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絡借貸的法律法規(壹)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和收費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行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二)投資人與借款人之間借貸的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第10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時,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四)國家鼓勵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持有、人才引進、人才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示等服務。(2)2065 438+00年5月4日《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第三十六條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3)13年6月《國務院關於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意見》第六條第16段提出,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費環境。大力推廣身份認證、網站認證、電子簽名等網絡信任服務,推廣電子營業執照。推進互聯網金融創新,規範互聯網金融服務,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設施認證,建設安全可信的移動金融公共服務平臺,促進多層次支付體系發展。推進國家基礎數據庫、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數據庫的協調,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