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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電器對前董事局主席陳曉名譽侵權案敗訴了嗎?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備受媒體關註的國美電器訴陳曉名譽侵權索賠4900萬元壹案作出終審判決。

國美稱,原董事局主席陳曉離職後向媒體發表有損國美品牌形象的不實言論。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在起訴違約並追償654.38+00萬元後,再次起訴陳曉,索賠經濟損失4900萬元,並通過媒體要求陳曉三次賠禮道歉。

2017 12.20,法院最終駁回了國美電器的上訴。

國美:

陳曉的不實言論損害品牌形象。

國美電器和國美電器訴稱,2011、21世紀商報和商業雜誌分別刊登了關於國美電器財務漏洞和陳曉是非的報道,其中陳曉披露了大量有損國美品牌形象的不實甚至誹謗言論,嚴重損害了公司聲譽。

文章中“陳曉說”大股東的很多做法都是不理性的,價格已經失去了競爭優勢,內部存在財務漏洞。還稱“這個道理壹旦被消費者明白,國美的商業模式就難以為繼”,“國美的門店壹旦開到二三線城市,堅持這種模式必然會死”,“競爭對手開370,國美開480,完全是在賭氣”。

兩家公司表示,上述報道刊發後,國內外媒體大量轉載報道,導致在港交所上市的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股價在復牌後連跌兩天,市值損失超過30億港元。此外,兩家公司持有的約1400家國美門店的日常經營也受到重創。國美的品牌形象和聲譽也受到了極大的損害。

因此,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起訴陳曉,要求其在《21世紀報道》、《商業》三次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4900萬元。

陳曉:我不同意賠償,也不同意道歉。

年近六旬的陳曉,1985年開始賣家電,1996年創辦永樂電器。2006年,永樂電器被國美收購。2008年,國美創始人黃光裕被捕,陳曉隨即成為國美董事局主席。他與黃光裕家族在國美控制權問題上有過多次爭執。2011年3月,陳曉辭去董事長職務。

陳小芳認為國美起訴的理由和事實不能成立,不同意賠償和道歉。

對於涉案文章,陳小芳表示是媒體根據公開信息拼湊出來的,是記者的評論而非陳曉的觀點。涉案文章是記者未經陳曉同意發表的,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陳曉還主張,陳曉客觀上沒有任何侵害名譽權的違法行為,國美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名譽權受到損害。

陳曉被判違反保密協議。

此外,根據公開報道,陳曉離職時與國美電器簽署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發布或披露國美電器其他股東、董事及高管未披露的信息,包括集團任何成員的經營策略信息,不向任何人發布任何對其他董事、高管及公司不利的言論和評論。

因此,國美向陳曉支付了654.38+00萬元的稅後價款。

2016 16年2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稱,陳曉違反協議承諾,向他人泄露國美電器相關信息。根據協議,陳曉應向國美全額退還10萬元。

焦點在於兩篇文章是否侵權。

北京市三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兩篇文章是否侵犯了北京國美公司和國美電器公司的名譽權。

關於265438+20世紀經濟報道“國美事件再次出現,陳小達揭露國美財務漏洞”壹文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新聞單位通過被動采訪方式提供新聞資料,未經提供者同意刊登,損害他人名譽的,壹般不應認定提供者侵犯名譽權。

那麽,陳曉提供新聞源是否屬於被動采訪?這個問題成了本案的焦點。

據悉,是否構成被動采訪應考慮兩個因素:被動采訪提供新聞素材和未經提供者同意擅自披露。根據現有證據,廣東《21世紀環球經濟報道》記者郎某在采訪陳曉時談及與國美相關的客觀事實,但北京國美公司和國美電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采訪的發表是為了陳曉本人的看法,陳曉予以否認。

此外,根據郎在微博中的敘述、陳曉在報道當晚否認通過網絡接受采訪的聲明以及廣東《21世紀環球經濟報》撤回電子版的事實,可以認定陳曉所稱文章中的內容未經其同意發表的可能性很大。

終審法院因此認為,壹審法院基於現有證據,不支持北京國美公司和國美電器公司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對於《商業雜誌》刊登“陳曉的是非”壹文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法院認為,法律並不禁止某人對他人的人格、品行、思想、道德、作風等進行評論。,但評價者的言論必須在合理的限度內,不得以侮辱或誹謗的方式貶低他人的人格。

關於國美稱《陳曉是非》壹文中存在捏造事實的侵權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文中確實存在對內閣總監等工作人員收受灰色利益的描述。但結合整段文字分析,文章所表達的意思應該是整個行業現象而不是北京國美公司和國美電器公司這兩家公司。

終審法院認為,文章內容本身並無貶低特定人之意,不存在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主觀故意或過失。而且相關描述均為個人觀點,屬於個人觀點、態度、評論的範疇,語言沒有超出正常評論的界限,也不屬於貶低人格的侮辱性言辭,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北京國美公司和國美電器公司的自我判斷。

2017 17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北京國美公司、國美電器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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