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壹條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為部級。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貫徹黨中央關於衛生與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與健康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制定國家衛生政策,起草衛生事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和規劃,制定部門規章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利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的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完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促進衛生公共服務提供者和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建議。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幹預措施,制定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控制以及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援。
(四)組織協調實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
(五)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用藥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藥品短缺預警,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參與制定國家藥典。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準。
(六)在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健全綜合衛生監督體系。領導實施《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七)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制定並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範和標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
(八)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完善計劃生育政策。
(九)指導地方衛生工作,指導基本醫療衛生、婦幼保健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動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黨和國家重要會議、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壹)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承辦中國老齡協會,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二)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3)職能轉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要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進健康中國戰略實施,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進健康為重點,轉變方式、強基層、重保障,把治病的重點向人民健康轉變,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務。壹是更加註重預防和健康促進,加強重大疾病防控,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健康服務體系。二是更加註重工作重心轉移和資源下沈,推動公共衛生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群眾傾斜。第三,更加註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普惠化和便利化。第四,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促進公共衛生服務提供者和方式多樣化。
(十四)職責分工。
1.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制定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質量、結構和分布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人口發展規劃中的相關任務。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化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體系,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詢機制,研究提出國家人口發展戰略,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意見,提出促進人口整體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與民政部的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制定應對人口老齡化和醫養結合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監督指導、組織推動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醫療保健、心理健康和老年護理服務等老年衛生工作。民政部負責養老服務的統籌推進、監督指導、監督管理,擬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法規、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海關總署的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傳染病綜合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編制《國境衛生檢疫監測傳染病目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海關總署要建立健全口岸傳染病和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合作機制、傳染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口岸輸入性疫情通報和協同處置機制。
4.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制定並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有必要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5.與國家健康保險局的職責分工。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等部門加強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6.與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的職責分工。國家醫藥品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國家藥典委員會,制定國家藥典,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第四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設以下內設機構
(1)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行,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2)人事部門。制定衛生專業人才發展政策,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
(3)規劃、發展和信息技術部。承擔健康中國戰略協調和推進工作,組織制定衛生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衛生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衛生統計工作。帶頭執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4)財務部。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5)法規司。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6)體制改革司。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建議,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
(7)疾病預防控制局。制定重大疾病防控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幹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承擔傳染病信息發布工作。
(8)醫療行政及醫院管理局。制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和行風建設等方面的管理政策、規範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促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的工作。制定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9)初級衛生部門。擬訂基層衛生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
(十)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醫療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信息。
(11)科學、技術和教育司。制定衛生科技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繼續教育,協調指導醫學院校教育。
(12)綜合監督局。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監督,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學校衛生、公共衛生、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的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管體系,引導和規範執法行為。
(十三)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系統司。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目錄。開展用藥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藥品短缺預警。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價格政策和鼓勵、支持藥品生產的政策提出建議。
(十四)食品安全標準和監測評價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溝通,承擔食品原料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15)老年人健康部。組織制定並協調實施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制定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16)婦幼保健司。制定婦幼衛生政策、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保健、出生缺陷預防、嬰兒早期發育、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殖技術服務。
(17)職業衛生司。制定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相關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協調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監測和家庭發展部。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別救助制度。
(十九)宣傳部。組織健康促進、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承擔健康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20)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組織和指導衛生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和對外援助,開展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管理工作。
(21)衛生局。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中央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管理,黨和國家重要會議、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北京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老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六十二條軍隊醫療機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