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導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實施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據,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管理中的基礎地位和主導作用,切實抓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和管理,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壹經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審核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鄉建設、區域發展、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規劃,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結構和布局安排,確保各類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及時調整修改,減少用地規模,調整用地布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利用的總體控制作用。
二、嚴格按照規劃保護基本農田。
(1)及時劃定基本農田。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保護區布局和控制規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後3個月內完成基本農田劃定。基本農田劃定後,應當永久保護,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
(2)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列入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設定的交通走廊,或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的民生、環保等專項項目,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占用規劃多劃基本農田而未突破多劃基本農田定額時,應當按照壹般耕地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無需補充基本農田,但用地單位必須落實補充耕地任務,按照占用基本農田的標準納稅和補償農民。 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置的交通走廊的民生、環保等特殊項目,或者超出基本農田面積數額的項目,認定為占用基本農田。
(3)建立基本農田建設集中投資制度。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復墾費、農業開發土地出讓收入等土地整理專項資金向基本農田保護區、集中區和整備區傾斜,積極探索“以獎代投、以補促建”模式,加快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改善基本農田生產條件,提高基本農田質量,引導基本農田整備區建設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
第三,加強建設用地的空間管制
(壹)落實建設用地控制界限和控制區。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三界四區”(即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擴展邊界和禁止建設邊界、允許建設區域、有條件建設區域、限制建設區域和禁止建設區域),盡快將城鎮建設用地控制邊界和控制區域落地,明確四個邊界, 確定控制邊界的拐點坐標,在主要拐點處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布,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和擴張。
(2)認真執行各項空間管制規則。城鄉建設用地允許在面積不變的前提下,在有條件的建設區域內調整建設用地空間布局,但不允許突破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界限的調整,必須經原規劃審批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原則上不予調整。如需調整,應按規劃修改程序報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禁止建設用地的界限不得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監管。土地利用規劃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審批建設用地。凡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計劃指標,無計劃指標不得批準用地。要積極推進規劃差異化、精細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確保土地科學發展。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強對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認真做好土地利用計劃使用情況的登記和統計工作,實行計劃使用情況網絡直報制度,實時監控計劃執行情況。要加強對土地利用規劃實施情況的考核,全面落實規劃指標,提高規劃約束力,確保規劃有效實施。
(二)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加強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做好經營性和工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項目批準(核準)前,必須按程序進行土地預審。預審意見提出的要求應作為移交條件納入移交計劃。
加強部委托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對災後重建等特殊領域項目用地預審實行壹事壹報制度,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項目用地除外。
(三)嚴格按照規劃審查各類用地。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重點建設項目名單。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定的交通走廊內或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獨立工礦區內的,要按照規定及時審查報批用地;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該項目的批準文件,及時修改規劃,並報送規劃修改方案和建設用地審批材料;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得批準用地。確需建設的項目,應當先修改規劃,按規定程序報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後用地。
城鄉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允許建設區域的位置,按照規定審查批準用地。需要改變許可建築面積空間布局的,在有條件的建築面積內選址建設的,應當在確保許可建築面積規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制定規劃布局調整方案,經原規劃審批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批準用地。由於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超過了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規模,需要在允許的建築面積規模之外使用有條件的建築面積。定期對規劃進行評估後,在確保耕地數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提高、建設用地規模不增加、布局更加合理的前提下,編制規劃布局調整方案,經原規劃審批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批準用地。
填海造地,涉及填海規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和報批;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需編制修編規劃,經原規劃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後報批。
土地整理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確定的重點土地整理區、重大項目、示範區、基本農田保護區、集中區和預備區。
(四)嚴格控制中心城區的規劃控制範圍。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控制範圍內的規劃修改,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市規劃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控制範圍內的規劃修改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5)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和修編。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需要變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需要變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期評估和適時修編機制,嚴格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對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進行評估,組織專家論證,依法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示。規劃實施評估報告應當經原規劃審批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規劃修改。凡改變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禁止建設用地邊界、改變約束性指標、調整重大布局等原則上的修改,須經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嚴禁下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和改變建設用地布局,減少耕地數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六)補充和深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和指導下,積極推進地方各級土地整理規劃的編制;各縣(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土地復墾規劃、儲備土地資源開發規劃和建設用地再開發規劃,補充和深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今後,土地整理、低丘緩坡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工礦廢棄地復墾調整利用等所有相關工作,都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五、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效實施
(1)加快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建設。建立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相適應的數據庫建設、維護和更新的長效機制。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建立、維護和更新的組織指導,嚴格規範數據檢查和報送,確保成果質量,確保規劃數據庫建設與規劃同步完成,並按統壹標準和規定時限向部報送數據庫成果。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低丘緩坡荒地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工礦廢棄地復墾調整利用試點的地方,必須將項目區信息上圖入庫,並在規定時限內匯至部。各類規劃數據庫納入部“壹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進行統壹管理。今後,土地和執法督察審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以納入部“壹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的相關數據為準。
(二)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的地方性配套法規。各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地方性配套法規,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3)加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宣傳力度。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法公布,並通過互聯網、報刊出版和張貼公告、設立公告欄等形式對規劃的主要內容進行廣泛宣傳和解讀,讓全社會了解規劃,監督規劃的有效實施。
(4)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動態監管。通過“壹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加大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控力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規劃批地的行為,堅決依法查處。非法占用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新建建築物,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發揮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督察作用。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批準後壹個月內,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圖件和批準文件送當地國家土地督察局備案。在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中,派駐各地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備案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後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督察意見,並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報告。
(六)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專業隊伍建設。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專業人員隊伍建設,采取專業技術知識更新培訓、學歷學位教育和實踐培訓等多種方式,不斷提高專業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嚴格規範甲級土地利用規劃機構管理,進壹步穩定和壯大土地利用規劃機構隊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參照土地利用規劃甲級機構的評審要求,指導省級土地學會積極開展土地利用規劃乙級機構的申報認定工作,完善、充實和穩定土地利用規劃技術隊伍。
20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