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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高等教育體系是怎樣的?謝謝妳

高等教育起源於西方中世紀,歷經數百年的演變和發展。當今世界各國,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都根據各自民族國家的需要,形成了自己鮮明的傳統和發展模式。但是,有壹點是相同的,那就是他們都努力保留高校自主辦學的自主傳統。在市場經濟國家,高等學校都是法定的自治機構,國家通過立法使其擁有獨立的教育活動自主權。

首先,自主辦學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然選擇。

中世紀高等教育初期,為了擺脫地方教會和封建勢力的控制,減少對公民的騷擾,學校紛紛組織“師生行會”,模仿工商行會的組織形式。為了擺脫地方教會和封建領主的迫害,這類學者行會和工商行會壹樣,從教皇、國王或皇帝那裏獲得了法人性質的憲章和其他特權,成為自治組織。可見,高等教育從壹開始就受到了市場經濟“行會”這種早期經濟組織形式的影響和啟迪。大學、政府和教會保持相對獨立,這是歐洲乃至世界高等教育的壹大特色。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全面介入市場經濟生活的到來,自19年底以來,高校的自治性質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壹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都有經營自主權,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權益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高校雖然不是具有完全市場功能的經濟組織,但其作為特殊商品(高級勞動力和科技知識產品)生產者的性質不同程度地存在。復雜勞動力的商品化和科技知識產品商品化的加劇,使作為人才和知識培養基地的大學成為市場經濟體系中的壹個相關組成部分。高等教育運行在強大的市場經濟中,往往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而必然會受到市場力量的調節,這就在高等教育活動的壹些重要方面體現了市場性質。壹方面是為了保持教育活動與國家和市場的相對獨立性,另壹方面是為了適應強大的市場經濟,大學必然要像企業壹樣獲得其獨立或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權(辦學權),成為有自己利益的獨立實體,擁有自主經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權利。因此,無論其高等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屬於何種類型的市場經濟國家,高校都是法定的自治機構,必須堅持學術自由和校務自治的原則,具有教育活動的獨立性,即辦學自主權。所謂高校自主權,是指高校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依法行使教育決策權和教育活動組織權,不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和妨礙。

二、通過立法確立高校的獨立地位。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為了使高校真正擁有辦學自主權,各國都通過法律予以確立。如法國1984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公立高等教育是中立的,不受任何政治、經濟、宗教或意識形態的支配;它堅持知識的客觀性,尊重觀點的多樣性,主要保證教育和科學研究能夠以科學的、創造性的和批判性的方式自由發展...科學、文化和職業方面的公立高等院校是國家高等教育和科學研究機構,在教學、科學和行政方面享有法人資格和自主權。”在德國,所有的高等教育機構都是公共公司。該法規定,高等教育機構“在國家法律的監督下,根據大學的標準,負責管理自己的事務...在處理學生的學習安排和畢業事宜(授予學位、頒發證書等。),高等教育機構必須保持最大可能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戰後日本大學的自治原則也得到了國家的肯定。憲法第23條規定“學術自由受保護”,《學校教育法》也規定大學應設立教授委員會審議重要事項,大學管理中的壹切重要事項均由教授委員會審議,從而確立了內部自治原則。英國的大學傳統上是獨立的自治機構,牛津、劍橋和學院是自治的法人實體。1988教育改革法還規定,原先由地方當局管理的高等教育機構在脫離地方當局之前應成為壹個法人實體。美國大學是高度自治的法律組織。因為聯邦政府無權幹涉大學的內部事務,在法律上無法明確大學的性質。然而,美國聯邦法典《普通教育法》第31章規定:“任何涉及適用項目的法律規定不得被解釋為授權任何美國政府部門、機構、官員或雇員對任何教育機構、學校或學校系統的過程、教學計劃、管理或人員進行研究。或為任何教育機構或學校系統選擇圖書館書籍或其他印刷教材,或指導、監督或控制學生的安排或運送或克服種族不平衡”,這充分表明了美國高校廣泛的獨立權益。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大學的自主活動很大程度上受市場經濟的影響和支配。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學自治是適應社會經濟環境的必然價值取向。

