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1傳統城市水資源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我國傳統城市水資源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表現在兩個方面:
壹方面,管理模式不能滿足城市自身發展的要求。城市作為壹個區域單元,面積小,雨水收集面積小,自產水資源量少,但經濟規模大,人口密集,點源汙染集中度高,防洪要求高,供水保障難,水汙染防治任務重。這壹現實對城市可持續發展和現代水務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和城市範圍的不斷擴大,要求對城鄉水務進行統壹管理。
另壹方面,城鄉水資源管理、地表水管理、城市資源水、供水、用水、節水、排水、回灌和水運行管理等管理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在城市地區。即不符合水循環的自然規律,政策多,功能重疊;政企分開不好,不符合統壹精簡高效的科學管理規律。低水價造成的浪費和汙染,不符合水產品的市場規律。就全國而言,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水生態和水害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水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3.1.1.2與水資源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國先後頒布了壹系列關於涉水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目前,我國關於涉水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於2002年修訂,是我國水資源管理和配置的基本法。它規定了水資源規劃和開發利用,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水資源的分配和節約使用,水糾紛的處理,執法監督檢查和相應的法律責任。2002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頒布,2008年2月《水汙染防治法》新修訂,明確提出保障飲用水安全,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全面推行排汙許可證制度,確立超標違法原則,強化淘汰汙染嚴重的落後產能機制;增加了水汙染事故處理、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監管、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等規定。《城市供水條例》規定了我國城市的水資源供應、運行和設施維護,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凡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以外,都應當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
同時,水利部等部委也制定了壹些涉水部門的規章制度。2003年7月1,水利部制定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20世紀初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水土保持項目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管理、規劃和資金管理、實施管理、驗收和後評價, 從而加強和規範“21 ~”水利部還頒布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入河排汙管理辦法》、《關於水權轉讓的若幹意見》、《關於印發水權制度建設框架的通知》、《水行政許可聽證規定》等法規。 此外,建設部頒布了《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國家環保總局頒布了《主要汙染物總量分配指導意見》等法規。
3.1.1.3水資源管理系統
中國實行統壹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第九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與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後來國務院明確,水利部是國務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壹管理。65438-0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期間,再次確定水利部為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整了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責,強調水行政統壹管理。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堅持“壹龍治水,多龍治水”的水管理體制改革原則,明確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制定規劃,實行取水許可和有償使用制度,調配水資源,監督管理水資源,進壹步強化了對水資源統壹管理的規定。
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加強了水資源的流域管理。該法規定“國家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明確了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確立了以流域為單位對水資源進行統壹規劃、統壹調配和統壹監督管理的原則。目前,水利部流域水利委員會作為水利部的派出機構,代表水利部行使其流域的水行政管理職責。它是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起著“規劃、管理、監督、協調、服務”的作用。
3.1.1.4水權與水價體系
2001年,水利部提出了較為完整的水權制度建設方案,即“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改革思路,主張確定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兩套指標。2002年,新《水法》頒布,明確了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強調加強用水管理,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2005年6月5438+10月,水利部發布了《水權制度建設框架》,對我國現行水權制度的各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意見。同時,《關於水權轉讓的若幹意見》明確了水權轉讓的基本原則、水權轉讓費用的確定、水權轉讓的監督管理。2006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從內容和程序上完善了取水許可制度,對實施水權管理、推進水權相關制度建設和水權流轉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現行的水價標準是政府批準定價,采用的是壹般商品價格核定的方法,即按照成本加利潤,沒有考慮水資源的特性。1998發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城市供水價格是城市供水企業對地表水、地下水通過工程設施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使水質符合國家標準後,向用戶供應的商品水價格。2002年《關於進壹步推進城市水價改革的通知》確立了汙水集中處理收費制度。200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在水價改革中確立了“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目前,水價的構成包括水資源價格。
