時廢止。
審計機構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守則
第壹條為了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執行審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能力和職業責任。
第三條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工作,遵守國家審計準則。
第四條審計人員處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合理謹慎、專業保密、誠實守信、盡職盡責。
第五條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按照規定回避。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得隱瞞或者曲解事實。
第八條審計人員履行職責,特別是做出審計評價和提出處罰意見時,應當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偏袒。
第九條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審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得對無證據支持、未經核實、法律依據不當和超出審計職責範圍的事項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合格的學歷,通過崗位資格考試,具備與其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工作經驗,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不從事無能力的業務。
第十壹條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審計機關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參加審計機關組織或者認可的繼續教育和在職培訓活動,學習會計、審計、法律、經濟等方面的新知識,掌握與其工作相適應的計算機和外語技能。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應當達到審計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對履行職責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資料和審計記錄,未經批準不得向外界提供和披露,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十四條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審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審計權威,不得從事有損審計機關形象的行為。審計人員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審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其所在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2006年6月1996+2月16日發布的《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任申發[1996]3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