三、通過立法明確高校應有的獨立權限。

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大學在辦學過程中,在以下幾個方面有相對獨立的自主權,盡管各國的自主權程度不同。

(壹)教學自主權

教學是高校壹切教育活動的核心任務,也是高校是否擁有辦學自主權的具體體現。教學過程的組織、教學內容的選擇、教學方法的運用、教學計劃的安排、學生成績的評定、學位的授予以及其他與教學活動有關的權力,都應由高校自行決定。例如,根據德國法律,大學在處理學習安排和學生畢業事宜(授予學位、頒發證書等)時,必須保持最大可能的獨立性和自主權。)...在完成教學任務的範圍內,教學自由主要體現在講課權、編寫教材權、采用教學方法權、對科學和藝術教學發表意見權。法國1968《高等教育方向法》規定,在“教學自主權”條款下,大學有權決定自己的教學活動、研究計劃、教學方法以及檢查和評估知識和能力的方式。日本的《教育基本法》只寫明“應尊重學術自由”,缺乏對高校教學自主權的具體規定。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近十年來,日本加大了改革力度,增加了高校的自主權。例如,日本臨時教育審議會的《第三次教育改革咨詢報告》明確指出:“大學作為獨立的組織和管理機構,有權決定自己的教育和科研政策,在自由的學術氛圍和嚴格的自我評價的基礎上發揮自己的創造性。”英美的大學教學自由是壹貫的傳統規範。

(2)研究自主權

在現代社會,大學有三個功能:傳播(教學)和探索(科學研究)人類認識的新領域和服務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科學研究已成為大學辦學的重要任務之壹。由於科學研究的性質,大學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研究領域的確定、研究課題的選擇、研究成果的發表、學術觀點的爭論等學術活動中擁有更大的自主權益。只有這樣,大學才能成為重大科研成果的搖籃。比如德國的《高等學校壹般程序法》規定,科研自由包括提出問題、研究方法的原則、科研成果的評價和傳播。高等學校科學研究主管機構可以對科學研究活動的組織、科學研究計劃的制定和調整、科學研究重點的形成作出決議。法國《高等教育方向法》1968也規定,教師和研究人員在行使教學職責和開展科研活動時享有完全的獨立性和充分的言論自由。英國教育改革法案1988指出,必須註意保證學術人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質疑和檢查普遍接受的知識、提出新觀點和表達有爭議或不受歡迎的意見的自由。從1915開始,兼具學術和法律功能的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發布了許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關於大學教師研究自由的準則,明確提出大學教師有探索知識真理、傳播科研成果和表達不同意見的自由,不受任何外來幹涉。

(3)學習自主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產品能否受到市場的歡迎,取決於其產品的品種、規格和質量能否滿足社會的需求。作為生產特殊商品(培養人才)的大學,同樣受到市場規律的制約,接受教育也是受教育者的自主行為。因此,大學應該在招生、選擇專業、選修課程、采用學習方法等方面給予學生更大的自主權。比如法國高等教育法1984規定,所有申請人都可以在自己選擇的學校自由註冊...在尊重選擇自由的前提下,讓學生確定自己未來的學習方向。日本近年來的高等教育改革也強調大學入學資格的自由化和靈活性,在學習過程中給予學生更多的選擇自由,建立學分互換和學分積累等自由學習制度。德國的《高等學校壹般程序法》規定,在不違反學習和考試制度的情況下,學習的自由主要體現在學生可以自由選課,在學年課程中自主決定學習重點,提出和表達對科學和藝術的見解,至於美國的大學生,他們有自主學習的權利。

