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清潔衛生條例(草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立法的目的是不斷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城市建成區以外的村莊、國有農林場所在地和工礦區。
第三條基本原則農村清潔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村民為主體、多元投入、獎懲結合、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清潔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資金投入機制,支持農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農村清潔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水產畜牧獸醫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清潔工作。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民開展清潔家園、清潔水源、清潔農村、綠化美化村容村貌等農村清潔活動。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農村環境衛生的監督和舉報義務,並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影響農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保潔監督舉報制度,設立並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等聯系方式,及時查處影響農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八條表彰和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綜合運用檢查、考核、獎勵等手段對農村保潔工作實施動態監督管理,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農村清潔設施
第九條規劃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清潔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建設農村衛生廁所、垃圾、汙水處理等農村清潔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衛生清潔設施。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農村建設沼氣池等設施,統籌處置農村垃圾、畜禽養殖廢棄物、農作物稭稈等生產生活廢棄物。
第十條建設規範要求,農村衛生廁所、垃圾、汙水處理等農村清潔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壹條設施管理和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農村衛生廁所、垃圾、汙水處理等農村清潔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對農村衛生廁所、垃圾和汙水處理等農村清潔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設施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關閉農村衛生廁所、垃圾、汙水處理等農村清潔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章農村清潔規範
第十三條村規民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村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並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內容:
(壹)聘用保潔人員,收取和使用保潔費;
(二)規範村民打掃和愛護自家院落、房屋和住宅的行為;
(3)生產和生活垃圾處理規範;
(四)維護農村公共衛生的行為規範;
(五)愛護農村清潔設施的行為規範;
(六)違反農村清潔村規民約的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保潔費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日常衛生清掃制度,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和村規民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取保潔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日常衛生保潔給予適當補助。
清潔費應當專款專用,其收取和使用情況每季度至少公布壹次,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五條保潔員的配備和職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和居民人數,在征求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保潔員的配備比例,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確定。
保潔員應當由村民委員會聘用。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聘用合同向保潔員支付勞動報酬,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保潔員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壹)農村公共* * *區域清掃保潔;
(2)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運;
(三)農村保潔設施的日常維護;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收取保潔費;
(五)農村保潔的日常宣傳教育;
(六)發現影響農村環境衛生的行為,及時制止和報告。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自願原則為保潔員購買商業人壽保險。
第十六條定期清掃活動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定期組織鄉鎮衛生整治和公共衛生活動,清理農村溪、塘、溝、路中的垃圾、淤泥和糞堆,保持鄉鎮整潔。鼓勵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開展經常性的農村清潔活動。
第十七條被禁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農村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鄉村通道和田間傾倒渣土、垃圾和農業廢棄物,排放汙水,堆放雜物,丟棄牲畜屍體;
(二)在公共場所、農村道路、農村通道堆放糞便;
(三)在農村道路和農村通道上晾曬谷物;
(四)直接向溝渠、池塘、河流、湖泊、海洋等水體排放畜禽糞便和汙水,傾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燃區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六)其他影響農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清潔家園規範壹:農村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分類收集和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制定激勵措施,推進垃圾分類,實現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有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市、縣(市、區)、鎮、村應當接納具備轉運條件的村莊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處理;不具備轉運條件的村莊,應在當地環境容量範圍內,合理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技術進行就地處理。
第十九條清潔家園規範二:建築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村民應當將房屋建造和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投放到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傾倒、遺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二十條清潔家園標準三:重點場所的農村集貿市場、公共場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廢品收購攤點、旅遊景點、商店、飯店等場所的管理人,應當落實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保潔,健全和落實預防和殺滅老鼠、蟑螂、蒼蠅、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壹條清潔家園規範四:農村廁所改造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戶廁改造,制定農村戶廁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合理設置村衛生廁所,並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農村戶用廁所改造的具體實施,安排人員管理衛生廁所,定期消毒,保持整潔。