3.1.2的問題和缺點
3.1.2.1水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現行的水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立法。首先,水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現有體系中面源汙染控制、信息共享、公眾參與等內容還很欠缺。其次,現有法律之間存在不協調和不壹致的問題。比如水汙染防治法和新水法在功能區、總量控制、規劃等方面的規定不壹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清。
(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突出。許多法律制度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壹些地區存在重立法輕執法的傾向,現行法律制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
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能力有待進壹步加強。目前,公民利益表達和參與監督的制度還處於初步探索階段,水行政主管部門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還不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預警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
3.1.2.2水資源管理機構不健全
涉水管理部門職責的協調。在中國,水利部作為國務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包括環境保護、建設、林業、農業、交通、電力、衛生等政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配合水利部負責水資源管理。雖然近年來政府涉水機構職能有較大調整,但壹些部門之間在職能上仍存在重疊和沖突。比如水利部和環保局職能重疊:環保部門水功能區劃和水利部門水功能區劃重疊,部門管理造成水功能矛盾;重復的水環境質量監測機構不僅浪費資源,還經常發布不同的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中央和地方水資源管理局。長期以來,七大流域委員會作為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與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明確劃分,導致流域機構難以更好地指導和管理大江大河的規劃建設。流域機構與地方政府在水資源管理上的矛盾,實際上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矛盾。流域機構沒有處罰權,相關地方政府不依法履行職責,越權或者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地方政府做了壹些違法的事情。
利益相關者參與水管理的機制不完善。目前,在流域規劃和水資源管理的活動中,省市政府部門和國家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參與非常有限,壹些涉水部門、地方政府、用水者和非政府組織遊離於重大涉水事件的決策過程之外,因此水資源規劃不能充分反映用水者的利益。
3.1.2.3水價體系不合理。
雖然水價體系在不斷完善,但仍存在壹些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現行供水價格沒有充分體現水資源的價值內涵,水資源價格偏低。目前,就我國水價體系而言,主要包括水資源費和水費。作為水商品價格的反映,水價應包括水資源費、水資源加工成本和合理收益,以及水資源利用的負外部性補償。因此,按照這種水價結構,即使現行水費完全按照各種水價標準執行,也只是在水價中體現了水資源的處理成本和合理收益,而水資源費和水資源利用的負外部補償並沒有體現出來。
②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不完善。這裏,以北京為例。首先,缺乏科學的量化方法。目前,我國還沒有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2000年,北京市和水利部聯合制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的《20世紀初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21)要求通過征收水資源費籌集水利建設資金。但是,僅僅根據水利建設對資金的需求來征收水資源費,並不是很合理。其次,不同的自來水用戶收取相同的水資源費,水資源是無差別地分配給所有用水用戶的,不可能通過收取水資源費來調節行業間的利益分配。再次,城區和郊區的自備井收取相同的水資源費,不利於降低城區地下水開采強度,達到保護城市環境的目的。
3.1.2.4流域管理面臨諸多問題。
①流域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還缺乏壹部真正的流域法,涉及流域綜合管理的事項只能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流域管理相關立法之間存在協調配合不夠的問題。
②缺乏有效的跨部門、跨地區協調機制和平臺。現有流域機構的職能受到部門授權的限制,職能較為單壹,缺乏跨部門、跨行政區域協調管理流域問題的能力。比如水利部門的流域機構,只負責上報跨界河流的數據,沒有管理流域或行政區域水汙染的權力。
③流域管理政策與流域特點不相關。在主要水汙染物減排目標分解和汙染治理投資導向上,主要考慮行政區劃,沒有遵循流域特點和汙染變化趨勢;許多流域的綜合管理規劃側重於調水,而不是汙染控制,導致實際問題和解決方案的錯位。
3.1.2.5傳統城市水資源管理模式的弊端
城市化中水資源分割管理帶來的種種弊端。大部分城市的水資源管理現狀是“多龍管水,多政管”,“水源不管供水,供水不管排水,排水不管治汙,治汙不管回用”。工作重疊,職責不清,弊端很多。主要表現在:長期的水資源管理人為地增加了市政管理的難度,同時無法實現現代化的水資源網絡聯合調度;供需平衡沒人負責,比如缺水由哪個部門負責,責任不清;(3)多重政策,很難真正節水;④汙染得不到有效控制,如對枯水期洪峰排放造成的水質急劇惡化存在管理空白;⑤汙染累積、地面沈降等生態環境問題難以根治。目前治汙重在減少汙染量,沒有明確的部門對累積的本底汙染和由此產生的二次汙染負責;⑥地下水超采導致的地面沈降也是同樣的問題,不是設立沈降控制機構就能解決的。如果不從整體上解決水資源的供需平衡,局部過度開采地下水將難以避免;⑦無法建立統壹的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