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206544)。
壹是對需要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了新的規定。
《實施辦法》根據兩辦《意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了應當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範圍。
在司法考試制度確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類法律職業的基礎上,將在行政機關擔任首次法律仲裁員和首次行政處罰決定復議、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範圍。
二是考試報名職業資格有新規定。
根據《意見》,在《實施辦法》第九條中,對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職業資格作了壹般規定,即“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法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這壹規定提高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職業資格門檻,有利於從源頭上保證法律職業者的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同時,要按照增加固定存量、確保各項措施落實的改革思路,按照《意見》確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取得學籍(考試)或者取得相應資格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高等學校學生身份(考試)或已取得相應學歷的人員,屬於“老年人”,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壹直有效。
三是對不予註冊的禁止性條件有了新的規定。
為了從源頭上控制法律行業的入口,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應當建立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行業的制度和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機制,以及修訂後的律師法和公證法。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因其他情形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待遇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四、考試內容和方法有了新的規定。
在考試方式上,《實施辦法》將壹次性考試分為客觀考試和主觀考試兩個階段。只有通過客觀題考試的考生才能參加當年第二階段的主觀題考試,客觀題合格分數線在本年度和下壹個考試年度有效。
同時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計算機化考試的方式。考試內容方面,明確考試內容和命題範圍以當年司法部公布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五是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管理有了新的規定。
擴展數據:
審視改革,以高標準推進高質量
未來,壹些沒有經過壹定時間法律專業學習或實踐的人,將無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對其職業發展造成壹定影響。但從長遠來看,高門檻的設置有利於促進法治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人才保障;也是對個人職業素養和水準提升的壹種推動。
選拔人才,尤其是涉及公平正義的人才,首先是要保證質量。作為法律職業準入的關口和選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標尺,國家司法考試設置的門檻有多高,直接關系到法律職業者的職業素養和水準。目前,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等制度規範還有待研究制定。但只有堅持更嚴格的標準,設置更科學的形式和內容,設置好法律人才選拔關口,才能為政法戰線建設壹支優秀的隊伍提供保障。
新華網-考試改革,以高標準倒逼高質量(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