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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法律語言中的疑似壹詞?

被懷疑參與了某事

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暫時剝奪人身自由、拘留、審查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羈押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且簽發拘留許可證。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請審查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通知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執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強制手段。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填寫《提請拘留報告》,註明犯罪嫌疑人信息和拘留理由,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並簽發拘留許可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然後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明,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明,並宣布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扣留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必要時,實施拘留的人可以依法使用警用設備和武器。不出示拘留證,或者先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阻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妨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其他* * *犯罪嫌疑人聞訊後可能逃跑、毀滅、偽造證據的;可能相互勾結,形成攻守同盟;其他犯罪需要查證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是,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未在24小時內通知,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註明原因。不能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被拘留者沒有家庭成員或工作單位;等壹下。

刑事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7日。

1,刑事拘留壹般不超過14天,最長不能超過37天。此時不能批準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對於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壹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理由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自行決定逮捕的人必須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2.最長期限為37天的法律依據: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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