村民新建房屋時,應當支持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
第二十二條清潔家園標準五:畜禽養殖汙染控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依法關閉或者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專業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汙染防治的需要,建設配套的糞便、汙水處理設施並正常運行,確保汙水達標排放。散養密集區應當實行畜禽糞便和汙水的分戶收集和集中處理利用。
鼓勵和支持畜禽戶采取種養結合的方式,通過種植吸收畜禽糞便、汙水等廢棄物,實現畜禽糞便、汙水等廢棄物的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條清潔水源規範壹:汙水處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糞便汙水分離、雨汙分離的原則,結合人口分布、汙水量、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特點,以及農村現有排水系統和排水管網,確定農村生活汙水收集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莊和住宅的分布情況,采取集中處理、分散處理或者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建設汙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清潔水源規範二: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水質監測和衛生防護規範管理,因地制宜推進連片集中供水;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建築、排汙口、工業汙染源、生活汙染源、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源排查清理,消除汙染隱患;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可能危及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和從事有礙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的活動,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飲水工程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保證建成後農村飲水工程供水質量的衛生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清潔牧區規範壹:農業面源汙染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清除和處理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秧盤等農業廢棄物;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公害農膜,推廣生態農業、綠色植保、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等農業清潔生產技術,促進農業環境改善,保障農產品安全。
第二十六條清潔牧場規範二:農用化學品回收的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使用農藥、化肥、農膜、秧盤等。科學合理,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汙染環境;使用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品的,包裝材料應當及時清洗回收;不可降解和受汙染的農用薄膜和秧盤應及時回收。
農業廢棄物的回收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清潔田園規範三:農作物稭稈綜合利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大力推廣農作物稭稈機械化還田、稭稈飼料開發、稭稈氣化、稭稈微生物高溫快速堆肥、稭稈工業原料開發等綜合利用成果,提高農作物稭稈綜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條村莊綠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村莊周圍、道路兩側、門前組織植樹活動,保護和美化自然景觀和田園景觀。
第二十九條道路硬化村道硬化、道路排水和汙水溝渠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財政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公共財政主導、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籌集、受益者繳納、社會資金支持的農村清潔資金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強涉農資金整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類社會投資者以獨資、合資、承包、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農村垃圾、汙水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壹條政策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鼓勵其通過聘用農村清潔服務提供者和清潔工,為農村垃圾清掃、收集、轉運和處理提供專業化、規範化服務。
第三十二條政策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示範獎勵等措施,鼓勵畜禽分散飼養向集中飼養轉變,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汙染防治設施建設。
對染疫畜禽、死亡畜禽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和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以生產沼氣、生產有機肥等方式綜合利用農村垃圾、畜禽養殖廢棄物和農作物稭稈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人才和技術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垃圾和汙水處理、農業清潔生產等人才的引進和培養,鼓勵和支持農村清潔技術的科學研究,建立相應的科學技術推廣指導和服務體系,推廣垃圾處理、汙水處理、廢棄物綜合利用等先進適用的農村清潔技術,促進農村清潔技術的提高。
第三十四條宣傳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農村清潔宣傳教育,普及農村清潔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村民參與農村清潔活動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農村清潔衛生的宣傳。
第三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所轄村民委員會的監督檢查,可以通過簽訂農村清掃保潔責任書明確具體的責任範圍和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保潔檢查機制,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農村保潔義務。
鼓勵開展第三方村民滿意度調查,並及時公開調查結果。
第三十六條評比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清潔評比獎勵機制,定期組織評比活動,對工作開展較好、成效顯著,長期保持鄉村整潔美觀的鄉村給予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侵占、損毀、拆除、關閉農村衛生廁所、垃圾、汙水處理等農村清潔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恢復原狀,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鄉村通道、田間傾倒渣土、垃圾和農業廢棄物,排放汙水,堆放雜物,丟棄牲畜屍體的;在公共場所、農村道路和農村通道堆放糞便;在農村道路和農村通道上曬糧;或者有其他影響農村環境衛生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十元以上壹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直接向溝渠、池塘、河流、湖泊排放畜禽糞便、汙水,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 海洋等水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燃區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非指定場所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人力資源律師的報名條件是什麽?
初級人力資源律師入職要求:
(1)大學生在本專業人力資源律師正式培訓後達到規定標準學時,並取得畢業(結業)證書;
(2)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含同等學歷),經過人力資源律師專業正規培訓達到規定的標準學時,並取得畢業(結業)證書;
(3)具有高中或中專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