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朋友!“版權和言論自由...可視為壹枚硬幣的兩面(o osite sides of the same coin),前者是所有權,後者是社會的政治權利。它們之所以聯系在壹起,是因為它們都涉及到信息的流動,壹個是為了利潤,壹個是為了自由。就像運河的閘門,可以促進信息的流動,也可以阻礙信息的流動。”[1]作者對版權和言論自由(本文將主要使用“表達自由”壹詞)關系的把握,應該說是相當中肯和深刻的。關於版權與表達自由的關系,以下說法曾是大範圍內的基本觀點:第壹,表達自由要求表達自由得以傳播,而版權允許權利人壟斷其表達,由此,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因“表達”而相關,沖突不可避免。其次,基於沖突的可能性和法律價值的考慮,著作權法歷經數百年的演變,為表達自由價值的實現預留了充分的空間,從而避免了法律規則的邏輯沖突。所以,長期以來,著作權法的研究和相關國家的判例基本上忽略了這種沖突,因為他們認為沖突已經解決了。[2]然而,在20世紀末,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和版權保護範圍的逐步擴大,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之間的沖突開始引起學術界更多的關註,並頻繁引發相關訴訟。[3]在中國,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的關系還沒有引起太多的關註。原因應該有很多。最重要的是,中國的版權制度建立時間很短,沒有出現過相關的訴訟。據筆者了解,吳先生的博士論文1995首次從合理使用的角度系統地論述了這壹問題。[4]在著作權法實踐和研究不斷深入的今天,這個問題仍然值得進壹步探討。本文的思路是:首先,分析版權保護和表達自由之間可能存在的關系,包括存在、相互促進和沖突;然後,重點分析了兩者之間的沖突,並從成文法和判例的角度分析了解決這壹沖突的版權制度的規則設計。此外,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的關系涉及法律價值、規則等不同層面,法律價值的沖突與協調需要在法哲學中深入探討,本文不做論述。“壹枚硬幣的兩面”——在西方學者的生動比喻中,壹枚硬幣是“表達”,兩面是版權保護和表達自由。雙方因為表達而存在;矛盾也是因為對立和對立而產生的——這種關系的本質可以用“對立相得益彰”來形容。簡而言之,圍繞表達,著作權法和表達自由法具有不同甚至相反的法律價值取向。雖然這兩種取向可能共同促進相同的目標和結果,但由於它們的相反取向,它們更容易發生沖突。在本文的語境下,我們有必要了解著作權法的壹個最基本的問題:著作權的內涵。“人們認為版權之所以存在,是為了保護創作作品的人不被他人竊取作品。“[5]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壹切專有權利的總稱”[6]——查閱手頭的幾本教材或專著,即使對著作權有明確的定義,也只是如此簡潔籠統。的確,定義並不容易。但是,縱觀著作權法的整個理論,作為常識,以下幾點是非常明確的:第壹,著作權賦予作者對其作品的排他性控制,他可以自己發表、修改或禁止他人,通過復制的方式使用作品;第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由此,在著作權法的視野中,“作品”成為壟斷和控制使用的對象。除作者或者經其許可取得權利的人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作者的作品。(2)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作為民主社會公民的基本權利,在現代民主社會已經成為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利,這是不言而喻的。[7]然而,各種著述表明,“言論自由”在內涵和外延上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概念。[8]壹般來說,表達自由是指任何人都可以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況下,通過各種方式和媒介表達自己的觀點、感情和傳遞任何信息。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和理解表達自由:壹、從“表達”的媒介手段來看,表達自由可分為:口頭言論自由、書面言論自由、新聞出版自由、藝術創作與傳播自由、行為表達自由[9]。《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可以說明這壹點,其中提到表達方式“不論口頭表達”第二,從表達中的信息流動來看,表達自由包括發送自由和獲取自由。前者是指主體內部意見的表達等。對別人;後者是指任何人對他人傳遞的信息的接受和獲取。壹般來說,表達自由是表達自由的原始狀態,而獲取自由是延伸。《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見解和言論自由;這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以及通過任何媒體和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幾乎有同樣的規定。這種言論自由的觀點也得到了版權學者的證實。國外學者指出,表達自由權不僅包括說話(eak)和發表(print)的權利,還包括聽和讀(to read)的權利,因此有acce )[10]的權利,它允許人們尋求、接受甚至使用已發表的信息和作品。第三,另壹方面,就表達主體與客體的關系而言,表達自由也可分為使用自己的表達對象和數據的自由和使用他人的表達對象和數據的自由。在前壹種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寫作、創作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這屬於表達自由的自然內涵;在後者中,人們可以自由地使用他人發送的信息或材料來寫作、創作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第四,另壹個不容忽視的差異是積極和消極意義上的言論自由。前者屬於作為的自由,後者是不作為的自由,體現為沈默的自由。這樣,不僅沒有人能以任何方式阻止我說話,也不能強迫我說話。關於言論自由的文獻鋪天蓋地。筆者認為以上幾點可以引出對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關系的分析。在本文的語境中,主要涉及:(1)新聞出版自由[11]。表達自由當然涉及所有媒體形式,但新聞出版是最基本、最傳統的形式,是壹切表達自由的集中體現和根本保障;(2)發送自由。獲得自由很重要,但前者是更基礎的層面。另壹方面,獲得自由可以反過來證明發行自由的重要性;(3)使用他人作品的自由。顯然,使用自己的作品不會涉及版權糾紛;⑷積極意義上的言論自由。消極意義上的沈默自由還涉及版權,比如作者可以支持自己第壹次發表的權利。我幫妳在網上搜索!願對妳有用!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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