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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案件的偵察需求及對策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依照法定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言語訊問的壹種偵查措施。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反腐敗偵查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訊問犯罪嫌疑人已經成為打擊貪汙賄賂犯罪的有力武器,在偵查工作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於反貪偵查模式不同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模式,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壹般在壹開始就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但舉報人往往因為諸多因素難以提供更具體的信息,因此不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偵查人員的任務是根據所掌握的線索,循著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行為,廣泛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即偵查模式壹般是以人查事。目前,作為檢察機關,秘密偵查、技術偵查等手段由於其技術裝備落後等原因,在偵查過程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就目前而言,在加強證據意識和證據收集的前提下,還是要把訊問作為反貪偵查的重中之重。另壹方面,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存在何種犯罪事實,嫌疑人自己最清楚,其供述本身也是法定證據之壹。當然,我們對待口供的態度應該堅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堅決摒棄以口供為證據之王的落後觀念。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傳喚或者拘留的時間只有12小時,也就是說12小時之後,人就會被釋放或者拘留。所以,只有在案件具備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正面訊問犯罪嫌疑人。所以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壹定要做好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後的初查。通過這些工作,我們可以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有所準備。如果前期工作沒有做好,證據不夠紮實充分,壹旦犯罪嫌疑人提出所謂的合理辯解,時間達到12小時,就會導致我們工作的被動。不放人,違反程序法,放人已經讓他們警醒了,以後的工作往往很難開展。所以在審問之前,我們必須做好準備。

首先,制定壹個審訊大綱。

訊問前壹定要做好偵查計劃,避免心如刀絞,倉促上陣。通過制定訊問提綱,可以明確訊問的目的、要求和要點,訊問的步驟和方法,要問的問題和順序,犯罪嫌疑人可能的辯解及其對策。我認為壹份比較成功的審訊大綱應該包括:

1.訊問主體身份和職務便利;通過此,可以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涉嫌犯罪的職務便利,以及他是如何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包庇犯罪的。

2.對涉嫌犯罪事實的訊問,應當根據犯罪構成的幾個重要要件綜合進行,並根據涉嫌犯罪的不同性質,分別有重點的訊問。比如對於貪汙罪,就要問賬目如何處理,贓款如何取得。對於受賄罪,要問清交錢的細節和獲利的情況;最後,壹定要問清楚贓款去向,壹是追回經濟損失,二是深挖犯罪需要(何剛案)

3.罪輕、自首、立功等情節的訊問。既要收集有罪證據,也要收集無罪和罪輕的證據,以達到法律所要求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統壹。

二、做好訊問前的準備工作。

首先,要熟悉案情。作為參與訊問的偵查人員,包括做記錄的書記員,必須熟悉舉報材料,掌握的證據和這些證據的證明程度,以及那些不清楚的問題,還缺少哪些證據,相關涉案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做到有備無患。在訊問前,也要通過換位思考,思考嫌疑人可能會提前辯解的原因,並仔細收集證據,詳細占有材料,以堵住其退路。這種方法有點類似於檢察部門在庭審前對辯護人辯護要點的預測。無論如何,訊問工作只有在詳細的證據和犯罪嫌疑人辯解的理由得到充分論證和分析後才能開始。

其次,要認真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各種情況。在案件的初查階段,要註意收集嫌疑人的個人和家庭的信息。通過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學歷、愛好、個人經歷、收入來源、家庭背景、社會關系等情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點以及訊問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心理變化。這裏有壹個例子。在向王(某公司財務副經理)取證的過程中,我們充分了解了王的個人情況和工作內容後才與他聯系:王是壹名退伍軍人,常年受到正面教育,為人正派,作風堅決。經過分析,我們認為他經過訊問人員的教育,對自己涉嫌的犯罪行為應該有了積極的認識,也就是說他能夠從心理上對待承辦人。但由於該案是* * *共犯,在接到共犯已被檢察機關調查的消息後,可能已經具備相關反偵查手段,有將自身問題作為犯罪進行逃避的說法;此時,我們對王涉嫌犯罪的時間、地點、原因、具體情節等細節進行了壹遍又壹遍的梳理和核對,發現王作為財務主管,在涉嫌犯罪後,可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賬目,以逃避打擊。正是因為在審訊之前,我們詳細分析了王某的背景和涉嫌犯罪的證據,所以在審訊王某的過程中,王某始終按照承辦人的審訊路線,根據我們的預測,在案發前提出了所謂的將贓款退還單位的說法。由於事先的預測和對壹些會計資料的掌握,王的說法弄巧成拙。他不僅如實供述了涉嫌受賄的事實,而且在聽說了同案犯的罪行後,也如實向承辦人供述了自己偽造賬目的行為。這個案子的審訊達到了目的。

第三,突出訊問重點。

因為羈押前的訊問只有12小時,偵查人員必須有很強的時間觀念。在訊問過程中,他們必須突出重點,抓住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傳喚後的恐懼心理,巧妙立足現有證據,突出薄弱環節,運用心理戰摧毀其精神防線。需要在12小時內使口供和現有證據達到羈押標準,為下壹步偵查工作做準備。這就要求訊問人員、記錄人員在制作偵查筆錄、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時,要抓住訊問的重點,不要在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的細節上與犯罪嫌疑人過多糾纏。如果遇到壹時解決不了但又無法回避的問題,可以讓犯罪嫌疑人適當提出借口,進行模糊處理,但在後續的取證工作中,壹定要針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疑點或借口,以便盡快核實、查明。

第四,綜合運用各種偵查手段。

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其他工作人員還應當開展對犯罪嫌疑人住所和辦公室的搜查、對關鍵證人的詢問和追捕工作。通過這些工作的開展,壹方面為訊問提供了更加有力的證據支持,另壹方面也為下壹步羈押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決策依據。在此,我想談談我對同步錄音錄像全過程的看法。這壹措施實施後,確實對過去傳統的訊問方式提出了壹些挑戰。特別是過去使用的壹些有誘供嫌疑的灰色語言,必須在錄音錄像的條件下徹底禁止。但也應該看到該制度的優點,即對於口供作為證據的固定和證據效力的提高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以往犯罪嫌疑人否認口供真實性、陷害承辦人的各種理由,在制度下往往失效,同時制度也能在壹定程度上降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

五、口供的固定和翻供的防止。

口供作為言詞證據,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犯罪嫌疑人在被檢察院突然傳喚後,往往會因為準備不足而被迫在現有證據和訊問面前交代壹些問題。事後,在情緒穩定後,犯罪嫌疑人處於趨利避害的本能中,往往會找各種借口,為自己辯解,翻供,甚至否認自己已經交代的所有問題。對此,作為調查者,壹定要提前做好準備。這就要求我們在訊問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嫌疑人對相關問題的交代,不能急於求成,防止嫌疑人找借口。因為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壹方面是對自己辯護權的尊重;另壹方面,通過他們的辯解,偵查人員要思考他們未來可能翻供的原因,制定出他們翻供的對策。

口供大多以犯罪構成要件為依據,所以在訊問中,需要對犯罪四要件進行探詢,並以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必須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使用的壹些模糊語言提出質疑,讓他們說出自己的初衷。否則在以後的起訴階段或者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會在這些詞的歧義上做文章,翻供。還要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觀目的進行追問,以促使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從而提高其供述的可信度。另外,壹般情況下,訊問筆錄完成後,要讓犯罪嫌疑人寫壹份個人供述和對自己所犯錯誤的思想認識。當然,如果有條件的話,最好同時通過錄像的方式固定訊問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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