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秦腔的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秦腔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解決秦腔保護、傳承和發展中的體制機制、人才培養、重點工程等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秦腔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秦腔藝術的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廣播電視、文物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秦腔藝術的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遊、教育、文化等有關部門, 廣播電視應當宣傳推廣秦腔藝術,加強秦腔省際交流、戲曲交流和國際交流,不斷增強秦腔的傳播力和影響力。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秦腔藝術進行宣傳報道,通過開設專欄、專題節目、制作視頻等方式,展示和品味具有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的優秀劇目和活動,營造秦腔藝術保護、傳承和發展的良好氛圍。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成立秦腔營業性演出團體,成立秦腔社會團體、自樂班等。,建設秦腔展示、研究場所,從事秦腔展示、傳承、普及等活動。第九條秦腔藝術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為秦腔劇團和從業人員提供創作演出、宣傳培訓、維權等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在秦腔理論研究、創作表演、傳播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和傳承第十壹條秦腔藝術保護和傳承的對象包括下列具有歷史、審美和藝術價值的秦腔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壹)秦腔代表性劇目、流派、唱腔、方言、音樂、傳統表演技藝及相關知識產權;
(二)與秦腔藝術相關的樂器、服飾、道具的制作技藝;
(三)與秦腔藝術有關的歷史建築設施、文獻資料、視聽資料和實物;
(4)秦腔獨特的傳統習俗;
(五)其他需要保護和傳承的與秦腔藝術有關的物品。
前款規定的保護傳承對象屬於文物的,適用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秦腔藝術資源普查,收集、搶救和保護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檔案、口述歷史和珍貴實物,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重新編排瀕臨失傳的經典傳統劇目和曲牌。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保護和修繕具有歷史價值的秦腔藝術場所和設施,根據需要建設秦腔藝術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開展秦腔藝術影視觀賞、演出展示和普及培訓等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第十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名的、有代表性的秦腔藝術品牌的保護,優先保護具有百年歷史的易俗社、三義社秦腔藝術品牌。
省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秦腔藝術品牌保護辦法,建立秦腔藝術團、名家、名劇保護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秦腔藝術代表性傳承人給予場所、資金等支持,保障其傳承傳播活動。秦腔藝術代表性傳承人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程序確定。
縣級以上文化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秦腔代表性傳承人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