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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9]第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為鞏固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成果,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遏制違法行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嚴格監管礦業權勘查和開采活動。

(壹)建立礦業權鑒定制度。依法新設立的采礦權(開采放射性礦產除外)必須在正式開采前設置在開采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采礦權標誌牌的內容應當包括采礦許可證載明的事項、標誌牌制作時間和制作人。具體樣式和內容由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作本行政區域內的礦業權標誌牌。現有采礦權人應在2010年底前完成采礦權標誌牌的設置。

(二)加強礦產監督管理。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礦產督察工作制度》(國土資發〔2003〕62號)的要求,根據督察工作量聘請當地礦產督察員。設立礦產督察辦公室,明確專業人員,負責國家和地方礦產督察的日常管理工作。礦產檢查員的任務分工要具體到礦(礦區),現場檢查員每年不少於4次。完善礦產監察員年度考核管理,對不稱職、不稱職的要及時解聘。每年1年底前向部報送礦產督察年度工作報告。

(三)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日常監管。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礦業權人的日常監管,明確監管任務,規範監管程序;重點監管采礦權人的勘查開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建立礦業權人檔案,記錄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礦業權人違法行為,作為年檢依據。

探礦權人必須按照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勘查項目的開工報告和年度報告。采礦權人必須及時編制繪制采礦工程圖,每半年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下工程控制圖”和“采礦工程平面圖”。

(四)加強礦業權勘查開采活動的年度檢查。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年檢有關規定,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年度檢查,將礦業權認定、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落實情況納入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範圍。采礦權人不接受年度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采礦權登記機關不得批準其延期、變更或者轉讓申請;對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提交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總結報告、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快報(包括應檢查、實地檢查、初審合格的礦山數量,以及年度礦石產量、銷售收入、有償使用等情況。)和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總結報告於1、3月和5月底前分別報部。

二、加強對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管。

(壹)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計劃管理。礦業權登記機關應認真控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源頭,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礦山企業按照開發利用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監管。采礦權登記機關頒發采礦許可證後,應當及時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他有關資料發送礦區所在地的市(地)、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二)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大中型礦山企業應設置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小型礦山企業應配備地質測量相關專業人員。各類礦山企業應按規定開展礦山地質調查,並於每年1年底前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由有資質的礦山地質調查機構編制的礦山儲量年度報告。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礦山儲量年報的審核,並按規定進行抽查,特別要加強對年度資源儲量變化較大、礦山儲量年報問題較多、儲量較少的礦山企業的抽查。

(三)加強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回收指標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核定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嚴格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開采回采率,促進礦山企業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違法行為的機制。

(壹)認真組織檢查工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執法監督檢查規範》(國土資發〔2009〕127號)要求,推進執法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據礦產資源分布和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特點,合理劃分全面檢查和重點檢查區域,精心組織檢查,及時發現並有效制止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

(二)建立違法線索統壹處理信息平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整合電話、信函、電子郵件、領導批示、下級舉報、媒體報道等各類礦產資源違法線索,建立統壹的信息平臺,按規定進行核查。舉報屬實的,可視情況給予壹定獎勵。

(3)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聘請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青年誌願者等方式,進壹步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在預防違法行為中的作用。

(4)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積極探索推廣應用衛星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電子設備監控等科技手段,及時監控礦產資源集中區域和重要礦區,及時發現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

四、完善案件查處機制,切實提高查處效果。

(壹)嚴格依法履行調查職責。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發現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非法審批發證等行為要作為查處的重點。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堅決依法處理,並及時跟蹤協調相關部門反饋意見的落實情況。

(二)落實查辦案件責任。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案件查處負總責,分管副廳(局)長為主要負責人。執法監督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案件承辦人是案件查處的具體責任人。通過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度,明確案件查辦責任、具體程序、時限要求、考核指標和獎懲標準,確保依法履職。

(三)加強檢查監督。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辦案件的檢查。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是否依法履行調查職責和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將是檢查的重點。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違法案件進行查處,應當跟蹤督辦。落實到位有困難的,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提出督促落實的建議。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案件進行抽查。對發現的錯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

(四)完善重大典型案件報告制度。縣(市)、市(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本部門查處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特別是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非法審批發證等案件逐級上報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選擇重大典型案例上報我部。

(5)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選擇典型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進行通報或曝光。

(六)加強“兩率”指標統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關於建立無證勘查開采案件增減率和礦業權人違法案件發案率統計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84號)要求,及時登記統計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將“兩率”指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年底前和7月底前將上年和上半年“兩率”指標統計表上報我部。

五、構建* * *與責任機制,發揮聯動作用。

(壹)推動建立地方政府協調、部門聯動的執法監管體系。在地方政府的統籌協調和相關部門的參與下,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礦產資源豐富的縣(市)原則上每半年組織壹次聯合執法檢查,對群體性違法開采和礦產資源開采難以監管的地區及時開展集中整治,對無證勘查開采采取拆除地面設施、查封設備、封井等措施,有效遏制違法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國土、公安等聯合執法隊伍。

(二)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調溝通,落實國土資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加強協作配合,確保違法案件查處到位。進壹步完善並認真落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聯席會議制度。

(3)明確內部職能機構的職責分工,加強合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壹步明確和細化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礦業權、資源儲備、執法監察、礦山地質環境、土地復墾管理等內部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分工。建立執法監察機構與礦政機構的協作配合制度。執法監察機構履行職責需要礦政部門配合的,要及時予以配合;礦業管理機構在履行業務監管職責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交執法監察機構查處。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盡快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責任制,按照“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的要求,明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內設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並於2009年底前將職責分工落實情況報我部。

(4)強化礦業權人的社會責任。定期或不定期對礦業權人進行法律法規培訓教育,開展社會責任宣傳。積極服務,保護合法權益,定期披露礦業權人履行義務的情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引導礦業權人自覺守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六、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增強執行力。

(壹)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機構及隊伍建設。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增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的編制。進壹步理順探采監管與執法監管的關系,形成統壹指揮、協調配合的工作格局。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應當配備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專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重視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的專業培訓,至少每三年輪訓壹次,不斷提高專業素質。

(二)加快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管和執法監管信息化建設。在礦產資源儲量利用核查和礦業權核查成果形成的動態更新數據庫基礎上,與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配置管理、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礦山遙感監測、執法監管、儲量登記統計等有機銜接。構建礦產資源綜合監管平臺,通過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強化監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監管水平。

(三)加強報告和通報制度建設。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情況、違法情況和防範措施。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通報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情況,督促下級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年底和7月底前將上壹年度和上半年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情況匯總上報我部。

(4)完善考核體系。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考核問責制度,明確考核內容,量化考核指標,制定獎懲標準,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級考核,實施獎懲,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5)進壹步改善勞動條件。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任務重、成本高。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從中央財政撥付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補助資金中列支特邀監察員經費。要加強執法監察裝備建設,重點加強鄉(鎮)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裝備建設,配備巡邏車、通訊工具、GPS、攝像機、攝像機、電腦等專用設備,保證工作正常進行。有條件的為監督管理和執法監督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予工作津貼或補貼。

對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繼續按照《礦產勘查與油氣開采監察員工作制度》(國土資發〔2003〕99號)執行。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根據本通知要求和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匯總報送我部。

國土資源部

20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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