(四)學校人事任免和財務使用的自主權。

壹所大學是否真正擁有辦學自主權,主要體現在是否擁有人事任免和校內財力使用的自主權。高等教育市場化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很少幹預高校內部事務,充分利用市場在決策過程中的作用來調節高校之間的競爭和發展。因此,大學在校長遴選、行政人員聘任、教師聘用和晉升、學校財務管理和使用等人事和財務活動中,應享有更大的獨立性和自主權。以教師的任免權為例,許多國家為了保護教師“學術自由”的權益,對教師的解聘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例如,日本的《教育公務員法》規定:“為保障教學自由,未經大學自治機構審查同意,不得違背校長、教師和系主任的意願將其調職、降職或撤職。”他們的任期和退休年齡“由高校行政機關規定”,工作業績評價“由高校行政機關實施”。為了保護教授的權利,美國大學大多實行“終身雇傭制”。美國大學教授協會1970明確規定,正式聘用的全職教授在退休年齡之間的聘用期內應受到保護,除非學校陷入財務危機或教授不稱職或道德敗壞,否則不得解聘。英國大學通常實行教授終身制,1988的教育改革法重申,必須確保學術人員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被解雇。法國和德國的大學教師是由各級政府機構任命的,但通常是先由學校自己選舉產生,也實行“終身公務員”制度。

至於財務活動,無論其教育經費來自國家資金還是其他渠道,高校都享有自由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權。即使是像法國這樣高度集權的高等教育體系,其《高等教育法》也明確規定,高校為了自身發展需要,享有財務自主權。只是它的使用要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

第四,通過立法將國家對高校自主辦學的幹預規範化、制度化。

為了有效調節經濟活動,世界各國勢必加強對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高等教育的幹預。為了使高等教育培養出大量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人才,同時保證高校有相對獨立的辦學自主權,並在兩者之間保持壹定的張力,實施高等教育立法是必然選擇,它將使國家幹預自主辦學規範化、制度化。通過立法實現國家對高等教育的控制和管理,是二戰以來各國高等教育發展的重要標誌。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高等教育立法經歷了兩次高潮。第壹次發生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末。由於戰爭的結束和經濟的振興,許多發達國家正處於全面發展時期。然而,這些國家的高等教育仍然遵循著舊的辦學模式,相當壹部分年輕人被拒之門外。另壹方面,高校缺乏主動性和活力,壓制了師生參與學校管理的民主要求。到1968年,席卷歐洲的學生運動終於沖擊了沿襲了數百年的高校傳統。法國率先對高等教育進行改革,並於當年6月制定頒布了《高等教育基本法》。法律明確規定,大學是“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其任務是傳播知識、開展科學研究、培養人才、組織和發展國際合作。該法還首次規定,大學“自治”的傳統應與參與相結合,學生、教職員工和社會利益相關者有權以某種方式參與高校自身的管理。這部法律奠定了法國乃至歐洲現代高等教育教學和管理制度的基礎,所以是“世界性”的。繼法國之後,聯邦德國、奧地利、丹麥、瑞典、羅馬尼亞等國家也相繼頒布了高等教育法。第二次高等教育立法高潮發生在20世紀80年代。由於發達國家普遍出現經濟危機,發展受挫,引起各國越來越多的焦慮和不安。他們認為,高等教育的落後和質量差是造成這壹現象的原因之壹。許多國家寄希望於教育和科技的發展,希望通過高等教育改革來拉動經濟發展。這掀起了高等教育立法的新高潮。這些規律對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通過實現“現代化、專業化、民主化”,可以迅速提高辦學質量和培養人才的質量。在這次立法高潮中,有的修改了現有的高等教育法,如聯邦德國;壹些國家頒布了新的高等教育法,如法國、波蘭和秘魯。這種立法看似幹預了高校的自主權,但同時也從法律上確立了高校應該享有的包括自主權在內的各種權利,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政府幹預的隨意性。

中國的高等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正在逐步擺脫舊的計劃經濟模式,向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高等教育正在嘗試從觀念到制度,從宏觀到微觀的壹系列改革,增加辦學自主權,使自主辦學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傳統的由政府包辦的觀念還沒有完全失去影響,市場經濟與高等教育的關系模式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高等教育適應市場經濟的原則和方法還沒有真正完善,市場經濟中高等教育的體制和運行機制還沒有完全明晰。因此,借鑒發達國家辦學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依法治教,盡快探索出壹條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高等教育發展模式,是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壹項緊迫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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