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合同可以由雙方協商變更,也可以在法定事由的情況下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七條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四十八條當事人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違背真實意思的方式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二、借款合同變更的幾種情況。
借款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公知合同,其變更的條件應遵循合同變更的壹般原則,無特別規定,即《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款主體和借款人、借款金額、貸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糾紛的方式等。下面,我們就從這幾個方面來分析最高額抵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
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是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人)和債務人(借款人)。有最高額抵押擔保時,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疊(以下簡稱債權人),無第三人提供擔保或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疊(以下簡稱債務人)。債務人以他人財產作抵押或以第三人作擔保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保證人。因此,我們的主體變動分析將在其他所有條件不變的假設下,獨立分析各主體變動對債權風險的影響。
(壹)變更債權人
債權人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將其全部債權讓與他人,只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化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理論上,根據債權轉讓原因的不同,可以分為債權轉讓和債權讓與。債權轉讓,是指基於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約定,有償轉讓債權;債權轉讓多指基於贈與、法人債權人的分立、合並、自然人債權人的已故繼承人繼承債權而進行的債權無償轉讓。
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本不會出現。因此,我國擔保法做出了具體規定。雖然第61條有禁止抵押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規定,但是,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第61條做了限制性解釋。第二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群眾可以對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尚未審結的案件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現實中,由於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的債權人在壹定情況下可以轉讓其債權。而且第八條規定,人民指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債權轉讓有效。第九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該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被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為債權轉讓生效,抵押權壹並轉讓。最高額抵押中的不特定債權被指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債權轉讓有效。
(1)另外,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確定之前,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壹致的,根據民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律上可以轉讓單筆債務。因為最高額抵押不從屬於各具體債權,而是從屬於基礎債權法律關系,所以各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是意味著該債權不在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範圍內,但抵押權並未轉讓給受讓人,該債權數額不再計入最高額抵押擔保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這種行為本質上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的變更。擔保債權的範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本法律關系的類型決定的,因此範圍的變化實質上意味著基本法律關系的變化。通常這種變化表現為:
(1)將原債權類型替換為某壹類債權;
(二)增設其他類型的債權;
(3)將部分債權排除在原有債權之外;
(4)也可以追加特定的債權。
(1)這些變更不需要取得抵押權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須在抵押權確定之前進行,否則無效,變更登記是變更的生效要件。抵押權確定前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視為未變更。
(2)《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也認可了本法的債權轉讓效力,規定最高額抵押在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之前,不得轉讓部分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在確定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之前,對債權轉讓已經發生了變化並持肯定態度,甚至給予了壹定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空間。但是,作為銀行和其他類似的金融機構,在不同的狀況下應該采取不同的對策:
(1)作為債權人簽訂合同時,為防範自身風險,在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時,最好約定債權轉讓方式而非最高額抵押,更有利於保護自身利益;
(2)作為第三人,在接受債權轉讓時,應當要求將其最高額抵押壹並轉讓。因此,這種轉讓已經被法律所允許,第三人可以依法請求最大限度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變更債務人
債務人的變更可以因多種原因發生,主要包括債務承擔、債務人的合並與分立、債務人的追加、多個債務人中單個債務人的退出等。特別是,壹旦發生債務承諾,對最高額抵押的影響將根據不同類型的債務承諾而有所不同。在前文中,筆者已經明確了債務承諾的類型,即免責債務承諾和共存債務承諾。在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免除債務承諾如果要保留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效力,還必須得到抵押人的同意,並且這種同意需要通過書面合同或多方協議來固定。因為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對抵押人最終是否承擔債務影響很大。但在共存債務承諾的情況下,即增加新的債務人,實際上降低了抵押人的擔保風險,理論上無需其同意即可生效。
但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如
