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實現的發展不夠均衡。主要表現在:壹些地方和部門實行形式主義的制度,以文件落實文件,表面上熱鬧,實際作用不大;有的搞功利主義,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利不利都不落實;有的執行制度不夠嚴格,敷衍塞責,變通回避,附加不正確、不合理的內容,或者在執行中以配套規定代替上級法律法規,將制度的剛性規定軟化為柔性要求;有些執行制度“寬嚴相濟”,制度之上有特權,制度之前有例外,制度面前不可能人人平等。
系統的執行力在下降。中央層面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相對較好,下級層面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不容樂觀;中央機關和部門反腐敗法律法規執行比較到位,基層單位執行比較差。壹些地區和部門執行制度有緊有松,執行制度的長效機制有待形成。
當前制度執行問題的原因分析及社會傳統文化弱勢的影響。第壹,我國傳統文化主張禮法之分,主張“道德為主,刑罰為輔”,忽視法律規範的約束作用,導致人們缺乏公民意識和法治觀念,法律體系缺乏外部監督力量,制約了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同時,壹些封建思想文化的殘余,如官本位思想、特權意識、人治觀念等仍有市場,以權謀私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反腐敗法律法規的作用。第二,“熟人社會”的觀念根深蒂固。人們重視關系,輕視契約。很多人做事的第壹想法不是按照制度來,而是想辦法,信任關系。目前,這種社會“潛規則”在壹些行業和領域普遍存在,極大地抵消了正式制度的實施效果。受此影響,社會對制度的認同感下降,對消極腐敗的容忍度逐漸提高。第三,功利的價值取向催生了制度工具主義。個別地方和部門把法律法規當作實現目標的工具和手段,需要時拿起來用,不需要時放下又拋棄。這種逐利的執行現象嚴重影響了法律法規的執行。
違反制度的成本低。壹方面,對違反制度的處罰措施不嚴格。個別地區和部門對壹些違規行為采取較為寬容的態度。在制度設計上,以停職調離或責令公開道歉、辭職等問責措施代替黨紀政紀,或以紀律責任代替法律責任,影響了制度的約束力。另壹方面,對違反制度的問責不嚴格。對於違反制度的壹般問題,往往采取“下不為例”的做法;嚴重違反制度的查處率低,處罰不嚴。違規的經濟和政治成本相對較小,客觀上促使壹些人在制度規定面前“鋌而走險”。
提高制度執行力的路徑思考——提高制度設計的質量和水平,增強反腐倡廉制度的可執行性。首先是完善科學嚴謹的制度。堅持從“最壞”情況出發設計制度,限定權力範圍及其運行方式,明確和細化違規處理的處罰措施,壓縮制度執行的自由裁量空間。防止和消除不同制度規範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發揮制度的集體效應和整體功能。二是提高系統的穩定性和適應性。深入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防治腐敗的客觀規律,準確把握違紀違法問題的發展趨勢,努力使制度設計體現反腐敗工作的內在要求,防止制度發生變化。密切關註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把握反腐倡廉建設的新特點新要求,及時做好制度的立改廢工作。三是提高制度設計的社會開放性和參與性。防止部門利益合法化,試行“委托立法”,增強制度的公平性。規範公開聽證、專家咨詢論證、意見采納反饋,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社會認可度。
改善制度實施的社會環境,為制度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壹是強化制度意識,形成全社會尊重制度的濃厚氛圍。強化幹部群眾的制度觀念,引導幹部群眾尊重規範、崇尚制度,切實把反腐倡廉制度內化於心、外化於行;打破潛規則,打破關系網,突破制度執行的阻力和幹擾,形成全社會自覺遵守和維護制度的良好氛圍。二是督促領導幹部帶頭遵守和執行制度,形成抓制度落實的帶動效應和推動力。引導和督促領導幹部帶頭學習制度,嚴格執行制度,自覺維護制度。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壹把手,要切實擔負起監督制度執行的責任,及時糾正和處理違反制度的行為。三是加強對制度實施的社會監督。努力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發揮各種媒體的監督作用,暢通和拓寬民主監督渠道,調動廣大幹部群眾實行監督制度的積極性。
創新工作載體和方法,提高制度實施效果。首先是用技術實現。推進權力網上透明運行,用信息技術固化系統實施流程,實現權力運行電子化控制,減少人為因素幹擾;同步開發運行電子監察系統,依托電力網上透明運行平臺,加強對系統實施過程的實時監控,提高系統實施管理的能力和效果。二是以宣傳促落實。堅持把公開作為推動制度執行的重要手段,作為深化黨務、政務、廠務、村務、事務公開的重要內容,讓制度執行主體切實感受到壓力。堅持積極、穩妥、有序開放的原則,逐步公開執行制度,不斷提高執行制度的透明度。三是突出重點,增加實效。充分考慮腐敗分布的時空因素,科學配置執行制度的力量,特別要聚焦重要節假日、幹部選拔、工程建設、土地審批等腐敗易發多發的時間和領域,強化制度執行。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加大制度落實力度,努力以制度落實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
規範制度實施過程的管理,切實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壹是加強和規範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和改進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對制度執行情況實施定期監督檢查,並與工作考核和投訴處理有機結合,提高監督檢查的綜合效果。二是強化和規範制度執行的評價和責任約束。研究建立壹套科學的制度執行力評價標準和方法,結合制度執行力監督檢查,定期對各地區、各部門反腐倡廉制度執行力進行評價。堅持把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年度懲防體系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重點內容,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範圍。三是加強和規範違紀違法案件處理。對於違反制度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啟動調查程序,增加違反制度的風險和成本。完善法紀適用機制,嚴格控制自由裁量權,切實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