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始憑證的概念:
1.原始憑證也稱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時取得或者填制的書面憑證,用以記錄或者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者完成。
2.它不僅可以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還可以用來明確經濟責任。它是會計工作的原始數據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法律效力的憑證。
3.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各種單據,如工單編號、購銷合同、采購申請單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用於記賬。
二、銷售合同的原則:
1,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
(1)簽訂買賣合同是法律行為,合同的內容、形式、程序、手續必須合法。
(2)這裏的“合法”是指買賣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3)只有遵循合法性原則,買賣合同才能得到國家的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達到訂立買賣合同的預期目的。
2.遵循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1)這壹原則在買賣合同關系中的具體體現是,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享有的經濟權利和義務平等。
(2)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壹致。任何壹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不允許任何壹方以強淩弱或利用自己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先進的技術設備簽訂“霸王合同”或“不平等條約”,也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幹涉。
3、遵守誠信原則:
買賣合同雙方應誠實遵守合同規定,積極履行合同,穩定工作,努力提高信譽。
三、買賣合同的簽訂程序:
簽訂銷售合同是壹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簽約的質量關系到壹個企業的興衰。這種情況很常見。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業務員要與客戶就合同內容反復協商,達成壹致,簽訂書面合同。互相滿意,形成雙贏。買賣合同的簽訂程序可以概括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報價:
這是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訂立買賣合同的建議和要求。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另壹方稱為受要約人。要約人應當在要約中向對方表達訂立買賣合同的願望,明確提出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和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要約人應當在自己確定的期限內受要約的法律約束;如果對方接受其要約,就有義務與對方簽訂買賣合同;就具體事情而言,不能向第三方作出同樣的要約或者簽訂內容相同的買賣合同。否則,承擔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承諾:
這是受諾人完全同意要約人的建議和要求。要約壹旦被接受,就意味著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合同成立,所以承諾對合同的成立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要約沒有規定期限的,按照其合理期限考慮,即雙方來往函電的正常往返時間加上必要的考慮時間。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壹致,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完全接受要約的所有條款。如果受要約人在答復中改變要約的內容和條件,或者只是部分同意要約的內容,或者有條件地接受要約,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向原要約人提出新的要約,稱為還價。
在實踐中,銷售合同的訂立往往要經歷壹個復雜的談判過程,包括報盤、還盤、還盤和接受。買賣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主要看是否經過了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3、簽訂銷售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
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中心,它決定了合同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決定了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和合法,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據。這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營銷人員必須將合同的主要條款逐壹明確,並詳細說明,做到清晰明確。
(1)目標:
標的物是買賣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主要是要推銷的商品或服務。標的物是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沒有標的物或者標的物不明確的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成立。
(2)數量和質量:
這裏指的是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它們是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特征的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買賣合同是否履行的主要尺度。要確定目標的數量,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要明確。
(三)價格或者報酬:
價款或報酬是取得合同標的物的壹方以貨幣數量向另壹方支付的價格,體現了經濟合同所遵循的等價有償原則。在合同中,營銷人員應明確規定定價或報酬的數額,並說明其計算標準、結算方法和程序。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雙方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是確認買賣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時間標準。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具體的履行期限,如按年、季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避免使用“可能完成”、“壹定完成”、“年內完成”等模糊、歧義的詞語。履行地是壹方履行義務,另壹方接受義務的地點,直接關系到履行的成本和期限。確定時,應在省市名稱之前,避免因重名而造成執行錯誤。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取決於合同的內容和性質。比如是壹次性發貨還是分批發貨,是上門取貨還是代為托運。
(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買賣合同當事人違反買賣合同約定的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買賣合同的內容還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或買賣合同的性質必須提供的條款,應壹方要求必須提供的條款,也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原始憑證的種類:
1,根據不同來源分類:
(1)對外原始憑證是指與外單位發生經濟業務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如發票、飛機和火車票、銀行回單和付款通知、企業采購物資時從供應商處取得的發票等。
(2)自制原始憑證是指本單位內部經辦部門或人員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時填制的憑證。如材料收據、領料單、開工單、成本計算單、發料單等。
2、根據填寫手續和內容的不同分類:
根據填制程序和內容的不同,自制原始憑證可分為壹次性憑證、累計憑證、匯總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四類。
(1)壹次性憑證:壹次性憑證是指只反映壹項經濟業務或同時記錄幾項性質相同的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其填制手續壹次性完成。比如國外各種原始憑證都是壹次性憑證;企業有關部門的“領料單”和“借款單”。外購材料的“收據”和根據賬簿、經濟業務需要編制的會計憑證,如“材料費用分配表”等,均為壹次性憑證。
(2)累計憑證:累計憑證是指在壹定期間內(壹般以1月為限)連續發生的同類經濟業務的自制原始憑證,其填制程序隨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分階段進行。例如,定額領料單是壹個累計憑證。
(3)匯總憑證:匯總原始憑證是指根據反映壹定時期內同壹經濟業務的多張原始憑證編制的自制原始憑證,以集中反映某項經濟業務的發生。匯總原始憑證不僅可以簡化會計核算工作,而且便於經濟業務的分析和比較。比如。“工資匯總”、“現金收入匯總”、“發出憑證匯總”都是匯總原始憑證。
3、按格式不同分類:
(1)通用憑證:由有關部門統壹印制,在壹定範圍內使用的,具有統壹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增值稅發票、銀行轉賬結算憑證等。國內常用)
(2)專用憑證:由單位自行印制,只在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材料收據、領料單、工資費用分配單、折舊計算表等。)
五、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1,原始憑證名稱;
2.憑證的日期和編號;
3.填寫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
4.外部憑單必須具有接受該憑單的實體的名稱;
5.經濟業務中涉及的數量、計量單位、單價和金額;
6.經濟業務總結;
7.經辦業務部門或人員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會計憑證應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