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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然資源部征地標準

法律分析:國家征地補償標準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此外,在住房保障方面,將為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能提供的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房屋,按新建房屋造價給予補償。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土地壹般需要以下程序:

1,應用。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準予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經批準後,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時,建設單位應當持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選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審批後,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初步選定建設地點,劃定用地範圍。

3、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用地範圍和建築面積估算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單位依法商定被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4.分配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批準權限批準,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進度壹次性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5、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核實實際用地情況。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實際用地情況。經批準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第二十三條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應當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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