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在服役期間,為國家付出了無數的汗水和激情。在他們服役後,國家實施了壹系列政策來保護退伍軍人的基本權益。退伍軍人在養老保險過程中,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事實上,根據國務院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現金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退伍軍人和普通公民壹樣,自己掏錢買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60歲以後開始享受養老金。但達到退伍軍人服役年限(軍齡)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雖然他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被視為已經繳納,也就是說10年是以他的繳費年限為基數計算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企業和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實施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可視為“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繳納養老保險費。此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轉入企業後,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和城鎮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被招用為合同制工人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和農村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個人繳費制度實施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客觀性: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伍軍人可以自願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工齡視為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後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明確政策法規,確保退伍軍人養老保險。近日,新疆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明確了全區各市養老保險工作中反映的五個具體問題。壹是城鎮退役士兵分配期間的連續計算年限問題。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關於解釋〈若幹規定〉的通知》(民[1988]1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辦[2006 5438+0]188號)關於“符合城鎮安置”其長”“待分配時間是指符合《安置條例》規定的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返回原征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擬分配時間原則上自註冊之日起不超過壹年。因組織原因等特殊情況造成的,可以適當延長。“今後分配給符合城鎮就業條件的退役士兵的時間,原則上從報名之日起不超過1年。因組織原因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待分配時間的,經當地安置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待分配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因本人原因延長待分配期限的,延長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符合城鎮就業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及時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二是參保人繳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待遇的計算。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及時退出工作崗位,辦理退休手續。對因各種原因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並繼續繳費的,可認定繳費年限,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正式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是變更相關信息後的退休人員待遇。由於歷史原因,退休人員要變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出生年齡和身份,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確認。確認後,原養老待遇不變,從次月起按新確認的年限和年齡享受相關待遇,舊的不再補發。第四,被保險人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根據《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的通知》(新政辦[2010]98號)規定,參保人累計繳費15年及以上,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按月領取養老金;不滿15年者,可延期繳費至15年,再按月享受養老金。延長時間不受年齡限制。第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續保的有關問題。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轉發:的通知》(新政辦[2065 438+00]36號)和《關於印發實施意見的通知》(任新社發[2065 438+00]15號)。在全國和自治區關系接續網上軟件尚未使用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手工操作為參保人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並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續保月報制度,及時向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報告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