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新任命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前身是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起,增加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種內部職業資格考試,統稱為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考試的主要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和閱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壹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考試類別
每張試卷分值為150,試卷具體科目為: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制。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
試卷四:例題(案例)分析、司法文書和討論。包括:試卷壹、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試卷1、2、3為機讀選擇題;試卷4為書面舉例(案例)分析題(包括法律文書寫作)。
申請人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試卷參加考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維吾爾語、哈薩克語、蒙古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內蒙古自治區有蒙古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西藏自治區有藏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吉林省有韓語試卷的考點和考場。
申請資格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2]。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院校非法學學士學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所轄縣(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不屬於國家或省級扶貧開發工作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9個西部省區所轄縣(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條件放寬到大學法律學歷。
放寬報名資格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6 12 31。(《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中部六省西部大開發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
(5)品行良好。
2013的高校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申請香港、澳門、臺灣省或國外高等院校畢業證書(學位)者,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考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如果他們已經辦理了註冊手續,註冊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四)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註冊的。
3.已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已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