(1)債務人與抵押人重疊的,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變更債務承擔時,只需債權人同意即可;
(2)債務人與抵押人重疊。在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承擔債務變更時,如果仍要求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雖然實際上減輕了債務人的負擔,不需要更多的手續,但其作為保證人的身份就要獨立行使其保證人權利。如果能在征得其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調取,將使整個證據鏈更加完整嚴謹;
(3)債務人與抵押人分居的,無論以哪種方式承擔債務,均須征得抵押人的書面同意。
三、借款合同的變更有幾種方式。
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壹般原則,即《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對於辦理了審批登記手續的,分析了借款主體和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等幾個因素擔保的借款合同的變更。借款合同的主體是債權人(通常貸款人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債務人(借款人),債權人重疊(提供抵押時簡稱抵押人)。債務人以他人財產作抵押或以第三人作擔保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保證人。所以在我們師傅不變的情況下,我們會獨立分析每壹個影響。(壹)債權人變更債權人因合同、贈與或者基於法律規定將其全部債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僅導致債務主體發生變更而不改變債務內容。理論上,根據債權轉讓原因的不同,可以分為債權轉讓和債權讓與。債權轉讓,是指基於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約定,有償轉讓債權;債權轉讓、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債權人的已故繼承人繼承債權等。但是,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是基於具體的規定。61條雖然有最高限額,但最高人民《關於審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對61條做出了限制。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國有銀行債權後,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立案的案件,人民群眾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轉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就是說,現實中,由於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的債權人在壹定情況下可以轉讓其債權。而且第八條規定,人民指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後,債權轉讓有效。第九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該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不特定債權時債權轉讓有效,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在抵押存在且債權特定後生效。(1)另外,在最大抵押擔保確定之前,業務人員同意要轉讓單筆債務。根據民法規定,由於最高額抵押不從屬於各特定債權的基本法律關系,各特定債權的轉讓僅意味著該債權不隨最高額抵押壹並轉讓給受讓人,在債務抵押所擔保的實際債權總額內,轉讓後該債權成為無擔保的普通債務。這種行為本質上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的變更。擔保債權的範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本法律關系的類型決定的,因此範圍的變化實質上意味著基本變化往往表現為壹種債權類型;(二)在其他種類的債權中增設某壹種類的債權;(4)也可以追加特定的債權。(1)這些變更不需要取得抵押權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須在抵押權確定之前進行,否則無效,變更登記是變更的生效要件。如果在抵押確定前當事人不做,則視為無變更。(2)《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也認可了本法的債權轉讓效力,規定最高額抵押在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之前,不得轉讓部分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在確定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之前,對債權轉讓已經發生了變化並持肯定態度,甚至給予了壹定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空間。但作為銀行等類似金融機構,在不同的身份情況下應采取不同的對策:(1)作為債權人簽訂合同時,在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時,最好選擇約定的債權轉讓方式而非最高額抵押,更有利於保護自身利益;(2)作為第三人,在接受債權轉讓時,應當要求將其最高額抵押壹並轉讓。因此,這種轉讓已經被法律所允許,第三人可以依法請求最大限度地保護其合法權益。(二)債務人的變更可以因多種原因發生,主要包括債務承擔、債務人的合並與分立、債務人的追加、多個債務人中單個債務人的退出等。特別是,壹旦發生債務承諾,對最高額抵押的影響將根據不同類型的債務承諾而有所不同。在前文中,筆者已經明確了債務承諾的類型,即免責債務承諾和共存債務承諾。在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免除債務承諾如果要保留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效力,還必須得到抵押人的同意,並且這種同意需要通過書面合同或多方協議來固定。因為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對抵押人最終是否承擔債務影響很大。但在共存債務承諾的情況下,即增加新的債務人,實際上降低了抵押人的擔保風險,理論上無需其同意即可生效。但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如果(1)債務人與抵押人重合,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變更債務承擔時,只需債權人同意即可;(2)債務人與抵押人重疊。在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承擔債務變更時,如果仍要求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雖然實際上減輕了債務人的負擔,不需要更多的手續,但其作為保證人的身份就要獨立行使其保證人權利。如果能在征得其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調取,將使整個證據鏈更加完整嚴謹;(3)債務人與抵押人分居的,無論以哪種方式承擔債務,均須征得抵押人的書面同意。
4.貸款批準後,還款方式可以改變嗎?
個人的房貸還款方式是否可以改變,不同的銀行有不同的規定。除了等額本息,平均資本也是房貸的還款方式。在貸款額、年限、利率相同的情況下,平均資本的總利息小於平均資本的總利息。這也是很多人想改變還款方式的主要原因。
壹般來說,房貸還款方式是不能改變的。因為個人還款方式是當初簽的,不太好改。但也有銀行支持更改還款方式,只是手續復雜。
雖然大部分銀行不支持變更房貸還款便利,但如果個人現在有壹定存款,有能力提前還清房貸或歸還部分房貸,可以申請提前還款。
房貸的還款方式是在申請貸款買房的時候確定的,不好更改,但是每個銀行的規定不壹樣,需要咨詢貸款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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